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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行为的客观期望效用分析

来源: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咨询网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点击:次 时间:2019-06-01 10:50

  摘 要:国内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争论方兴未艾,周光权秉持行为无价值论,而张明楷认定结果无价值论,然而却从未有过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分析正当防卫的尝试,从此视角使用客观期望效用理论分析正当防卫行为,进而得出结论,即判定正当防卫时割裂行为和结果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确实值得商榷,事实上当事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决策面对的是不确定的结果,不应该在事后割裂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而不适当的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会造成攀比奢靡的社会风气和社会底层普遍缺乏安全感。

  关键词:正当防卫;期望效用函数;约简防卫

正当防卫行为的客观期望效用分析

  一、研究背景

  经济效用分析是经济学描述分析客观经济社会的一个有力工具,通常被用来分析社会经济活动,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所有社会活动都是经济活动,其中也包括司法,却很少见到经济学者们越过传统经济学的思路,去分析司空见惯的这些非传统经济行为的经济行为,法律经济学则将研究聚焦于财产、合同和侵权,乏见对刑法尤其是正当防卫行为的经济学分析[1]。而目前我国正当防卫行为存在诸多争议,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① 中这样表述:“通常认为,成立一般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以上五个条件中,每一个条件之下又涉及诸多具体问题。例如,起因条件所涉及的‘不法侵害’的性质和范围如何具体把握;时间条件所涉及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如何具体认定;限度条件所涉及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具体判断,等等。对这些法律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刑法条文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众说纷纭争论不休,实践中认识和把握也不完全一致,如果联系到具体个案,更是常常出现绝然相反的观点和重大分歧。”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成了新旧理论交替的中国刑法在运用上争议最大的内容之一[2]。定性违法的依据究竟是行为恶还是结果恶成了主张防卫意识必要和主张防卫意识不必要以及更进一步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焦点[3],周光权秉持行为无价值论,而张明楷认定结果无价值论。经济学的客观期望效用理论则对此提供了一个理性人假设下的不同参考主张,毕竟无论是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都隐含了正当防卫人是一个理性人的假设,即使是激情杀人或者假想防卫其司法的依据依然是假定行为人理应是理性的,并不会因其行为时的非理性而更改罪名和刑责。

  二、正当防卫概念的再定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正在进行的涵义

  对“不法侵害”的性质和范围认定是个人针对任何侵犯公私权利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都是正当防卫,包括对生存权利、健康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利、自由主张和行为的权利等等,个人自由选择的生活不应被非法破坏,那么被破坏时制止非法侵害,让个人回归自由生活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的是侵害人主动侵害行为是否仍在持续,向被害人射出一箭之后弃去弓箭并将自身置于公权力或正当防卫者控制之下,即使这只箭仍在向目标飞行,侵害人的主动侵害行为即已结束,单只弃去弓箭武器并不能认定已经终止正在进行,主动置于控制之下比如自缚手脚或者禁闭于封闭空间又或者去警局投案自首才是。

