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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电子商务法律模型论纲汽车电子论文

来源: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咨询网 所属分类:电子论文 点击:次 时间:2013-11-29 18:57

  一、引言

  尼格罗庞帝在《数字化》这本书中向我们展现了一幅全新的糊口图景:不消出门就能够在家顶用电子信用过收集采办各类商品或接管办事。他把这种体例称为数字化。今天,这幅糊口图景正在逐步铺展开来。电子商务曾经构成一股潮水,席卷全世界。用美国粹者詹姆斯。马丁的话来说,电子商务是一场不流血的。这场是全方位的,其影响面涉及社会糊口的各个范畴。就法令范畴而言,电子商务的推广给现存的法令系统形成了庞大的冲击,现有的法令轨制无法应对电子商务所提出的各种挑战。在这个法令供不该求的时代,理论界该当作出何种回应?在这里,笔者借用日本家北川善太郎先生所提出的“法令模子”这一术语作为言语东西,提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概念。笔者认为,针对电子商务所发生的一系列法令问题,该当在系统的理论研究的根本上,修建一个电子商务法令模子,为问题的处理斥地一条道。本文拟对电子商务法令模子的若干根基问题进行初步切磋,以此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的修建打一个根本。

  二、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概念的提出

  (一)电子商务法令模子的定义

  法令模子这个概念是由北川善太郎先生正式提出来的。北川先生在1987年撰写的《模子契约法与中国的契约法》一文中提出了模子契约法的构思,该文在昔时被译成中文颁发在

  《国外》中。在这篇论文中,北川先生认为,虽然契约因国度而异,的合同现象中却存一些配合的问题,对这些配合问题加以系统拾掇,就构成模子契约法系统。这种模子契约法是一种抱负型的契约法,其次要感化在于为立法供给参考,能够说,在其时北川先生还没有正式提出法令模子概念,那时他对法令模子的理解还比力恍惚,不太成熟。此后,北川先生在一些论文与专著中继续对法令模子问题进行摸索。到1990年,北川先生在他的论文《关于比来之将来的法令模子》中对法令模子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在这篇论文中,北川先生提出了一些现今社会中具有的法令问题,好比生命伦理问题、系统契约问题、大规模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现代法制难以对付的,有些以至会现代法制的根本。对于这些新问题,需要进行跨专业跨学科的研究,然后修建响应的法令模子。修建法令模子的感化在于设想法令的修建要素,为处理现代法难以对付的问题斥地道.很明显,从《模子契约法与中国的契约法》到《关于比来之将来的法令模子》,北川先生的法令模子论是处于不竭成长演变的过程中的。最后他是将法令模子看作一个法令范本,所关心的是它的遍及合用性,尔后来他是将法令模子看作一个处理新问题规范系统,关心的是所要处理的问题的新鲜性及其对现代法令轨制的影响程度。即即是在上述后一篇论文中,北川先生也几回再三强调他的法令模子论还只是阶段性的,在很多方面他尚未达到透辟把握法令模子论的程度。因而,能够说,北川先生的法令模子论至今仍未最终定型。

  现实上,关于法令模子问题,日本还有一位家来栖三郎也曾有过阐述,只不外阐述得比力宛转并且不甚详尽。来栖三郎先是提出一般模子论,在此根本上提出法令拟制论。在这里,来栖是将拟制与模子看成等同的概念加以利用的。来栖的法令拟制(模子)论的次要内容是:制定法只是法源(法令渊源)之一,除了制定法以外,习惯法、判例、学说以及层次都是法源。在法(现实中安妥的判决)与制定法不分歧的场所,就该当通过对现实社会关系进行察看、阐发并进行价值判断,在既存的法令规范之外缔造出一个合理的规范,作为处理问题的原则。这个缔造过程就是法的拟制。在来栖看来,拟制就是追求谬误的过程。

