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海域,对这一特殊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和模糊之处。以美国为首的海洋国家和以第三世界国家为主的沿海国家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对在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活动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诠释。本文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规定的梳理,对两种类型的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活动时的分歧进行分析,认为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焦点在于行动的合法性。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合法性;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
在《海洋大国与海洋法: 世界政治中的远征行动》一书中,詹姆斯·克拉斯卡指出当前沿海国与海洋大国之间的张力集中于专属经济区,尤其是专属经济区内他国的军事活动。为了减少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问题原则上的分歧,国际社会成立一个“21世纪专属经济区研究小组”,并于2005年制成《关于在专属经济区水域航行与上空飞跃的行动指针》。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中最大的法律问题是公约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予了世界各国更为广泛的解释权,尤其是海洋国家与沿海国在各自立场上的解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法律争议
在《公约》确立的海域中,专属经济区被普遍认为是最具挑战性的海域,作为一个新设立的海域,由于公约缺乏对于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规定,因而对其合法性产生极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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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包括中国曾主张,在新的海洋法公约中列入防止某些海洋大国军事侵略、维护广大沿海国家的独立和安全的规定。但由于英美苏等海洋大国的阻挠,原本已经列入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议题的这一问题在该会上没有得到应有的讨论,《公约》因此未能就这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关于公约条款的解释问题就成为海洋国家与沿海国争议的焦点所在。
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某些权力做出了规定,主要是与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包括:(1)对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有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这些权利是沿海国的专属权利,未经沿海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进行开发和勘探。(2)对《公约》规定的下列事项具有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对于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未规定的其他权利,即所认为的“剩余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而言,军事活动就被纳入“剩余权利”之中。关于“剩余权利”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公约仅在专属经济区规定了经济权利,那么没有规定的“剩余权利”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具有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并没有明文禁止在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活动,但也要受到相关原则的限制。第一,在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活动时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第二,不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以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院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公约》把这一原则列为“一般原则”,在一切海域和所有问题上贯彻这一原则,在专属经济区上同样应该适用。第三,不干扰沿海国行使权利,《公约》第58条第3款规定: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英国学者研究沿海国和其他国家航行冲突时得出一个结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的广泛范围和其开发资源权利的“主权的”性质,足以在沿海国的我权利与其他国家的权利发生冲突的场合,提出有力的推定把优先地位给予沿岸国。由此可见,在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活动时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受限于一定的国际法规则。公约缺乏明确的规定,产生较大的争议,但也正是基于此,各国才有更大的选择和解释空间。
总结
专属经济区的诞生广大发展中沿海国家和斗争和妥协的成果,因而在公约制定时就存在一些剩余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在不断的发展中造成了沿海国家和海洋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是否可以进行军事活动的冲突。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从海洋国家的角度看,是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是否有权进行海空军事活动的权利;从沿海国家的角度看,沿海国家是否有权对这些军事活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就具体的军事活动而言,第一,军用舰船和飞机的航行与飞跃,在海洋强国看来,在专属经济区的航行和飞跃自由与在公海的航行和飞跃自由完全相同,包括进行任何类型军事活动的自由。依据他们的观点,如美国认为专属经济区是国际“国际水域”,美国有权在此类水域进行航行和飞跃的自由。其他沿海国认为在专属经济区的航行和飞跃自由不能等同于公海的航行飞跃自由,更不应包括任何类型军事活动的自由。第二,军事演习与武器实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实验,只要不在对在国际航行必经的水道上产生影响,是允许的。但是其他国家是否有权利进行,就公约规定的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而言,国家在别国的专属经济区进行演习或者武器实验,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沿海国行使主权权利。
从专属经济区的名称而言,其核心目的是经济性的,但是伴随着一些沿海国的实践,安全正在逐步成为专属经济区的核心关注点。沿海国与海洋国家的分歧也在与此,正如在公约制定的过程,沿海国要求加入军事侵略和安全问题。当然从从海洋国家的角度出发,航行自由永远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军用性质的船舶和飞机的航行自由。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仍将是一个争议性很大的问题。——论文作者:李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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