  (二)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

  1.正当防卫限度判定的伤害最小原则

  正当防卫者可选择的现实可行的全部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集合是正当防卫者的备选集,将这个集合里造成侵害人损失或者伤害的全部可能状态排序,造成伤害最小或者说效用损失最小的那个就是最优的。但这是建立在正当防卫者信息完备的假设前提之下,而实践中不可能存在信息完备这种情况,比如侵害人心脏病,即使防卫行为没有触碰到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侵害人,他也可能因正当防卫者的正常反应而心脏病发作死亡,或者说因为信息并不完备,所以要求实践中以完备信息决策的结果来推知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并不适当,对应的理论上假定侵害人是偏好正常的身体健康的普通人,在此前提下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求被侵害人在瞬间做出全局最优显然也超出常人所能,局部最优选择才是正常判断的基准。以辱骂为例:辱骂这种侵害行为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假定正当防卫人能够确定控制自己暴力行为对对方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涉及除公权力之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制止这种非法行为的事件域大体如下{公权救济,文明语言阻止,辱骂造成精神伤害阻止,以吐唾沫等造成精神伤害但不造成人身轻微伤的行为阻止,以造成轻微伤的私力救济阻止,以不造成轻伤的私力救济阻止,以不造成重伤的私力救济阻止,以不造成死亡的私力救济阻止。集合中公权救济的社会成本过于高昂且严重迟缓使得实践上公权救济的几率几乎为零,因此将之剔除从而只考虑私权救济。显然为达到阻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如果文明语言能够阻止,就不应该采用辱骂来阻止,如果吐唾沫能阻止就不应该使用造成轻微伤的暴力阻止,而对于辱骂这种行为,如果上升到必须使用暴力才能阻止的话,求助公权救济而非使用私力救济从社会成本看才是值得的,亦即只有公权救济不能履行职责阻止侵害的时候使用私力救济才有合理性。超出必要限度的标准是伤害最小原则,即是否选择了上述备选集中实现阻止侵害行为中伤害最小的那个,首先是正当防卫者的伤害最小,在此前提下对不法侵害者的伤害最小,如果能够不使用暴力即可阻止不法侵害却使用暴力,是超出必要限度,如果公权力介入有效阻止了不法侵害却依然使用私人暴力,同样是超出了必要限度[4]。

  2.私力救济时的暴力使用应遵循控制局势原则

  侵害行为发生时侵害者或者被侵害者一方有离开现场的意愿但未经对方允许不能自由安全地离开现场即可视为另一方能够控制局势。比如一名成年男性对一名小女孩正在实施性侵,基本可以认定小女孩不可能自由安全地离开现场,如果她有逃离现场的意愿而未能安全逃脱(包括她仓皇逃离时被第三方无过失伤害),即成年男性控制现场。同样情况下,如果双方距离三米以外,小女孩手中有枪并且她懂得如何使用枪支,不法侵害者看到枪以后意图逃跑,那么小女孩就是控制局势的一方,如果她开枪射杀对方就是过度使用私人暴力的防卫过当,然而如果成年男性未受枪支威慑,没有离开现场的意图,甚至缩短与小女孩之间的距离或者寻找使用远程攻击的工具时,这位成年男性并不存在离开现场的意图,这时候即使小女孩持枪也依然不能控制现场,遭遇暴力或以可信的暴力威胁的不法侵害,持枪或者持刀或者持有其他器物却不能控制现场时,使用更高级的可使用武力——对方徒手而被侵害人使用刀枪也不应该构成防卫过当。

  3.实践中正当防卫的复杂性

  实践中更常见这种情况,A 被 B 辱骂侵害以后使用文明语言未能阻止非法侵害,进而使用辱骂或吐唾沫阻止非法侵害,依然未能实现目的,然后A使用暴力阻止非法侵害,而B认为人身安全被侵害,出于防卫或故意侵害的目的同样使用暴力,A 认为 B 的侵害行为已经从口头辱骂升级为暴力侵害人身,进而使用更激烈的暴力防卫侵害,这种对抗升级很常见,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被定性为互殴,这样做并未能体现出保护法惩罚非法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目的,因为公权力未能保护A免于不法侵害,A的私权救济就有其必然性,当然这只有在公权力缺位的情况下才合理,公权力能够保护A免于不法侵害而A仍然使用私人暴力,这显然不是正当防卫。从社会现实看,因贫富两极分化割裂社会造成的二元社会可能将长期存在,社会底层充斥教育程度不高不懂法又不能有效发现和表达自身利益所在但是又急切于夺取视线所见的利益来快速使自己摆脱经济困境的人,社会顶层则在代际更替中失去了对底层的客观认知,二元社会在矛盾冲突中隐隐表现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阴影徘徊不去,如果严格执法底层庶民将会是一日三犯法,执法成本高昂,而顶层也将会越来越随意使用公共暴力,将公权力异化为私人暴力,从而使社会撕裂的形势更为严峻,在法律实践中控制社会撕裂成二元社会的趋势在可承受范围内无疑极为考验智慧。从长远看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受过教育的年轻人成为社会主流,而受教育程度低的老年人逐渐淡出社会,立法和执法终将回归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这目标。