  比力北川善太郎与来栖三郎的法令模子论,我们不难发觉二者对法令模子的理解有所分歧。来栖三郎的法令模子(拟制)论次要使用于法令注释范畴,他关心的是个案中具体问题的处理。而北川善太郎的法令模子论旨在针对某一类问题,从理论上建立一个规范系统,其法令模子的次要感化是为立法供给参考,当然也可用于行政与诉讼范畴。北川愈加关心的是系统化的研究与建构。现实上,法令模子的多义性根源于模子概念本身的多义性。模子在各个范畴以至在统一范畴内有各不不异的寄义。建筑模子、航空模子、汽车模子等指的是由某个设想者设想出来的用作展览或尝试的模仿性物品。在经济学上,模子往往是某种作为阐发、测评经济现象的东西的公式与函数。好比,RITE消息指数模子是用来测评一个国度或地域消息化程度的公式。又好比消费者选择与需求模子是用来阐发在无限的收入前提下消费者将若何选择消费体例的函数。而在天然科学范畴,普遍利用的是所谓的“对象模子”,好比抱负气体、真空,它们指的是作为理论研究前提的抱负形态的物质。以上所列举的这些模子在寄义上能够说相差甚远。

  既然模子这个概念本来就具有多义性。那么我们在利用法令模子这个概念的时候也就不必与来栖三郎、北川善太郎所利用的法令模子概念连结完全的分歧,现实上也不成能做到这一点。笔者在这里将法令模子初步界定为:为处理某一个或某一类法令问题,在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的根本上所修建的一个抱负型的法令要素系统。这里的法令要素包罗法令概念、准绳、法则以及法的价值等。这个定义与北川善太郎提出的法令模子的寄义有类似之处。但正如前述,北川先生比来已将法令模子所要处理的问题限制为现代法制或现代法制难以处理的问题。而笔者认为,虽然在一般环境下,修建法令模子的目标在于处理一些现代法难以处理的新问题,但不克不及因而就将所要处理的问题对现代法的影响程度作为界定法令模子的尺度,不然不免显得过于独断。对于那些对现代法制影响不大的问题,也能够进行法令模子论研究。

  在明白了法令模子的寄义后,给电子商务法令模子下一个定义就比力容易了。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指的是为了处理电子商务所发生的法令问题,在进行系统化的理论研究的根本上所修建的一个抱负型的法令要素系统。

  (二)提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概念的需要性

  在正式起头电子商务法令模子论研究之前,必需先处理一个问题:能否有需要提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这个概念?关于这个问题,笔者预备通过调查提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概念的理讲价值与现实意义来予以回覆。

  起首,提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概念的理讲价值。以往的理论研究大多是就法,从研究人员、研究方式到所使用的言语东西以及,几乎都限制在本学科范畴之内,很少有跨学科的研究。并且在范畴之内,理论研究也往往受限于部分法的籓篱,好比将法令问题严酷划分为公法问题与私法问题,在公、私法内部再细分为问题、行问题、刑法问题、民法问题、商法等,对于这些问题,凡是是由研究标的目的相对固定的研究人员使用本范畴之内的、言语东西以及研究方式别离加以研究,很少有跨部分法的配合研究。然而,在现实糊口中,有良多问题属于复合型问题,很难把它们简单地归属于某一个部分法,有些问题以至是横跨多个学科的。对于这类问题,必需进行跨专业、跨学科的分析性研究,才能使问题获得全面、完全的处理。法令模子论恰好是强调对法令问题进行跨专业、跨学科的分析性研究的一种研究方式。电子商务法令问题是典型的跨专业、跨学科问题,此中既有私法问题,也有公法问题,并且法令上的问题还与手艺上的问题融合在一路。因而,有需要提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概念,使用法令模子论的研究方式对电子商务法令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其次,提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概念的现实意义。如前所述,法令模子是一种抱负型的法令要素系统。修建法令模子的目标在于环绕某一个或某一类法令问题设想法令要素,这些法令要素能够为立法或司法供给参考。这一点对于那些现有法令轨制无决的新问题来说显得尤为主要。好比,电子商务所惹起的一系列法令问题,现有的法令轨制难以处理,立法者又无法当即制定出响应的新法令规范加以处理,由于这些法令问题具有比力稠密的专业性与手艺性色彩,在正式立法之前,需要各方面的专家进行长时间的配合研讨,此中有些问题曾经超出了现代法的框架,对于如许的问题,更是需要较长时间的理论预备,不克不及轻率采纳立法办法。即便立法者曾经制定出相关的电子商务法令规范,电子商务勾当仍然会不竭地发生新问题。

