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税立法的历史渊源
环境保护税是国家为了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实现特定的资源与环境保护而对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一种特定税。它是利用税收杠杆促进生态环境优化的一种有效方式。环境税可以溯源到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税纷纷在欧美等国家实施,在诸多环境保护的措施中,环境税体现出明显的优越性。我国理论界对环境税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展开了研究,环境税的立法完善也提上议事日程。但作为环境保护的措施,环境税的核心价值应是环境正义。
二、环境税立法的原则
1、生态保护原则
生态保护原则意指环境税法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资源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 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立法原则。环境税法应符合生态学基本原则和原理,如持续性、协调性、循环再生、生态平衡、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等,体现环境时代对税法制度变革的客观要求,即将环境保护思想和可持续发展观融入环境税法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在环境税设计上体现生态保护原则,就是要赋予税收以生态保护的功能,使税种和税收措施具有“环境友好”的属性,在判断税种与税收措施的取舍上要以是否具有生态保护功能为标准。
2、公平原则
朴素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等对待,反映到人类社会上就是同样的人同等对待,不同样的人不同等对待,反映到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上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在三个层次上实现公平。人与自然的公平不适用人类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应当立足于对人类和自然的公平保护。环境税设计时应坚持,当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与人类的非基本利益冲突时,若二者不相容,则禁止为满足人类的非基本利益而牺牲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
三、环境税立法的框架设想
征收环境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但作为一种税,其构架应与普通的税结构相同,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要素构成,只是具体的要素与普通的税有所差异。
1、纳税主体
环境税的纳税人,是指开发、使用环境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1)开发和使用特定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环境资源是一种财富,虽不能为其定价,但使用就应付费。(2)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2、征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lunwencheng.com/lunwen/zfa/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