  4.司法行为对正当防卫的引导司法实践中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各有其缺陷,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刺入某人躯体一刀所能造成的结果是不确定的,无论是刺的一方还是被刺的一方甚至在刀刺中身体若干时间以后都可能对刺这一刀的后果完全无知,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刺这一刀有无数可能结果,这个问题从根本上就不适合确定性分析方法,唯一的确定的结果只有在诸多可能已经收敛到唯一一个结果时才出现。司法的目的应该是促进事情向着有利于公众利益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反之,或者说促使事件发展演变成诸多结果之中最有可能不差的那个结果发展。

  三、正当防卫的效用函数

  (一)正当防卫的效用函数及简单防卫

  假定正当防卫者是理性人而且信息完备,正当防卫的效用函数:如果赋予正当防卫的N个结果一组数值(U1,U2,⋯,UN),使得对于每个简单防卫行为J = ( p1, p2,⋯, pN) ∈ J,这里J是结果集合上所有简单防卫的集合,都有 U (J) = u1 p1 + u2 p2 + ⋯ + uN pN 这就是正当防卫行为的期望效用函数。这里的每个简单的防卫行为对应于一个具体的具有主观意图的防卫动作,比如持刀、突刺或者格挡等等,突然滑跌导致躲过被刀捅刺并不是防卫行为,而是意外。对防卫行为来说,虽然正当防卫者实施行为时存在主观意图,然而行为结果不确定,意图不必然成为现实,一刀刺入人体,即使持刀人训练有素,有能力稳住刀也有能力辨认人体器官位置,也不可能摒除全部干扰绝对控制,比如被刺者下意识地躲避、突然出现的第三人干预、不受控制地滑跌等等,刺中人体后有可能恰好造成脏器破裂,又可能被及时送医治愈或未被及时送医死亡,可能被骨头挡住刀从而没有伤害脏器,也可能没有被骨头挡住但是恰好从脏器间隙穿刺而过,也可能仅仅是划破真皮层但是超级细菌感染而死,所以结果是不确定的,无论是持刀者还是被刺者都无法确知结果。只有历经刺中确诊并且治疗结束预后偏差极小才能确知结果。

  (二)风险备选项。

  1.复合防卫和约简防卫

  以上每个确知的结果是 N-1 维单形 ∆ = { p ∈ RN + : p1 + p2⋯ + pN = 1}上的一个顶点,它对应一个退化防卫行为,退化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一个确定的结果,或者说此时其他结果的概率为零,每一个具体的防卫行为可以表示为N-1维单形上的一个点。那么可以同样定义复合防卫行为:给定K个简单防卫行为(以下称简单防卫) Jk = ( pk 1, pk 3,⋯, pk N),式中k=1,2,…,K;以及概率αk ≥ 0,∑k αk = 1,复合防卫行为(以下称复合防卫) (J1, J2,⋯, J3 ; α1,α2,…,α3) 是风险备选项以概率αk产生的简单防卫Jk,其中k=1, 2,…,K。那么对任何复合防卫 (J1, J2,⋯, J3 ; α1,α2,…,α3),都可以计算出一个与复合防卫相同最终结果分布的约简防卫J = ( p1, p2,⋯, pN),其中每个p值来自于每个防卫Lk出现的概率αk,与防卫Jk中结果n出现的概率相乘之后再对k加总,那么对n=1,2,…,N均均有:[5] pn = α1∙p1 n + α2∙p2 n + ⋯ + αK∙pK n 因此任何复合防卫的约简防卫都可以通过向量加法得到 J = α1 J1 + α2 J2 + ⋯ + αK JK 现在可以假定,对于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所带来的各种可能结果,行为人关心的是定义在最终结果上的约简防卫,而计算出的各种结果的概率是来自于简单防卫还是复合防卫无关紧要。不同的复合防卫只要能导出相同的约简防卫,对行为人而言就是等价的。

