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人民对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保险行业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以短期健康保险为代表的新型保险也受到广大群众的青睐,各保险主体公司竞争也进入了白热化阶段。面临对外开放和严监管形势带来的冲击,财产保险公司加快了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脚步,降本增效成为转型发展工作的重要手段,而涉税风险管理和税收筹划能力是影响企业经济利润与其综合实力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应该予以充分重视,同时将其广泛应用于实践工作中。本文以财产保险公司为例,基于“营改增”后的税收背景,以增值税涉税风险为视角、提出涉税风险管理的措施,对财产保险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涉税风险;管控措施
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税务局对于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做了一些重要的调整,这对增值税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本文从增值税的免税险种、理赔环节进项抵扣、赠送礼品、联共业务结算模式等方面进行涉税风险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存在的涉税风险
(一)未准确界定免税保险业务和非免税保险业务的涉税风险
财产保险公司销售部分保险产品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比如农牧业保险、出口货物保险和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业务。而实际操作上,财产保险公司存在销售综合性或一揽子保险产品的情况,即一份保险合同同时涉及免税保险产品和非免税保险产品。这要求从前端业务数据颗粒度至财务核算维度需准确识别免税保险产品,以准确计算应税保费收入。[1]此外,如果企业购进货物同时用于免税保险产品或非免税保险产品,应按照应税保险产品与免税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百分比法分摊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因此,免税保费和非免税保费收入核算的准确性不仅影响销项税额计税基数,决定了进项税转出金额是否准确,如果核算不准确将面临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二)赔付成本不符合抵扣进项税条件的涉税风险
在“营改增”初期,各地方税务局对财产保险业务发生的理赔支出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问题的持不同态度,行业内也掀起一阵讨论浪潮,如何降低赔付成本,同时合理、规范享受税收红利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不言而喻如果不能享受赔付成本抵扣进项税这一政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项巨大的损失,也加重了该行业整体的税收负担。直到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第31号公告,该公告明确了赔付成本抵扣进项税的条件,如果保险公司未以自己名义向车行或修理厂采购修理劳务或未与被保险人约定以提供修理劳务方式来承担保险责任的,获取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此外,实际操作中,财产保险公司可能因为核算系统功能不健全,出现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税会差异,造成税款缴纳金额不准确。[2]
(三)业务推广赠送客户礼品的涉税风险
虽然“营改增”已经过去五年,但是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环节赠送客户礼品计征增值税问题仍没有明确,在税收稽查实操中,各地方税务局执法尺度也不尽相同,如厦门国税局官方网站的“营改增”专题问答(十一)明确了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向其客户赠送的物品可不视同销售,并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在湖北省税务局则认为只要是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礼品,均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且获取专票也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保险公司可能存在应视同销售但未做视同销售的情况,部分省市税务局已把该事项列为重点稽查突破点,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在现有政策下,即使地方税务局认可销售环节赠送的礼品无须缴纳增值税,但企业仍需向税务局提供真实、合理的资料以举证,资料通常包括与保险产品高度契合的营销方案、采购协议、合理的宣传品品类、发票、可供追溯的产品出入库记录、客户签收记录等。如果企业疏于内部管理工作,所举证的资料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无偿赠送他人礼品,需要补缴增值税。[3]
(四)虚列费用的涉税风险
自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不断升级对保险行业监管力度,逐步形成了常态化监管,通过异常资金流动和供应商外调等方式,狠抓保险公司虚开发票列支展业费用的行为,据银保监会的官方网站通报,2020年多家银行保险机构遭到处罚,被罚没金额高达22.8亿元,处罚力度空前。另一方面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大背景和新冠疫情的冲击下,国家税务总局加大使用税务稽查这把“利剑”,大力推进科技稽查、精准稽查、协同稽查,持续形成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在严监管的背景下,如公司继续以虚开增值税方式作为纳税筹划手段,将公司和个人面临承担更大的税收成本。如果企业获取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一旦被监管机构认定为虚列费用行为,所产生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税务局有权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
(五)联共保业务合作模式的涉税风险
