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重要的矛盾问题是要解决农村的环境资源问题。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多数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环境问题设立,反映城市和工业的环境要求。由于农村和城市环境的各异,造成环境问题的因素不同,需要在法治整体性的基础上,特别对待其各自的特殊性,因此,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新时期我们要构建适合我国农村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其次要设立一些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如基层组织、合作组织) ,通过这个平台来行使和保障农民的环境权。最后,要确立和保障农民的环境诉权,保障农民依法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1.制定一部《农村环境保护法》 基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没有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法的现状,本文认为,制定一部《农村环境保护法》,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逐步控制和治理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农业资源,实现环境保护与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当前的农村环境保护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 2.制定和健全农村环境标准 农村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部门实施农村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排污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衡量尺度。农村环境标准应当是一定时期内经济与技术水平的综合体现。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农村的环境标准工作需要逐步和国际接轨。强制性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污标准要逐步向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转变。为适应经济发展和进出口贸易的需要,应当建立并完善我国产品环境质量技术标准体系,避免或者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对我国的不利影响,防止国外污染向我国转嫁。须制定全国统一的生产基地环境标准和农产品及其加工的环保标准,并组建相应的认证机构,同时,对现有的环境标准加强对农村的适用。 三、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从我国现行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现状出发,对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可作如下设想: 1.确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管理机构,是我国农村工作和农村环境现状的必然要求。同时它本身也具有综合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的可能性。占全国大部分国土面积的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日趋严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却重视不够,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去抓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确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村的环境保护,不需要新设立机构,只要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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