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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来源: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咨询网 所属分类:理工论文 点击:次 时间:2020-10-21 08:45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加,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广州、昆明等多地已建成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实地考察调研,分析提出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认识和建议。

浅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关键词:城市 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

  前言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城镇人口增加,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城市地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为切实做好城市地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我们有必要在各地试点工程的基础上,对国内已建成的地下综合管廊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总结,以借鉴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1 地下综合管廊的统筹规划

  地下综合管廊不应是为建而建,应根据城市的实际规划情况,结合新区老区条件,注重规划引领。地下综合管廊的统筹规划要考虑新老城区统筹、地下空间统筹和管线统筹,实现统筹建设。

  1.1地下管道的规划与地块、道路的规划有极其精密的联系

  通常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各地下管道的专业和管理部门或单位分头批准各自的专业管线规划。由于管线系统升级、用户需求增加、地块规划变动等原因,管线规划也在动态调整。所以,针对一定的范围,如一座新城、一个园区,地块规划较为准确;而如果放大至一个区的范围,地块土地用途调整经常发生,往往影响周边的管线综合规划。

  浅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关期刊推荐:《工程建设标准化》于1985年创刊,由建设部主管,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联合主办。是全国唯一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权威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唯一授权刊登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工、城建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局部修订全文的刊物。

  以昆明为例,昆明市编制了《昆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发布了《昆明市中心城区竖向专项规划(2014-2020)》和《昆明市中心城区综合管线专项规划(2014-2020)》。在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地下管廊建设,并统筹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完成飞虎大道北段、春城路延长线、官渡5号路、古滇路、春雨路等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

  1.2新区老区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宜的规划

  目前,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拥有很多有利条件,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一定要达到当代国际标准,但必须因地制宜,新区可以全面推开,老区要适情而做,可以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改造、老区改造、道路改造等进行。仅仅在城市局部小范围内实施片段性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既无法使该区域形成系统的管网网络进行统一管理,亦不利于日后管线入廊的协调工作。根据实地调研,有个别项目尽管地下综合管廊已建成多年,但仅一小段,规模小,无法形成系统,管线单位的管线一直未入廊,造成了实际的浪费,值得很好地总结经验教训。

  2.地下综合管廊相关法规

  从目前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实例来看,相关法规不完善,完全是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很多本该由法律法规来规范引导的投资建设行为,却由政府以行政干预的手段来强制执行,执行力和效果大打折扣。

  地下综合管廊属于地下设施,周边的工程建设造成的土体扰动易对其结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但目前类似路政管理的相关法规在地下综合管廊行业管理中严重欠缺;特别是在设计安全领域的急迫性尤为突出。相关法规的欠缺使地下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由于地下综合管廊也位于地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管理等均有交杂,而且未来的发展可能是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地下管线铺设将会密不可分,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建设将这三项人为地分割了开来,各自发展,显然有所缺失。

  以昆明为例,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2012年12月2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同时,昆明市制订了《昆明市地下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这些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监管以及入廊、收费等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

  3.燃气管和污水管入廊

  3.1根据相关规定,燃气管、污水管可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燃气纳入管廊有利于管道安装、维修和监控,但燃气舱的存在,也为燃气爆炸提供了容积条件。按现行规定,入廊燃气管道设计压力不宜大于1.6MPa,大于1.6MPa燃气管道入廊需要进行安全论证,导致燃气管入廊建设和运营成本较高;此外,对采用盾构施工管廊埋深较深,燃气管入廊不利于其安装及运行安全,此种情况下,燃气管不宜入廊;目前,燃气管入廊在国内尚缺乏设计和运营经验。由此,燃气管线入廊应综合分析城镇燃气系统现状,具体包括:城市气源条件;输配系统现状,需说明系统组成及系统特点;燃气管网规划,特别是城市主干燃气管线的规划情况;近5年城市燃气事故分析。燃气管道入廊还应结合入廊燃气管道的管径、压力等级、管道数量、管道敷设、检修和扩容、运行安全、用地条件等因素,提出含燃气舱室以及燃气管道配套设施的有关要求,考虑对城市景观、地下空间、道路交通的影响等,综合分析含燃气舱室的综合管廊建设效益。

  3.2污水管多为重力流,污水纳入管廊后,管廊的坡度从常规的与道路坡度一致改为与污水坡度一致,管廊就必须按一定坡度进行敷设以满足污水的输送要求,因此,在道路竖向存在起伏或道路坡度小于污水管坡度时,管廊的埋深会增加,且污水管道入廊,需在廊内配套硫化氢和甲烷气体监测与防护设备,导致管廊造价增大。此外,污水入廊后,一般多设在管廊的底部,会导致污水管埋深增加,存在无法接驳至下游污水管的情况。污水入廊在国内尚缺乏设计和运营养护经验。