财产保险行业普遍存在联保和共保两种业务承保方式,联保是指同一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同一保险标的,按约定比例分摊保费、分担责任的业务承保方式。共保是指不同的保险主体对同一保险标的,按照约定比例承担保费、承担责任的业务承保方式。目前税务局仅认可由主承保方统一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按照约定的共保比例份额向他方承保方开具发票并支付保费的保费结算模式。而对于承保双方的手续费和佣金结算模式是否可参照保费结算税务局尚未给予明确答复,这造成存在大量共保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进项税损失的风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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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险行业的涉税风险防范措施
(一)以搭建高效、智能的管理系统为保障
由于增值税核算和账务处理复杂程度与远大于营业税,对核算数据维度和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需要搭建一套高效、智能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系统。系统功能可包含以下几项功能:一是根据现行计税规则可自动计算应缴税款,提高自动化水平,替代传统人工计算,减少税款计算不准确,从而减少税会差异。二是设计涉税数据分析指标体系,加载分等级风险预警功能,快速识别潜在税务风险。由于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层级多,业务收入主要集中在县支公司,涉税风险信息传递需逐级上报,因此最高管理层掌握涉税风险信息时间较为滞后。如果应用智能管理系统,一方面通过事中环节的预警指标,按照风险等级定期提示所辖分支机构开展风险排查,有利于可持续收集税务风险信息,建立内部涉税风险案件库。另一方面加快风险信息传递速度,提高管理层应对风险事件的响应速度,最大程度降低税收损失。三是搭建税务筹划分析模型,置入方案的关键要素或动因,自动生成多方案的预测分析结果,严判方案可行性,降低决策失误概率,为公司决策者做出最优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二)以提升票据管理水平为重心
增值税实行“以票控税”,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这使得纳税人税收风险显著加大,因此票据管理成为防范涉税风险的重中之重。上游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税务风险有可能通过“发票”这一载体传导到下游企业。税务局稽查上游企业时,根据发票开具链条可能对下游企业虚开发票行为进一步稽查,并要求下游企业不得抵扣税从走逃企业或非正常户企业获取的进项税额,同时还可能对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进行追责。因此,务必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一是要加强费用列支真实性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二是合作前加强对上游供应商的背景调查工作,尤其是关注税务局定期公布的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谨慎向涉税风险企业采购货物或服务。三是获票时做好发票审核工作,应确保发票开具事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四是制定涉税工作标准化作业流程,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扩大培训宣导的受众面,覆盖至承保、理赔、财务各个环节生产环节,向相关岗位宣导相关税收法规知识,为发票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五是建立内部定期检查制度,可采用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相关岗位的工作情况,制定考核奖惩措施,提高发票相关的岗位人员主动参与风险管理的积极性。[5]
(三)以提高税务筹划能力为抓手
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2019年“车险综合改革”后,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多家财产保险公司纷纷制定了各项措施,进一步缩减固定成本。税务筹划也是提升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当然我们这里说的税收筹划一定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合理的、恰当的开展,激进、盲目的减税型税收筹划方案,不仅不能帮助企业缓解税负压力,只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风险。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结合国家税收法律、市场环境以及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设计税务筹划方案。在工作实践中树立长远、全局战略眼光,制定合适的税负目标、着眼于公司可持续发展,进一步确保公司收益的稳定增长。
三、结论及建议
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随着国家法规和行业监管背景的变化,企业需要不断加强风险识别、风险分析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将风险管理方式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机制融入企业生产管理过程,致力于铸造税收风险“防火墙”。作者:傅蓉蓉
参考文献
[1]肖太寿.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实物赔付和现金赔付方式条款约定的税务处理[EB/OL].新浪,2020-04-14.
[2]蒋菊香.增值税时代保险行业涉税风险及防控[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4).
[3]常文静.浅析“营改增”政策环境下金融行业税收风险规避——以财产保险公司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3).
[4]李晓诚.基于财务报表的企业涉税风险管理——以房地产企业为例[J].纳税,2018(18).
[5]汪泽涵.“营改增”政策背景下金融行业税收风险规避——以财产保险公司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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