  在电子商务时代,立法永久是滞后的。在这种环境下,界必需走在立法者前面,在正式立法之前,针对电子商务法令问题,进行跨专业、跨学科的分析性研究,在此根本上修建一个电子商务法令模子,设想相关电子商务的法令要素,作为立法的参考,如许将有助于加速立法的程序。在这方面,美国人给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楷模。在制定正式的电子商务法之前,美国的一些非机构就曾经起头组织各方面的专家配合研究,制定电子商务法则。好比美国律师协会(ABA)在1996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指南》,该文件虽然不具有法令束缚力,但现实上却对美国电子商务立法发生了严重影响,此中良多术语和准绳被立法者所采纳。我国界目前也有部门学者正预备在配合研究的根本上拟定一个《电子商务示范法》,作为一个法令范本供立法者参考,这种测验考试值得倡导。在这里该当强调的是,笔者在本文所提出的电子商务法令模子并非一种逻辑严密且具有正轨格局的法令范本,只是一种比力松散的理论形态的法令要素系统。

  三、修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该当遵照的根基准绳

  建筑师在设想一个建筑物时需要遵照一些根基准绳,好比设想商厦要遵照便利人流准绳、投合顾客心理准绳以及富有时代气味准绳等。同样的事理,修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也该当遵照一些根基准绳,笔者认为,这些准绳包罗系统化准绳、性准绳以及协调性准绳,以下别离阐述之。

  (一)系统化准绳

  系统化准绳指的是修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该当环绕电子商务法令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在此根本上设想出处理该问题所需要的各类法令要素。它包含两层寄义:其一,在研究方式上要利用系统的分析的方式;其二,在研究上,所设想出来的各法令要素要形成一个系统,有助于全面、完全地处理电子商务法令问题。

  起首,修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该当以系统化的、分析性的研究为根本。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令问题是典型的跨部分法、跨学科的问题。好比,签定一份电子买卖合同,涉及数据电讯的法令效力问题、电子签名的法令效力问题、数据电讯的效力问题、合同胶葛案件的管辖问题以及与该买卖相关的税收问题等。这些问题涉及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多个部分法。要想在整个买卖过程中使合同当事人以及国度好处获得全面保障,就必需在跨部分法的配合研究的根本上,全面处理这些问题。此外,在电子商务法令问题中,有不少涉及比力、复杂的手艺问题。好比,电子签名及其认证问题就涉及到暗码手艺,数据电讯收发的时间与地址问题涉及到计较机收集通信手艺,电子代办署理人问题则涉及复杂的计较机法式道理。对于这些手艺,法令理论研究人员往往比力目生,所以在试图处理上述问题时,会碰到很大的坚苦。科技的飞速成长曾经让我们的法令研究人员越来越清晰地看到本人能力的极限,在一筹莫展之际,我们不得不伸手向手艺专家求援,法令与手艺的融合曾经成为我们时代的潮水。以处理现代贸易社会最前沿的法令问题为己任的电子商务法令模子在素质上是一个法令与手艺共存的模子,修建如许的模子必需进行跨学科的系统化研究。