  2.准确描述正当防卫行为效用的应当是正当防卫者的总效用

  显然正当防卫情形下,消费者面临的是惩罚或者不惩罚,这与正常商品消费者消费总是获得正的效用不一致,更接近彩票,然而彩票也一样是正收益的组合,只是不同状态下收益多少而已,而正当防卫时,消费者面临的绝大多数都是负效用的状态,效用仅在正当防卫成立时非负,而其他的状态效用都是负的,非但如此,正当防卫的效用更为独特之处在于他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强制剥夺自由,或者说正当防卫一旦不成立或防卫过当,那么消费者的消费束将不得不收敛到一个非自由选择的点,从而此前消费者在消费其他商品上所获得的全部效用都将失去,从这一角度看,正当防卫的效用并非是孤立于其他商品的,恰好相反,它更类似于其他商品消费的一个零乘数,消费者从其他商品的消费中获得的效用越大,那么正当防卫不成立或者防卫过当时所失去的效用就越多,俗话讲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正是因为后者从消费束中获得的效用远超过前者。

  假定正当防卫者消费两种商品A和F,商品F是正当防卫者个人的自由支配时间,这时间可以用来休闲,也可以在任何法律允许的地点做任何事,商品A是维持生存和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假定个人寿命有限,不存在无穷大的情况,那么正当防卫者在工作以换取商品 A与自由支配时间之间做效用最大化决策,商品A是除以外的其他全部商品,或者说正当防卫者必须消费一定数量的A才能维持正常生存,否则就会死去,假定这一维持正常生存的消费数量是A0,亦即要维持个体正常生存,则需要其消费束(A,F)中 A > A0,而这对 F 不成立,F ∈ R即他即使无自由支配时间也能生存,或者说即使他被强制剥夺自由了,他的总效用依然大于零 U (⋅) > 0。假定效用函数 u (x)是凹函数,连续且单调增,则当 F ∈ R+ 时,正当防卫者有正的自由支配时间,F ∈ R-时,正当防卫被判定不成立或者防卫过当导致正当防卫者被强制入狱,无权自剥夺了自由,则他不但失去了一定的自由支配时间,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也失去出了卖劳动力的自由,F = {0}时正当防卫者出卖自己的全部自由支配时间,或者被强制拘禁瞬间。假定对自由支配时间的偏好满足完备性和传递性,而且是严格单调的,局部非饱和的,这可以从企盼下班时间快点到来的需求层次还没有达到自我实现阶段的个人验证,而心理需求达到了自我实现阶段的个人则会选择见可自由支配的时间投入到自己的事业上去,这与受雇于人被强制在工作场所完成确定任务的失去自由支配权力的工作完全不同。由消费者均衡理论,当 F ∈ R+时,正当防卫者的备选集是收入消费扩张曲线,记为J + ,这里假定正当防卫者的收入是外生的以便于处理问题,可以想见收入显然是与自由支配时间直接相关的,对此经济学已有详尽讨论,但假定外生来简化问题这不妨碍为了观察正当防卫者在正常情况自由生活状态下的优化选择。当收入低的时候,他选择更多工作以多挣钱消费更多A商品,而随着收入增加,自由支配时间的边际效用更高,他会更多选择自由支配时间。由于假设最低生存消费A0,如果他放弃的全部自由支配时间换取的收入仅能使他的预算满足在 A0 处的角点解,即消费束为(A0, 0)时,他仅能生存,所以收入消费扩张曲线的起点是A0而非原点。

