甘肃教育厅针对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做出如下通知,有甘肃省申报晋升高级职称的教职工人员,可以参照以下内容,准备评职材料,参与职称评定。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一、正高级职称晋升条件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研究能力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高级教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但要有教育家水平的教育教学成果。可用高质量工作总结、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市、县域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正常晋升正高级职称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定额人员)以上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
2.获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
3.获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的评选,下同)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1项业绩。任现职前个人曾获全国性表彰奖励的,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获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2项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2名)1次。
2.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一等奖1次,或省二等奖2次,或市一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或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次)。
3.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4.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的班级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2次。
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8名或获二等奖以上1次、或参加全省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3名或获一等奖1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全省裁判长1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至少1名教师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7.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厅鉴定验收的重点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立项通知书)。
8.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
9.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5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并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0.获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并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等先进称号1次.
11.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推荐为优秀的。
12.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3.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业内3名及以上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或第(三)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获第(二)款除第1项外的1项业绩。
2.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第2、3名)1次;或获该奖二等奖(第1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获省级表彰1次,并担任年级主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3年以上,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的班级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1次。
2.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一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次)。
3.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获该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前2名)1次。
4.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3名或获一等奖以上1次;取得前8名或获二等奖2次;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3名或获一等奖以上2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正副裁判长1次。
达到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标准4项。
二、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经验较丰富、能力强,研究能力较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高质量工作总结、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市、县域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省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
2.获市厅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省直部门单独或联合)表彰2次,参考其它业绩。
3.任现职前个人曾获省级表彰奖励,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定额人员)以上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5名)1次,或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前2名)2次,或获上述市州级一等奖以上(前2名)2次。
2.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级二等奖1次,或获市级一等奖1次,或获市级二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
3.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或获县(市、区)直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3次。
4.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6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获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优秀辅导员1次,或校级上述奖励3次。
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参加全省性的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二等奖以上或取得前5名1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正副裁判长1次,或市州裁判长1次。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至少1名教师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7.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厅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州教育局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2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立项通知书)。
8.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8万字以上。
9.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且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0.获年度考核“优秀”等次3次以上。
11.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推荐为优秀的。
12.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3.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业内3名及以上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或第(三)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具备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
2.获省级表彰1次,并获第(二)款除第1项外的1项业绩。
3.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获该奖二等奖(前3名)1次。
(二)具备下列条件标准3项:
1.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2.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3名)1次,或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第1名)2次,或获上述市州级一等奖以上(第1名)2次。
3.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获省级一等奖1次,或获省级二等奖2次,或获市级一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或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次)。
4.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8名或获二等奖1次、取得前12名或获三等奖2次;参加全省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3名或获一等奖1次、取得前5名或获二等奖2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全省裁判长1次。
5.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6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3年),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的班级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1次,或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上述先进称号2次,或获县(市、区)直部门授予的上述先进称号3次。
6.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厅鉴定验收的重点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立项通知书)。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
(三)达到第三十条第(二)款的条件标准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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