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演变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乡村都市化的一大主题和独特现象。本文以广州市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为考察对象,梳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演变的基本脉络,概括了它的基本特征,并探讨了它作为一项新的课題对于中国乡村都市化研究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乡村都市化
近年来,随着各大城市城中村撤村改制政策的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司化演变昭然于天下,引起学界关注。所谓城中村,是指正在成为都市一部分、以物业租赁经济为主业的村庄。所谓撤村改制,是指政府撤销城中村农村建制,将村民委员会改制成为都市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为都市经济组织—股份公司,以推进城中村都市化。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演变,是指在乡村都市化进程中,在政府的干预和引导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股份制改造向股份公司的演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演变是一个尚待发掘的研究课题,目前还只为城中村社会学研究所注意。例如,李培林对广州市城中村的研究注意到农村集体产权和组织结构方面的变化,指出城中村的终结必将伴随着产权的重新界定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1]蓝宇蕴对广州市石牌村的研究则借鉴布迪厄的场域理论,详细论述了一个以集体经济转型及集体组织变迁为主轴的城中村的形成过程及结构,并将所研究的社区定义为一个以守护型经济模式与弱性的内部市场保护机制为基础、以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相结合的权力运作模式为特点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2]
尽管不少研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演变都有论及,但由于并非专题研究,加上较少关注到长时段的历史演变与大空间的结构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演变的经验价值和理论意义还没有全部发掘出来。与课题研究之薄弱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演变在实践中的浓墨重彩。事实上,随着越来越多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走上股份公司的道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演变俨然成为了世界乡村都市化的一个“中国方案”。本文之所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演变作为一个新的乡村都市化研究课题提出,意在唤起研究者们对它更多、更深层次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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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演变是城中村都市化的一个总体趋向,实际上,它在各地城中村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追根溯源,其源头是1987年诞生于广州市天河区的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本文之所以将天河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考察对象,意在从源头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演变一探究竟。在行文顺序上,本文首先梳理了天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演变的基本脉络,接着,概括了它的主要特征,最后,探讨了它作为一项新的课题对于乡村都市化研究的意义。
一、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演变的基本脉络
天河区于1985年建区,原是广州市东郊农村地区。2005年,天河区所辖25个行政村全部撤村改制,撤销村民委员会,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阶段,公司承担村民委员会职能,因此又称“村改制公司”。与中国其他大城市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样,广州市天河区村改制公司以其拥有巨额集体资产包括市场、酒店、写字楼等商用物业而著称。2013年地方统计资料显示,天河区村改制公司集体资产总额高达220.43亿元,单个村改制公司集体资产平均额高达8.82亿元。P1所谓集体资产,原本是指由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产。村改制公司拥有的巨额集体资产是1950年代集体化时期形成的农村集体资产在都市化进程中的发展产物,再往前则可追溯到1950年代以前长期存在于乡村的宗族共同资产即族产的历史传统。天河区村改制公司普遍成立于2005年(个别村改制公司在此之前成立),实际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1987年创建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就逐步走上公司化演变之路。从1987年至今,天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演变已有三十年,依据重大政策和步骤节点,总的历程可划分为起步阶段、确立阶段和发展阶段。
(一)起步阶段(1987-1991年)
1980年代,乘改革开放之风、挟先行发展之势,天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人急速都市化时期。外来投资和外来人口猛增、制造业和商贸服务业兴起、国家征地推进、市政设施新建、农村土地非农价值飞涨,诸此巨变纷至沓来,形成了前所未来的机遇和挑战。为了获取都市化级差地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不突破时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分包到户的土地集中连片,充分利用新旧制度结构空间开发物业,发展物业租赁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的新旧制度结构空间的构成是:其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其整合土地、统一规划;其二,国家征地补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其将巨额征地补偿费中的绝大部分(即除去偿付给个人的土地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费后所余部分)用作物业开发的原始资本;141其三,农村留用建设用地制度,这一项新近创建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征地后将相当于征地面积约10%的被征地村非建设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留给被征地村发展集体经济之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其得到并垄断留用建设用地的开发权。通过利用新旧制度结构空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始拥有成片的土地、巨额的开发资金以及垄断性的开发权,成为了一个推进乡村都市化的房地产开发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新旧制度结构空间大规模开发物业的同时,又在新旧制度结构的矛盾冲突中走向震荡与分裂。新旧制度结构的矛盾冲突主要有三个:一是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供需矛盾。集体物业开发终结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集体土地分包到户的分配模式,吞并了村民的集体资产权份,在集体物业不适于分割或分包经营的新条件下,村民如何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配以实现其集体资产权份成了一个热点问题。这个问题因为无法找到制度性的解决办法而成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矛盾和裂变的源头;二是村民对于作为集体资产权份凭证的农业户口的维护与国家征地带转农业户口之间的矛盾。在户籍制度结构中,村民的集体资产权份与其农业户口结为一体,失去农业户口即失去集体资产权份。而在国家征地制度结构中,国家征用农村土地,必须按比例将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取消他们的集体资产权份。随着国家征地的推进,村民对农业户口的保卫战愈演愈烈,在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分叉路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走向分裂;三是原村民争取集体资产权份的制度供需矛盾。随着集体资产发展壮大,大量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原村民回村争取集体资产权份,他们给出的一个最为充分的理由是,作为当年的集体成员,他们对于国家征地补偿中占大比例的土地补偿费享有权份,土地补偿费被用于开发集体物业,因此他们应享有集体资产权份。原村民争取集体资产权份无法找到制度性的解决办法,而其本身则有违只有作为集体成员的村民才享有集体资产权份的制度原则。不过,随着国家征地带转户口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村民变为原村民,加入到争取集体资产权份的队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在以上三大矛盾冲突的冲击之下,天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分五裂、束手无策,爆发出了一连串由原村民发起的群体性事件。