  其次,作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的成份的各法令要素必需构成一个系统。也就是说,这些法令要素必需具有真正的系统性。这种系统性表示为两个方面:要素的完整性以及要素之间的兼容性。此中,要素的完整性要求电子商务法令模子能供给全面处理电子商务法令问题所需要的各类法令要素。若是这些法令模式只能处理部门问题,其他问题因缺乏响应的法令要素而不克不及获得处理,那么我们所修建的法令模子就是一个残破不全的模子,无法阐扬其应有的功用。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法令规范就是残破不全的,虽然合同法认可了数据电讯的书面形式效力,而且就数据电讯的收发时间与地址等问题作了较具体的,但关于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数据电讯的效力等问题未作任何,如许采用数据电讯形式签定合同仍然会碰到一些妨碍,从而使电子买卖无法成功开展。在修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时,必然要避免呈现这种现象。在追求法令要素的完整性的同时,还要关心各要素之间的兼容性。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所要处理的问题分布较广,有属于民法范畴的,也有属于诉讼法范畴的,还有属于经济法范畴以及行范畴的。虽然如斯,这些问题之间仍是具有一些内在联系关系性的。这就决定了用来处理这些问题的法令要素也必需具备兼容性,不然,它们也不克不及构成一个能一般运转的法令模子。好比,一方面认可数据电讯具备书面形式效力,另一方面却不把数据电讯看成一种书证;一方面以收件人的停业地作为数据电讯送达地址,另一方面却以消息系统地点地作为确定合同胶葛案件准据法的尺度。上述两种环境中,用来处理问题的法令要素之间都具有冲突,无法兼容。这就象制造一个汽车模子时,将一个卡车轮胎安装在小轿车的车身上一样,只能构成一个不及格的模子。

  (二)性准绳

  所谓性准绳指的是所修建的电子商务法令模子必需是一个的系统,可以或许不竭地处理科技成长所提出的新法令问题。具体说来,性准绳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起首,手艺上的性。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所要处理的问题是由电子通信手艺在贸易范畴的使用所惹起的,而电子手艺本身又是处于不竭成长的过程中的,与此响应,电子商务法令模子在所合用的手艺手段的范畴方面必需是性的,不应当将其合用范畴限制为某一种或某几种手艺。这一点也被称为手艺中立主义或手艺中立准绳。很多国度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法都奉行手艺中立主义。比力典型的有美国的《国际与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的《同一电子商务法》、的《电子买卖法》以及结合国贸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等。能够说,在手艺更新换代的速过活益加速的今天,手艺中立主义是立法者最明智的选择。以电子签名问题为例,虽然非对称加密手艺是目前最常用的电子签名手艺,但法令上不克不及将无效的电子签名限制为使用非对称加密手艺所作的电子签名-凡是被称为数字签名.由于,除了非对称加密手艺以外,计较机口令、对称加密手艺以及新近开辟出来的生物特名手艺等都能够被用于电子签名。若是法令只认可数字签名具有法令效力,那么利用其他手艺所作的电子签名将得不到法令。特别是生物特名手艺,若是人们所预言的那样在此后代替非对称加密手艺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电子签名手艺,那么,到那时,那些《数字签名法》将无用武之地,立法者又得制定新的电子签名法。手艺的快速更新换代将导致奉行手艺特定主义的立法者疲于奔命,而法令的屡次点窜又会损害其权势巨子性。在科技飞速成长的时代,法令必需具有较强的弹性,可以或许包涵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呈现的各类手艺。

  其次,布局上的性。电子商务是电子通信手艺在贸易范畴使用的产品。最后,电子通信手艺次要是使用于金融、运输等营业量比力大且买卖单证尺度化程度较高的贸易范畴,那时,电子商务的手艺手段次要是EDI,后来,电子通信手艺逐步扩展至其他贸易范畴甚至行政范畴,在手艺手段上,也由封锁式的EDI扩展到式的因特网。能够说,电子商务是一个充满立异、充满扩张性的贸易范畴。在电子商务的扩张过程中,将会不竭地发生新的法令问题,不竭地提出新的法令需求。与此响应,电子商务法令模子在布局上必需是性的,可以或许容纳新的法令要素。从这个角度看,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永久是一项未完工的工程,它必需跟着电子商务的成长演进而不竭地完美,不竭地弥补新内容。

  (二)协调性准绳

  协调性准绳也包罗两个方面内容,以下别离阐述:

