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我国广大农村作为环境保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构建起适应新时代特点的环境监测体系,才能更好地服务环境管理,赢得防污治污攻坚战的胜利,让美丽乡村照亮美丽中国。本文从立法、标准、科技创新等多个层面,对新形势下农村环境监测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监测 体系建设 农村
1 构建农村环境监测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1.1 农村环境问题突出,环境污染呈加剧趋势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石,农村环境的优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农业乃至全社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而随着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生产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污染、农业生产污染和生活性污染呈加剧趋势,我国农村生态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工业企业的大量迁入,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对农村的水源、土壤和大气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农业生产中化学品的超量使用,规模养殖中禽畜粪便的排放,对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造成了巨大改变;农民消费性生活垃圾的增加,加重了生态环境的承载负荷。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建立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并分析影响环境的不利因素,为有效治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1.2 农村环境预警与评估,是环境保护的前提
环境监测是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进行计划、采样、测定、反馈的环境信息处理过程,它能够从点到面的对区域环境质量及发展变化做出客观反映,为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支撑。构建农村环境监测体系,能够使政府和环境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控制污染源,更好地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首先,农村环境监测体系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评定依据,对影响环境的各项因素和具体数据具有更加直观和全面的了解,掌握农村环境的客观现状;其次,在获取相关数据信息后,环保部门能够及时查找污染源,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治理;同时,环境监测也能为农村环境保护的整体规划和策略实施,提供指导和参照,促进农村环保事业的有序开展。
2 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中的制约因素
2.1 政府财政负担重,市场化运作不充分
环境监测作为一项基础性公益事业,多年来,都是在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主导下,由国家提供财政经费,实施环境监督和管理的具体行为。但基于此构建的环境监测体系,在经费来源和公正性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首先,受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限制,尤其是广大县域农村,资金的匮乏,导致环境监测从人员、设备到技术等诸多层面,都难以满足农村环境监测的现实需要。同时,各级监测点、监测站都隶属于上级环境主管部门,其监测结果很容易受政府行为左右,出现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让位,其监测的公正性存在不确定因素。而众多拥有强大技术和资金实力的科研单位和环保企业,由于缺乏市场化运作,难以参与其中,是一种资源的极大浪费。
2.2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虽然我国在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建设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框架构建、指标的调整、方法的完善,以及初步构建起一套较为全面的环境监测方法指标体系,为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技术性支持。但环保形势的复杂多变,使得这一体系从数量、内容到技术环节都相对滞后与环境监测发展的现实需要。具体表现在,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无法满足农村环境的多样性,在废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监测指标设置较少,不能客观反映环境污染状况;监测方法与标准不统一,与现行环境质量标准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监测数据的合法性容易受到质疑;方法标准过多借鉴国外体系,很多内容背离我国具体国情,适用性存在问题。
2.3 环境监测体系建设顶层设计亟待加强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监测在制度层面上,缺乏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环境监测呈现出城市强、农村弱,中央强、地方弱的特点,农村环境监测仍主要服务于环境管理,没有真正向生态文明建设转变。在面对复杂多样的农村环境状况时,从监测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环境监测网络布局、政府与市场关系等方面,在战略层面上缺乏科学长远的规划和布局,无法满足农村环境监测的客观需要和环境监测的具体状况,这些都造成农村环境监测体系从人员、装备以及体制机制等方面问题重重,体系建设仍停留在起步阶段,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尚无法在正确的轨道上有序进行。
3 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3.1 环境监测的立法保障与标准统一
立法保障是农村环境监测体系构建的基石,通过法律在制度层面,能够对环境监测的职责权利、地位作用、资金保障、标准方法等方面加以清晰界定,使环境监测的开展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我国虽然近些年陆续出台了《全国环境监测条例》“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法律法规和方法标准,同时针对农村环保体制机制的建立,制定和实施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和文件,但在法律体系的全面性、经费的来源与保障、市场化运作等方面仍然不够具体和明确,同时在环境监测方法和标准体系的构建上,无论从内容、数量、适用性和科学性等方面,都亟待补充与完善。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农村环境监测成功经验,加强环境监测的立法环节,为农村环境监测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3.2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相互协同
我国环境监测主要是政府行为,对社会资源的利用不够充分,环境监测工作无法高效开展。因此应当适当引入市场化机制,让社会力量积极其中,承担更多的日常监测任务,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我国农村地域辽阔环境多样,尤其是基层环保力量很难独立完成复杂和专业的监测任务,而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企业和组织,给它们提供了一定的利润空间,通过严格的认证和审批程序,保证其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政府和相关环境部门以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的形式,履行自身的监测职责,能够极大地化解政府在环境监测方面的压力。环境保护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众参与环保的热情不断提升,因此环境监测也应提高民众参与度,及时将环保监测报告和数据公布于众,在全社会的监督中不断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
3.3 以科技创新引领监测水平的提升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是提高农村环境监测能力的关键途径。在我国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中,必须要加大技术研发和新技术应用的力度,以科技创新驱动监测水平的提升,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到农村环境监测体系中,用高科技搭建网络监测平台。一方面,我们应当积极引进发达国家先进成熟的技术与设备,补齐我国在土壤、大气、水源、辐射监测等农村环境监测中的短板;另一方面,加大在农村环境监测领域的技术投入,政府设置专门的农村环境科研监测机构,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科研机构、高校以及环保企业,进行农业环境监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与应用,并逐步与它们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将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紧密结合,不断促进我国环境监测技术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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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之我见相关论文期刊推荐:《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原《农村生态环境》)系由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性学术期刊,创刊于1985年。获奖情况:全国优秀环境科技期刊;江苏省优秀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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