  3.正当防卫者的决策备选集

  现在讨论下需要采取正当防卫行为时正当防卫者的决策备选集。假定即使失去自由,个人对商品的偏好依然不变,当正当防卫成立时,他依然停留在第一象限,备选集是收入消费扩张曲线。当正当防卫不成立或者防卫过当时,他面对的将会是第二象限的情形,这是一条平行于X轴的射线,因为他被剥夺若干时间的自由,同时自然也被剥夺了自由选择消费束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权利,从而他只能消费固定数量固定种类的商品A1,结果就是他的消费选择坍缩成为无差异曲线在第二象限上与这条射线的交点,如图二所示U' 与从A1出发的平行于X轴的射线交点,这个结果远远偏离最优,所以在正当防卫不成立或防卫过当被剥夺自由时(F ∈ R),消费者的备选集是J - 。然后发现,显然 A1 > A0,这说明监狱依然是人道的,否则监狱里就没有活人了,那么就存在这样的情况 , 当0 < f < f1且F ∈ R+ 时,U (f) < U( f1 ) 而U (0) = U( f1 ),故有U (f) < U (0) ,这意味着在监狱外艰辛生存所获得的效用甚至比在监狱内获得的效用还低,而进入监狱服刑并不受预算约束,不考虑其他社会影响,比如个人潜在上升空间、个人的社会信用风险等影响的话,这意味着主动进监狱才是理性选择,只要消费者在监狱外能够获得的包括转移支付收入的全部收入低于 B1,而且在监狱服刑的效用比作为自由人获得的收入预算Bf约束下优化消费选择所能获得的效用高,那么主 动 入 狱 就 是 更 优 的 ,即 U (f) = U (0) = U( f1 ) f ∈ [ 0,f1 )。而实践中阻挠个体这样决策的原因更可能是对监狱生活无知导致的难以比较偏好,监狱生活的相关信息越是完备,做出这样选择越容易,如图 1所示。

  所以当 F ∈ R+ 时,正当防卫者的备选集是以预算线B1上实现的消费者均衡E1为起点,向外扩展的收入消费扩张曲线,而用虚线表示的A0到E1的这段收入消费扩张曲线因其总能找到某个刑期使其服刑所获得的效用超过预算线约束下的消费者均衡对应的效用,即 U (f) < U (f1),从而不会成为正当防卫者的备选集,如图二所示,虽然自由支配时间在(0,f1)区间并不在正当防卫者的备选集内,但是为了便于推导期望效用函数的性质,依然假定f ∈ (0,f1)也在备选集内,只不过此时的最大化效用是U (l1),从而保证正当防卫备选集对应的效用函数 U (⋅)在定义域区间内连续且单调增的性质,以简化处理并保证函数的连续性和单调性等性质,如图2所示。

  (三)期望效用函数的性质。

  接下来假定行为人在J 上有理性偏好关系≿,该偏好是完备的,即对任意两个防卫 x, y ϵ J,有 x ≽ y 或 y ≽ x( 或二者兼有 )。该偏好是可传递的,即∀ x, y,z ϵ J,如果 x ≽ y 且 y ≽ z,则有 x ≽ z。这样就能比较任何一对简单防卫的偏好大小[6]。继续假定防卫偏好是连续的,如果 ∀ J , J' , J'' ϵ J,集合{α ∈ [ 0, 1 ]:αJ + (1 - α) J } ' ≽ J'' ⊂ [ 0, 1 ] 和{α ∈ [ 0, 1 ]:J } '' ≽ αJ + (1 - α) J' ⊂ [ 0, 1 ] 是闭的,则称在简单防卫空间上的偏好关系≽是连续的。连续性意味着效用函数存在,该函数U:J⟶R 使得当且仅当U (J) ≥ U (J ) ' 时,J ≽ J' 。然后引入独立性公理,即∀ J , J' , J'' ϵ J和α ∈ [ 0, 1 ],当 且 仅 当 aJ + (1 - α) J'' ≥ αJ' + (1 - α) J'' 时 , J ≽ J' 。独立性公理阐释的是:行为人在正当防卫决策时,对防卫行为L和L' 行为偏好,将决定哪一个行为成为复合防卫决策的一部分,而这一决策与复合防卫决策的其他行为无关,比如行为人决定逃跑以避开正面冲突,那么他逃跑时持枪还是持刀与逃跑这行为无关,而取决于他对刀或者枪的偏好,如果他更偏好持刀,那么他选择持刀逃跑而不是持枪逃跑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四)正当防卫者的风险规避