  起首,必需协调电子商务法令模子与我国现有法令系统之间的关系。今天,“收集社会”、“收集世界”以至“收集国度”曾经成为家喻户晓的时髦名词,有不少人主意收集世界与现实世界是互为的。现实世界的法令规范不克不及合用于“收集世界”,在“收集世界”中必需从头修建一个的法令规范系统。这种概念明显是言过其实。“收集世界”虽然与现实世界具有较大不同,但它仍然要植根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中的一些规范仍然能够合用于“收集世界”。就电子商务而言,虽然它对我国现有的法令系统形成庞大冲击,要求立法者制定一系列新法令规范,可是,我国现有法令系统中的一些规范仍然能够用来调整电子商务法令关系。好比,对于电子合同关系来说,虽然需要制定命据电讯法令法则、电子签名与电子认律法则以及电子法则等新法令规范,可是现有合同法中的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履行、违约义务等法则大部门都能用来调整电子合同关系。因而,修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时,必需调查电子商务勾当需要哪些法令规范,此中哪些是现有法令系统可以或许供给的。对于那些现有法令系统不克不及供给响应的规范加以处理的问题,就必需通过电子商务法令模子论的研究设想出响应的法令要素。对于那些现有法令轨制可以或许处理的问题,就不应当作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论的研究对象。不然,将导致以电子商务法令模子为参考的电子商务立法与现有的法令系统无法跟尾。

  其次,必需协调电子商务法令模子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之间的关系。电子商务是以因特网为次要运转平台的。因特网具有消息传送便利快速的长处,它极大地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在因特网上,国界曾经消逝,分歧国度的人能够很便利地进行近程买卖,而买卖的成功开展需要有同一的法则作为保障,法则的冲突往往是导致买卖成本升高的一个主要要素。在前电子商务时代,要消弭法令冲突凡是是一件比力坚苦的工作,由于阿谁时代的法令受一国文化保守以及特殊国情的影响比力大,从而带有比力稠密的本土性色彩。而在电子商务时代,商务勾当的手艺含量大幅提高,与此响应,调整电子商务勾当的法令规范的手艺性也越来越强,有不少法令规范都来历于手艺规范。家喻户晓,在因特网中手艺是同一的,无论哪一个国度都利用统一种收集手艺与收集和谈,这就决定了电子商务法令规范的逐渐同一是可能的,由于手艺是一种中性的无色的工具,不受汗青文化保守、认识形态以及轨制等要素的影响。既然电子商务法令规范的同一是需要的并且是可能的,那么在修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时必需普遍调查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规,尽量使所设想出来的法令要素与国际上的常规连结分歧,以期最大限度地打扫法则冲突给跨国买卖形成的妨碍。当然,电子商务法令规范终究分歧于纯手艺规范,它或多或少仍是会遭到本国的法令保守以及现有的法令观念的影响,从而具备一些本土特色。因而,要想实现电子商务法令规范的完全同一是不成能的。修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必需寻求国际立法常规与本法律王法公法令保守之间的均衡点。

  四、电子商务法令模子的根基布局

  在提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的概念,确立修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该当遵照的根基准绳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确定电子商务法令模子的根基布局了。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是为了处理电子商务法令问题而修建的,电子商务所提出的不是一个法令问题,而是一系列的法令问题。每个法令问题的处理都需要一些法令要素作为根据,我们不妨将这些以处理某一个问题为配合方针的法令要素称为法令要素群。如许,我们能够通过对电子商务法令问题进行分类,然后以各类电子商务法令问题为焦点,设想响应的法令要素群作为构成电子商务法令模子的若干模块。在这里,笔者并不预备当即设想出各项具体的完整的法令要素,只列举出电子商务发生了哪些法令问题,然后指出每一类问题的处理需要我们供给哪些新法令要素,从而初步确定电子商务法令模子的根基布局。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该当包罗以下几个模块:

  (一)数据电讯根基问题模块

  与保守商务比拟,电子商务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它是通过传送数据电讯的形式开展买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纸质买卖文件正被电子文件与所替代,买卖的无纸化曾经成为贸易界的一种不成的潮水。数据电讯的利用大大提高了买卖的效率,降低了买卖成本,但同时也发生了很多保守法令轨制难以处理的问题。好比,数据电讯的书面形式效力问题、数据电讯的效力问题、数据电讯收发的时间与地址问题、数据电讯的保留问题以及数据电讯的归属问题等。这些问题是开展电子商务起首要面临的根基问题,因而,我们在修建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时,也要先设想出响应的法令要从来处理它们。

