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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收入调节

来源: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咨询网 所属分类:经济管理 点击:次 时间:2017-07-26 15:07

  我国个税改革之所以需要分步骤进行,这篇税务论文认为主要是基于税收征管难度大,个人申报纳税的意识尚未形成,为综合征收带来了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若想彻底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作用,提高征管水平必不可少。《税务与经济》秉承促进学术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始终站在学术理论发展的最前沿,并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断提高办刊质量,以其广阔的研究视角、深邃的学术内涵、丰富的理论成果、独特的办刊风格,以及鲜明的栏目特色,在国内外学术理论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赢得了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青睐,已成为我国税收与经济理论研究的重要阵地和了解税收与经济学术动态的重要窗口。

税务与经济

  摘要:除提高税收收入水平之外,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的另一个重要初衷就是调节高收入人群,缓解因为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正在逐渐的衰退,“起征点低”、“个税负担重”、“个税结构不合理”等等一系列呼声不断传来,随着2017年两会的召开,个人所得税改革也正式拉开了帷幕,本文结合个税改革背景,从社会公平视角出发,谈谈如何进行个税改革才能真正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的效果。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起征点 社会公平 收入调节研究

  如何实现利用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实现社会公平之前,首先要弄清个人所得税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关系。国民收入分配分为三个层次——初次分配、再分配及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指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主要是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分配,例如劳动者进行劳动取得的工资收入,企业经营取得资本利润,这种由市场主导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现的是效率因素;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国民收入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二次分配,主要是由国家的财政收支系统将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系统进行重新分配,由于采取了差别征税的制度,会导致初次分配的改变,这种分配方式体现的是公平因素,因此再分配要实现市场所决定的公平分配不足的问题,要实现公平的目标;第三次分配主要是指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等多种形式的制度,是在道德层次上对政府宏观调控的补充,体现的是国民奉献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当前,我国由市场制度决定的收入分配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总量上来看,在国民收入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低于政府收入和企业利润,占国民收入比重不断下降;二是劳动者的劳动性收入占居民收入比重下降,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不断攀升,导致了收入差异扩大。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收入分配当中起到了再分配即公平分配的功能,这也是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处最重要的职责所在。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具体说来,是针对个人取得的十一种收入进行征税,一是包括劳动性质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二是财产性收入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自其开征之初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居民收入大多依靠劳动取得,也就是工薪薪金所得占到了很大一部分,而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制,税率3%-45%不等,意在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因此在调控收入再分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方式逐渐多样化,这种调节作用正在不断的被弱化:首先,当前我国的居民收入无法完全实现透明化,一些不透明收入和灰色收入难以计量,就收入来源而言,高收入者的不透明收入及灰色收入远远超过低收入人群,反而出现低收入人群要缴税而高收入人群不缴税的情况,严重阻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

  其次,就个人所得税而言,通常会根据收入总额进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税负则越重。在我国可计量的居民收入中,由于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不高,无法实现像美国那样的综合征收制,只能采用分类征收制,这种分类征收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征管负担,减少了征税成本,也有利于企业进行分类扣缴管理,但是弊端颇为严重,例如,两个收入来源和类型不同的纳税人,即使收入金额相同,也会因为计税项目不一致而导致缴税金额的差异,以目前税制中的劳动性收入(如工资薪金)与财产性收入(如投资收入)为例,同样收入10万元,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若是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照最高45%税率档次缴纳2.992万元个税,若是房屋租赁所得,最高只需按照20%的税率缴纳1.6万元的个税,若是转让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甚至不缴个税;不仅如此,在分类所得税制下,同样都是劳动性所得,也会因其收入来源不同而缴税不同,比如,同样是以教学作为工作内容的教师,一个是学校的专职教师,一个是外聘的兼职教师,同样月收入5000元,前者缴税45元,后者缴税800元,差异之大,由此可见。因此,对比而言,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相对低收入者而言更加多样化,更善于运用市场失灵、信息不对成或者垄断性政策取得的非劳动性质的财产性收入,必然导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再者,关于个税的起征点问题,对于国内居民而言,尽管个税有3500元的基本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但是随着物价水平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以及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在有些城市地区3500的基本生计费用已经远远达不到正常的生活开支,例如,北上广深城市,大多数纳税者的租房成本就高达2000。且考虑到生计费用的单位问题,这个问题就将更加的复杂化,例如一位月收入高达1万元的纳税人,需要赡养两个老人,还要支付子女的扶养费用和教育费用,而另一个月收入5000元的纳税人只需要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显然负担状况完全不同,我国当前的个税制度并没有将这个问题考虑进去。基于此本文认为,就长远来看,若想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水平的作用,不能片面的从单一方面入手,而是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实施改革,主要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合理扣除生计费用。不再考虑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是以家庭为单位,考虑首套房贷款利率、子女教育支出、二孩的负担、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支出项目的扣除问题。二是建立个人所得额综合征收制度。当然,由于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发展限制,需要先从“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结合模式”过渡发展,逐步实现综合征收制,在过渡时期,建议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所得和稿酬所得等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征收,将偶然性所得收入进行分类征收。三是加快建立个人综合纳税识别税号,提高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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