  3.3案例 天河智慧城地下综合管廊

  天河智慧城地下综合管廊总长约19.4km,管廊所在路段均规划或现状有燃气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天河智慧城管廊具体情况,科翔路-华观路-科韵路干线管廊因采用盾构施工管廊埋深较深,燃气管、污水管均不宜入廊,其他路段管廊均将燃气管纳入建设,燃气管入廊总长约10.8km,燃气管廊投资约1.94亿元;而对于污水管的入廊,由于柯木塱南路-高塘路(华观路以北)、横三路、横五路污水管均已铺设,可满足污水输送需求,为避免重复投资,此路段污水管也未纳入管廊建设,仅剩余路段将污水管纳入管廊建设,污水管入廊总长约6.5km,污水管廊投资约2.21亿元。

  本项目的建设可为为国内燃气管和污水管入廊积累设计、建设和运营经验。

  4.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模式

  由于地下地下综合管廊一次性投资较大,运营维护费用较高,且初期各管线单位入沟积极性不高,相应收取的费用较少。如果完全以市场形式运作,势必会使企业向入廊单位收取较高的“入廊费”与“维护费”,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地下综合管廊健康发展。

  从建设和经营角度来看,对建设成本的回收考虑较少,只要求能达到运营成本的平衡。目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通常来源于三方面:政府财政无偿投入、经营资源融资(以土地批租为重点)、政府主导的负债融资(如银行贷款),各管线单位基本没有参与到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中。

  5.地下综合管廊收支情况

  根据建设区域原有管线规划情况,不同种类的管廊,现浇(明挖)和预制(盾构),可选择不同截面形式的管廊。同一截面下采用明挖法形成的建设成本比盾构法要低。在一次性入廊费用为总建设投资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对于入廊单位而言,明挖法平均每公里入廊费用更有优势;另一方面,明挖一般限于新城区,利于带动培育周边土地增值。而管廊造价又与断面面积和舱位数量等因素有关。断面积越大,舱位数越多,建设成本越高。

  项目收支主要体现在一次性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两个方面。参照广州大学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日常维护费收入与运营维护成本基本持平。一次性入廊费用根据直埋成本进行测算,无计入建设成本。一次性入廊费用应收额仅占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成本约9.14%,实收仅占2.02%。参照厦门市物价局关于管廊使用费和维护费暂行核定标准,满负荷状态下一次性入廊费用占总投资的10%。可以看到城市地下地下综合管廊并不能收支平衡,缺口极大。且一次性管线入廊费用收取比例是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的矛盾集中点,利益冲突较大,影响管线单位的入廊意愿。

  因此不能单独将城市地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孤立的项目对待,应该从城市建设的角度全局考虑。

  6.地下综合管廊协调管理

  国家倡导大规模建设地下地下综合管廊后,势必要将原有各专业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中,其建设费用在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之间按何种方式分摊,目前没有制订统一的行业收费标准。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产生的费用主要包含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目前大部分管廊都是由政府全额投入,虽然初始建设费用可以纳入到道路建设资金,但每年产生的管理费用,会给入廊单位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根据考察调研国内的实践经验,部分建设费用和日常管理费用应由管线单位承担,由于各种市政管线的管理部门较多,具体包括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防、水务、地铁、通信、供电、移动、联通、电信、有线广播电视等,不易协调同步实施,收费难度较大。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产生专门的管理机构,各地在实践中为解决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运营等问题,也尝试成立领导小组、设置协调机构等模式,但多是由各部门组成的临时性、松散型的协调组织,但这类机构,要么专业性不足、指导能力弱;要么因非常设机构没有专项法定职权、专职人员及完备的工作制度,对相关单位约束性不足;要么因多元化利益诉求难以整合,导致运转效率低下。

  在国内逐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体系的初期阶段,政府指导性作用对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协调管理具有关键性作用。投融资方式为建设管廊的资金来源提供多种选择;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引入多元化的公私合作伙伴模式,从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明确各方义务与责任,逐步实现按市场协商定价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向管线单位收取合理的入廊费用成为了关键,建立专门的协调组织可系统化协调政府与社会企业、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管廊建设和运营机制的正常运转。

  7.地下综合管廊计价依据

  目前,国内暂时未出台专门针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概算、预算、结算的相关定额及计价依据。在项目建设期间基本上参照市政工程的箱涵、隧道、通用等计价定额子目执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其建设工程内容繁多、技术复杂、规模庞大。由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特殊性,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建设亦会因各种影响因素而需要进行特殊的工程技术支持,因此工程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区别于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工程技术方案或重大技术难题。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动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随着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在全国各省市的广泛推广,可以此为契机,探索工程造价改革新思路,一是以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计价进行试点,尝试市场定价机制;二是引领工程造价从业者应站在工程建设全局的角度思考项目整体投资效益,树立以项目全生命周期费用的工程造价管理理念,以促进地下 综合管廊的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论文作者:王忠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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