  (二)电子签名问题模块

  在保守商务模式中,“书面形式”与“签名盖印”老是形影不离。某一份合同即便采用书面形式签定,但若是两边当事人未进行签名盖印,那么这份合同在诉讼中一般不会被作为一项无效的来认定案件现实,由于缺乏无效的方式辨别这份合同书到底是由谁签定的。当书面文件被数据电讯所代替后,同样需要一种方式来辨别数据电讯是由谁发出的,这种辨别方式当然不成能是保守的签字盖印了,而是电子签名。在今天的电子商务勾当中,电子签名已被普遍使用。电子签名所用的手艺手段丰硕多样,既包罗比力初级的买卖口令、对称加密手艺,也包罗较高级的非对称加密手艺(公开密钥暗码手艺),还包罗最先辈的生物特名手艺。那么,这些电子签名能否具备法令效力?是只要此中的某一种电子签名具备法令效力,仍是所有类型的电子签名都具备法令效力?能否该当为认可电子签名的法令效力设立必然的尺度?为处理这些问题,必需设想出响应的法令要素,这些法令要素将成为电子买卖平安的主要保障。

  (三)电子商务根本办事问题模块

  电子商务的开展需要社会供给一些根本性办事,好比,由收集办事供给商供给网易平台,由CA供给电子商务认证办事、由公证机构供给在线公证办事以及由某些机构供给电子买卖文件的存证办事等。这些办事有的是保守商务模式中所没有的新型办事,如电子商务认证与电了买卖文件存证,有的则是保守商务模式中曾经具有,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中具备新的表示形式,如收集买卖平台(包罗收集买卖核心、网上商城等)就相当于保守商务模式中的商品买卖核心或者设有很多个别柜台的大商场,当然它们之间也具有不少不同。那么,对于这些新型的办事或具备新的表示形式的办事,在法令上该当若何进行规范呢?电子商务认证关系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令关系?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人以及证手札赖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若何确定?IPP承担何种义务?网上公证应遵照哪些新法则?这些问题都火急需要我们去回覆。

  (四)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问题模块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通俗合同的成立一样,都要颠末要约与许诺两个根基步调,但订立电子合同仍是会发生一些特殊的法令问题,这些问题次要包罗:收件确认通知与许诺之间的关系问题、网上商品消息、办事消息与要约的关系问题、电子代办署理人的意义暗示错误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定的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订立电子合同过程中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等。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也具有一些新的法令问题,好比电子消息买卖合同(次要是计较机软件买卖合同)的履行地问题以及电子领取问题。此中电子领取问题比力复杂,涉及到未经授权力用电子信用卡的义务承担问题、网上银行领取系统发生错误时的义务承担问题以及在线领取过程中商家或银行对客户小我材料的保密问题等。因为我国本来就缺乏比力系统的相关银行领取营业的法令规范,特别是相关信用卡的规范,所以关于网上领取法令问题的研究就显得更为火急了。

  (五)相关电子提单、电子单据及其他电子单证的法令问题模块

  EDI以及因特网的普遍使用使得保守上用纸张制造的提单、仓单、单据等凭证变为无纸化的电子单证。这些电子单证的签发、流转、利用等环节都与保守纸面单证有较大分歧。就电子提单而言,其让渡体例与保守提单的让渡体例截然分歧:保守提单的让渡须以背书体例进行且无须将让渡环境通知承运人,而电子提单恰好相反,其让渡不是以背书体例进行,而是由持有人以数据电讯通知承运人提单让渡的环境,然后由承运人以数据电讯向受让人确认提单让渡,并给受让人一个新暗码。如许,电子提单的让渡与保守海商法中的提单背书让渡条目就发生了冲突。并且,电子提单让渡体例的特殊性还激发了另一个问题:保守提单是货色拥有权的凭证,提单持有人只须将提单让渡给受让人就可让渡提单项下的货色所有权,无须履行民法上的交付法式,正因如斯,我们才说提单具有物权效力。那么,电子提单能否具备物权效力?就电子单据而言,则具有持票人对单据的不法复制及多次利用的义务承担问题,电子单据的原件问题以及对单据背书概念的从头理解问题。

