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经济发展全球化、世界国家命运一体的这一中国国际大背景下,各国在各个不同领域、各个企业产业的输入与输出日趋明显增多,国际上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通过人的心灵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自己的意识,以解决国际争端。越来越多的人推崇的自治地位的原则在国际私法也愈来越重要的领域。本文将系统地论述国际私法领域内意志自治原则的相关理论,以及该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发展、适用和不足。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法律;《法律适用法》
正文:
一、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是法国人杜摩兰提出的。在16世纪,杜摩兰作为法国法则区别说的典型代表人物,他没有墨守成规,而是勇于创新,明确提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在他看来,在合同关系,双方选择的习惯法应适用;假设合同并无做出很明显的选择,受理法院应当推定当事人希望选择某一个习惯法,合同双方默示适用法律的选择。例如,在一个咨询婚姻和财产关系的案子中,杜摩兰指出,法律的应用程序的丈夫和妻子的财产可以避免,和常见的位置法律应适用于所有的夫妻财产关系,他提倡夫妻财产关系应当被视为一个隐含的契约关系。但是在当时,在欧洲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商业和贸易往来很少,所以很多人很难理解杜摩兰的原理。20世纪以来,随着各个领域的全球化趋势和涉外民事纠纷案件的增多,意思自治原则成为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最佳途径之一,也就是在这个时期,意思自治开始被各国重视起来。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意义
意思自治这一原则,双方在协商一致达成最终协议。第一,不仅可以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努力维护各自发展利益,同时我们能够让当事人预见违反相关法律问题行为的后果。其次,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简化庭审程序的国家的识别,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许多国家将意思自治这一原则应用到本国的立法和实践中。
三、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一)明示选择
从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明示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最直接的体现,不仅能够充分尊重利害双方的意愿,也能体现出了一个国家通过立法对人权方面的重视。
(二)默示选择
很显然,这个选择双方都没有非常是哪个明确地指出该领域应适用哪一部法律。但根据该领域所涉及的条款、词语进行以及企业相关研究事实,推定出当事人没有希望可以适用哪一法律的意愿。这隐含期权是形成长期的实践。然而,法官对当事人想要适用的法律的推断也是迟疑的。一方面,假定法官能够正确推断出当事人希望适用的法律,就可能意味着该选择体现了自治原则。 反之,法官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主观臆断和自由进行裁量来推断当事人的意愿,那就不能违背了意思自治管理原则的初心。
四、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应用
中国的《合同法》,《海商法》和现行涉及的特别是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的法律,自治的原则等问题与影响从2011年4月1日(在所涉及的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婚姻家庭,财产,债务,知识产权的全领域的《法律适用法》)体现了法律的涉外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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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中表明:利害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明确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中国明确赋予当事人根据可以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权利,这不仅体现了中国对公民自身意愿的重视和尊重,它也反映了立法的逐步发展和平等自由的核心价值观。
《法律适用法》第三章婚姻家庭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金钱关系,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根据协议进行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问题或者社会主要包括财产所在地法律。如今,夫妻俩结婚了,它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其中之一是,各方应达成一致。所以,在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上存在很多我们国家也尊重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采用有限制的意思自治。这种有限的自主性不仅与金钱财产关系的处置打交道时,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充分考虑到适用于夫妻的财产关系应该有夫妇或他们的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对于通过协议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内容选择一个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问题或者国籍国法律。这种离婚,夫妻两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不仅充分考虑到这对夫妻的愿望,而且还是是意思自治体现在离婚领域的体现。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技术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除非适用于合同,法律法律另有规定。《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进行选择一个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当得利以及无因管理所引起的纠纷由各方之间的达成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随着研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力的提高,国际服务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合同纠纷随之而来。 合同的初衷是合同双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意向,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在合同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是因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在发生争议时应适用的法律,这有利于争议的化解。
五、我国引用意思自治原则的不足
(一)意思自治范围过小
例如,在知识产权的“适用法律”领域的事项自治的范围在事件发生后限于侵权知识产权和自主性是唯一可能的,意志自治这一难以解决的原则,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价值。
(二)默示选择的适用问题
默示选择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表明:假定当事人引用了相同国家的法律,而且对某些法律制度的适用上并没有提出质疑,法院可以认为当事人自己对相关涉外民事行为的适用法律已经作出了选择。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适用的法律自治原则仅限于承认。比如,在涉外民事行为关系进行双方当事人不确定该适用哪一法律,不但可以增加企业诉讼程序,而且浪费司法社会资源。在这个时候,让法官来推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默示选择”已成为解决依据相关事实等纠纷的好办法。
六、我国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
我认为,为了能够更好地发展成为我国的国际私法,第一,应当进行适当放宽意思自治的范围,让其在事前和事后都有所不同体现,既能有效预防又能实现快速提高解决。其次,隐含期权来处理一些涉外民事关系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虽然体现其对相关司法解释的位置,但如果体现在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也能更好地展示给我们的原则自主性的关注。
七、结语
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迎合了如今我国涉外民事方面在各个不同领域的发展。我国“法律适用”还推出了意思自治原则,以更好地解决与外国贸易等方面的各种矛盾纠纷。这种意思自治,尊重了当事人意愿,体现出了我国对人权问题意识的重视。意志自治原则的引入是我国法律也成为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的极大进步。——论文作者:张馨 孙梦惠 庄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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