如何回应村民与原村民的集体资产权份诉求?在没有现成制度方案的情况下,历史经验成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动指引。在历史经验中,最为村民与原村民认同的社区分配办法叫做“太公分猪肉,人人有份”。所谓“太公分猪肉,人人有份”是指宗族男性成员参与族产收益分配例如分丁肉、丁谷、丁银,人人有份。同时,它也泛指平均分配的传统。在历史上,“太公分猪肉,人人有份”的制度主导天河区农村分配数百年,影响深远。在土地改革和集体化运动中,“太公分猪肉,人人有份”的制度及宗族组织解体,而其中的资产共有意识、平均分配传统等要素则经过改造被整合进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了构筑其集体资产的基石。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都市化中问题重重、趋于崩解之时,其基石部分便显露出来,连同那些已经消失的传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了一个重整产权和再造组织的新思路。“太公分猪肉,人人有份”的古老信条不仅为失去承包地的村民找到了一个参与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历史依据,而且为争取集体资产权份的原村民架设了一座跨越户籍制度壁垒的桥梁。
对于同样受累于群体性事件的基层政府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共识与思路的形成、改革开放后地方自主权的扩大都有利于它来探索并领导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制度创新。不过,受当时反资产阶级自由化及“姓社、姓资”大争论的政治环境所困,基层政府在权衡改革的政治收益与被扣上“自由化”、“瓜分集体资产”帽子的政治风险之中犹疑不前。到1987年,已有燎原之势的群体性事件成为推动改革的压倒性力量,基层政府打破犹疑,着手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人时兴的股份制改革框架,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所谓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一言以蔽之,就是将农村集体资产量化折股到个人与组织、股东按股份参与集体资产收益分配。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天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重组、脱胎换骨,并更名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而其组织结构本身则是一个集“太公分猪肉,人人有份”的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有框架以及基层政府的政治考量于一身的混合体。具体构造包括:
其一,个人股。个人股通常是农龄股。所谓农龄,是指个人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的年限。个人按其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1966—1992年)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通常以年龄为据: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5周岁)的年份分得股份(通常一年一股)。这种有农龄者有股份的做法体现了“太公分猪肉,人人有份”的平权理念,也体现了原集体经济按劳分配的原则;个人股权被限定仅为个人参与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权,体现了基层政府避开“瓜分集体资产”嫌疑的意图。
其二,集体股。集体股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持有的股份,占总股数60%以上,以确保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性”。
其三,组织架构。股东按所在村民小组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社,各股份合作经济社组成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与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与理财小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只有具有村民身份的股东才能参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选举、决策及管理等事务,这些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框架的延续;另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划归基层政府领导,体现了基层政府避开“自由化”嫌疑的意图。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创立解决了村民与原村民的集体资产权份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具有了“股权为上”的新品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来向股份公司的演变拉开了序幕。尽管遭受政治非议,甚至引起中央部门特别关注,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没有遭到根本否定。1991年,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在地方法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中得到确立。同年,天河区颁布《关于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意见》,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到全区。从此,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城郊农村遍地开花。
(二)确立阶段(1992 ̄1994年)
1992年“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发表是中国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命运转折点。这次讲话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市场化的前进方向。在此之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都市化进程中的一种延续,在此之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延长线上明显转换到市场化、公司化改革的轨道上来。其表现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开始聚焦于个人产权的绝对化、组织结构的公司化以及“去社区化”。
1994年,天河区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若干规定》,着手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其一,取消集体股,将其明晰到个人,将股权定义为个人所有权并固化;其二,明确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是股份公司;其三,明确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的社区福利性分配例如养老金、生活补贴等只是一种“过渡”办法,并规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将其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通过此次市场化改革,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一改含糊不清之旧貌,不仅表明了公司化的方向,具有了市场体制特性,并且公开了与社区结构相脱离的计划。与此同时,社区结构对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义”倾向则表现出很不适应。一部分村民尤其是没有股份的村民并不认同股份的固化,大多数股份合作组织的社区福利性分配不是在逐年递减而是在逐年递增。如何让一个形成于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走上市场化、公司化的道路,同时与它所在的都市化社区相协调?如此别具一格的市场化、都市化问题在西方经典市场经济理论、乡村都市化理论中找不到现成答案,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乡村都市化需要不断探索的原因。
(三)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为了推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政府预设朝向股份公司迈进,同时制止其社区化倾向,2001年,天河区颁布《关于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意见》,着手从以下三个方面巩固和扩大改革既有成果,并将其进一步“去社区化”:其一,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产权结构定义为个人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相结合的双层产权结构,将其与股份公司产权结构对接;其二,要求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新增人口不增、去世人口取消”的村民福利分配“一刀断”,去除其社区福利功能;其三,将具有社区成员身份(即村民身份)的股东定义为社区股东,将非社区股东定义为社会股东,明确两类股东将随着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去社区化的完成而合一。
为了加快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化、去社区化及社区都市化进程,2002年,广州市政府颁布《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着手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及所在城中村进行“撤村改制”。2005年,天河区辖内25个城中村全部撤销村民委员会,成立居民委员会,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它承担原村民委员会职能作为过渡。撤村改制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乡村都市化的一个里程碑,它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司化解开了社区体制的枷锁,为社区都市化接通了城市体制的管道,基层政府开始接手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剥离出来的社区功能和事务例如行政管理、市政建设、社会保险等,它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从此告别乡村体制分别朝着股份公司、城市社区的方向迈进,成为繁华都市中一个以乡村历史为底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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