  (六)电子商务监管与税收问题模块

  保守的商务勾当要遭到相关部分的监管,好比工商部分的监管、金融监管、海关监管以及外贸主管部分的监管等。电子商务虽然是在一个“虚拟的世界”里开展,但它绝对不是一种无主义的勾当,它仍然需要接管需要的监管。问题是:对于这种在“虚拟世界”里开展的商务勾当,该当若何监管才能达到最佳结果?好比,工商部分应若何对网上商铺的运营勾当进行监管以维持优良的市场次序?其管辖权若何划分?网上银行的设立该当具备哪些前提?其营业勾当该当遵照哪些新的法则?此刻我国曾经成立了“电子海关”,那么能否应对海关法作一些点窜以顺应海关营业电子化的要求?若何点窜?除此以外,电子商务的推广还给现有的税收体系体例形成庞大的冲击。买卖的无纸化使得保守的税务稽察与纳税申报轨制难以纳税人充实缴纳税款。网上商铺的虚拟性使得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这些问题若是处理欠好,将会使运营者面对双重税负。而对于整个买卖过程都在网上完成的数字化产物买卖若何进行纳税,也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七)电子商务胶葛的处理体例问题模块

  与电子商务胶葛的处理相关的问题次要包罗以下几种:1.诉讼管辖权问题。对于电子合同胶葛来说,管辖权简直定次要取决于合同履行地的鉴定。以通俗货色为标的物的电子合同的履行地与非电子合同的履行地没什么区别,而在网上履行的数字化产物买卖合同以及在线办事合同的履行地就欠好确定了。此外,国际电子合同胶葛案件的管辖权还涉及合同签定地的认定问题,而电子单据胶葛案件的管辖权则涉及单据领取地的认定问题。2.网上仲裁问题。为了降服诉讼与保守仲裁所固有的法式繁琐、不敷便利快速以及费用过高档错误谬误,商务界推出了网上仲裁这种新型的胶葛处理模式。据统计,目前国际上已有20多个供给网上仲裁办事的网站。那么,这些仲裁机构的法令地位若何?他们所做出的仲裁裁决能否具备法令效力?可否成为施行根据?这些问题火急需要我们做出回覆。3.冲突法问题。因为网易有良多是国际性的买卖,所以,电子商务胶葛的处理经常要碰着冲突法问题-若何确定电子商务胶葛案件的准据法?这个问题的处理同样取决于若何认定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签定地、电子单据的出票地、付款地、电子提单的签发地等联合点简直定。因而,电子商务的冲突法问题与案件管辖权问题有内在联系关系性。

  以上所列举的七个问题模块构成了电子商务法令模子的根基布局。当然,正如前述,这个布局并非固定的而是性的可能目前曾经具有的一些问题并未被包罗进去,别的,跟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成长,新的问题将会不竭出现出来,电子商务法令模子的布局也要响应地加以调整。

  五、竣事语

  在很多国度纷纷制定电子商务法之时,我国的立法机关却按兵不动。这一方面与我国的电子商务成长程度不高相关,另一方面与我国在电子商务法令范畴的理论研究具有滞后性相关。我们现有的电子商务法令理论研究大都只逗留在对国外电子商务法进行引见的阶段,很少发觉有人可以或许按照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成长情况,连系我国现有的相关法令轨制,进行自主的系统的理论研究。正如笔者在引言中所提到的那样,这种研究对于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来说是必需的。有鉴于此,笔者撰写了此文。笔者在本文中并没有对电子商务的各个法令具体问题进行摸索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笔者只是测验考试将法令模子论的方式引入电子商务法令问题的研究工作之中。电子商务法令问题的手艺性及其范畴的普遍性决定了电子商务法令模子是一项具有相当高的手艺含量的复杂的工程。这项工程决非笔者一人之力所能完成,笔者但愿能与熟悉电子商务手艺且对该课题有乐趣的同业进行配合研究,为我国电子商务法令轨制的建构与完美尽绵薄之力。(文/杨代雄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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