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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共同犯罪中退赃退赔量刑情节的运用

来源: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咨询网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点击:次 时间:2013-07-14 10:37

  摘要: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退赃、退赔行为能够减轻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弥补一定的损失,同时,退赃退赔也能够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认罪、悔罪的态度,帮助我们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与再犯罪可能性作出准确的评判。退赃、退赔行为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在单独犯罪中,运用起来相对容易一些。而在共同犯罪中,当被告人人数多而每个被告人退赃退赔情况又不尽相同时,如何确定每个被告人的退赃退赔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准确量刑就值得深入探讨了。


  关键词:共同犯罪,退赃,情节的运用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这一规定比较原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施细则对此进一步细化为: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主动大部分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3)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4)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实施细则规定的比较详尽具体,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这里我重点就细则中全部退赃退赔和部分退赃退赔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的理解与运用谈一下自己的粗浅意见。关于退赃退赔的主动与被动的问题不在此作为论说的重点。我认为要在共同犯罪中准确运用全部和部分退赃退赔情节应把握以下两点:

  一、案件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情节的认定

  共同犯罪不同于单独犯罪,尤其对于简单共同犯罪而言,处理时是将共同犯罪的数额作为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的,刑法做这样的设计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但在退赃退赔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当每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部分都达到共同犯罪的数额时才是全部退赃退赔,这样的观点超出了公众对设定这一量刑情节价值基础的理解。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也就可以考虑对各被告人减少基准刑30%。如退赃退赔的总额没有达到犯罪的数额则对各被告人只能按部分退赃退赔在20%以下减少基准刑。

  二、对具体每名被告人是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的认定

  我们说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贯彻于刑法实施的各个方面。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也当然包含对这一精神的贯彻。这就决定了我们应在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而不是简单根据犯罪数额与人数相除后的数额来衡量。也就是说需要在共同犯罪的内部对各被告人细致划分。这意味着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及所起作用的不同,退赃退赔的数额对他们各自量刑上会有不同的意义。

  具体量刑时,我认为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举例来说,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犯罪数额30万,案发后甲、乙、丙各退赔10万,此时可以认定为全部退赔,可以考虑三被告人在30%以下减少基准刑,但因甲在犯罪中为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确定甲应负担50%的份额,乙、并作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各负担25%的份额,此时虽然三被告人退赔数额相同,但按照各自负担的份额计算,甲退赔15万元方为全部退赔,其只退赔10万元,只能按照部分退赔在20%以下调节基准刑。而对乙、丙按照负担份额计算属于全部退赔可以在30%以下量刑。当然这种划分负担份额的方法缺少法理依据,但我认为此种方式更能体现量刑环节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运用。

  这两点在具体运用时应该注意的是,各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总额为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应作为首先考虑的重点,即当退赃退赔的总额达到了全部退赃退赔,各被告人才有可能在30%以下调节基准刑。如果总额没有达到全部退赃退赔的程度,那么即使某一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超过了所确定得负担份额,对其也只能按部分退赃退赔在20%以下调节基准刑。因为此种情形下,每一共同犯罪人都负有全部退赃退赔的义务。总之,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是对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在量刑的各个环节都应当充分体现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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