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国际会计论文认为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正逐步与国际趋同和接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币折算会计准则,以完善和规范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上海会计》是上海市会计学会主办的会计专业性刊物,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财政局。1979年创刊,每月21日出版,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臼1992年起被列为《中文核心期刊要日总览》中的全国会计类核心期刊,2000年在全国会计类核心期刊中名列第二位。《上海会计》本着"立足上海。
【摘要】外币折算是财务会计的三大难题之一,我国对外币折算准则的制定工作最早是在1995年,财政部提交了具体会计准则讨论稿《外币折算》,但是后来并没有发布此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38项具体准则,对外币折算的确认、计量、披露等做出了详细的规范。本文对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进行比较,以期能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同时,也希望对我国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和国际趋同有所启示。
【关键词】外币折算;汇率变动影响;国际比较;例解
由于改革开放和外资利用的增加,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有了极大发展,外币核算业务量猛增。为此,我国于2006年2月首次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以下称新外币折算会计准则)。本文对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进行比较,以期能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同时,也希望对我国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和国际趋同有所启示。
一、准则范围的比较
(一)新外币折算会计准则的规定。新外币折算会计准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我国并没有明确说明外币折算准则的适用范围,只在第三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本准则:(1)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3)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则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准则适用于:(1)对外币计价的交易的会计处理;和(2)通过合并、比例合并或权益法对已包括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的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换算。
从以上阐述可以看出,我国新外币折算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适用范围上的异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相同处:都将套期保值和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的处理排除在准则之外;2、差异点:我国新外币折算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衍生工具,而不包括构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则不包括金融工具,反而包括构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
二、记账本位币的比较
(一)新外币折算会计准则的规定。新外币折算会计准则规定,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外币折算的规定框架和我国新外币折算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其并没有对记账本位币作出集中的、明确的规定,其称之为报告货币,只是通过国外实体、国外经营等定义来规定的。第36条规定,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编报的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在其换算成报告企业的报告货币之前,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的要求进行重述。
记账本位币的规定,我国新外币折算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有很大的不同:1、国际会计准则对确定功能货币,还要求考虑企业竞争力量和规则对货物和服务的销售价格起主要决定作用的国家的货币。2、国际会计准则还规定了如果功能货币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刚当如何处理。我国没有“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这一准则,我国没有相应规定。我国至今也没有发布相应通货膨胀经济下的会计准则,而通货膨胀又是经济生活中几乎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这就是最大的差异点。
三、外币交易处理的比较
(一)新外币折算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1、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外币交易在初次确认时,应按交易日报告货币和外币之间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换算成报告货币予以记录。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1、外币货币性项目应以期末汇率予以报告。2、以外币历史成本计价的非货币性项目应采用交易日汇率予以报告。3、以外市公允价值计价的非货币性项目应采用确定价值时存在的即期汇率予以报告。一个项目的帐面价值应按有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加以确定。不管帐面价值是以历史成本还是以公允价值确定的,为外币项目所确定的这郁金额均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以报告货币来报告。
我国新外币折算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外币交易处理的规定基本类似。差异主要体现在: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一项非货币性项目的利得或损失直接在权益下确认,该项利得或损失的汇兑部分应当直接在权益下确认,相反,如果一项非货币性项目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损益,该项利得或损失的汇兑部分也应计入损益;而我国并没有细分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和以公允价值剂量的非货币性项目。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lunwencheng.com/lunwen/jgu/13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