  假定防卫空间J上的理性偏好关系≽满足连续性和独立性公理,则≽容许一个期望效用形式的效用表示,亦即可以赋予每个结果n=1,2,…,N一个数值,使得 ∀ J = (p1, p2,⋯, pN)和 J' = ( p' 1, p' 2,⋯, p' N),有当且仅当 ∑n = 1 N un pn ≽∑n = 1 N un p' n时,J ≽ J'。把期望效用定理应用到以连续变量定义的结果,则有 U (F) = ∫u (x) dF (x) 在这里假定u (⋅)上下有界,那么就可以通过詹森不等式来定义风险规避,即当且仅当对于所有F (⋅),有 ∫u (x) dF (x) ≤ u (∫xdF (x)) 则正当防卫决策者是风险规避的。进一步延用绝对风险规避系数的定义,给定二次可微的期望效用函数 u (⋅),x 处的绝对风险规避系数为: rA (x) = - u" (x) u'(x) 如果rA (x, u)是x的递减函数,则称期望效用函数 u (⋅)显示出递减绝对风险规避,等价的只要x2 < x1,引致效用函数 u2 (z) = u x2 + z 就是 u1 (z) = u (x1 + z) 的凹变换,并且任意给定一个F (z),如果∫(x2 + z) dF (z) ≥ u (x2),且x2 < x1,则∫u (x1 + z) dF (z) ≥ u (x1)。再进一步有相对风险系数的定义,即给定二次可微的期望效用函数u (⋅),x处的相对风险系数为 rR (x, u) = - xU“ (x) u' (x) 。

  可见随着个人抵御风险能力的增加,他对于与其抵御风险能力相当的风险规避程度将下降,或者说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他越倾向于对社会生活中的微小侵害行为采取积极的正当防卫行为,即倾向于使用暴力行为,而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弱,他就越倾向于消极的正当防卫行为,即发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观望乃至逃跑。这里抵御风险的能力指当正当防卫行为有瑕疵或者不成立等可能结果出现而不会彻底毁掉个人及家庭生活的能力,能在越多的可能结果出现时保持生活正常则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如果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被司法认可为正当防卫行为的几率越高,比如能够与司法从业人士直接交换意见,那么他抵御风险能力越强,他越倾向于采取积极的正当防卫行为;如果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被司法认可,但是行为人的经济收入并不会因此而受到较大影响,他也会倾向于采取积极的正当防卫行为。

  四、结语

  用经济学的客观效用理论来分析正当防卫行为发现,割裂行为和结果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确实值得商榷,事实上当事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决策面对的是不确定的结果,而正当防卫行为是当事人的期望效用最大化决策必然得出唯一选择的理性行为,如果判定人的理性决策的唯一行为是恶,那是不是应该摒弃人的理性?如果将因理性选择造成的无数结果之一视为恶,那对恶的判定岂不是变成了掷骰子?如果抵御风险能力强的个体更偏好使用积极的正当防卫来捍卫自己的利益,而抵御风险能力弱的个体更偏好使用消极的正当防卫,是不是事实上激励了这样的行为?——个体为显示出自己不具备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而消费奢侈品以吓阻可能的不法侵害,与之对应当恶意侵害他人权利者发现社会底层面对不法侵害的理性选择是消极正当防卫,会更肆无忌惮地侵害他人权利,使得社会底层普遍缺乏安全感,不得不为此提高自己的风险准备,从而降低了社会效率并造成浪费。虽然期望效用函数使用了理性人假定和信息完备假定,这两个假定显然过于理想化而不可能成为现实,用前景理论[ 7 ] 或者做生态理性假定或许趋近现实,但是每一位社会成员从小到大无疑都随时可能遭遇不法侵害,个体在反复的侵权与被侵权行为中成长也意味着面对不法侵害的被侵害者是否实施正当防卫依然是在长期理性决策之下的反应,或者说是理性与应激反应共同作用的结果,放宽这两个假设并不能改变客观期望效用理论解释正当防卫行为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兰荣杰. 正当防卫证明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1):166 - 187.

  [2]陈文昊. 正当防卫认定标准主观化—— 一场英美刑法引发的革命[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103-109.

  [3]劳东燕. 防卫过当的认定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不足[J].中外法学,2015(5):1324 -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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