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我国经济法法理学及经济法法理学研究正在逐步展开。作为一个兼具思辨性和实证性的研究领域,经济法法理学属于经济法学与法(哲)理学之间的交叉学科。从学科的角度研究和审视经济法法理学,有助于重塑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增强经济法理论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申言之,以规制与调控权为基石范畴,围绕经济法法律关系理论的法理学(法哲学)建构,并把这一建构置于对经济法规范和制度的整体性阐释中进行确证,可以形成经济法法理学的学科体系。
【关键词】 经济法学 经济法法理学 部门法(哲)理学 定位 体系
受多方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学至今仍未能全面完成自身的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申言之,我国经济法知识在总体上呈现出“碎片化”和“部门化”状态,尚未形成具有逻辑连贯性和价值统一性的经济法学体系。纵观既有之研究成果,当前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在内容上更多反映的是经济法治实践的需求,普遍缺乏对实体性的“经济法的法理”命题的关照。经济法法理学(本文也称“经济法哲学”)的思想基础来自于霍尔、斯通等人倡导的综合法学,以及德沃金倡导的从法哲学高度来谈论法律的解释的学说等,其核心在于通过借用基础哲学特别是自然法哲学〔1〕的观念来全面阐释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通过基础哲学观念,经济法法理学研究成为奠定关于经济法存在基础的批判哲学的基础;研究经济法法理学,可以从综合法学视角观察经济法现象,这不但有助于改善经济法学理论,而且对于形成良性互动的经济法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法治,亦益处良多。当前,我国的经济法法理学正在奋力前行,〔2〕它秉持经济法的法哲学立场,取向哲理性的经济法知识,以实现对经济法的整体性阐释为己任,自信可以促进经济法研究的中国化。〔3〕
一、经济法法理学的理论定位
(一)经济法法理学的研究领域
简而言之,经济法法理学就是关于经济法之法理的系统化的理论。若将法理学等同于法哲学,〔4〕经济法法理学又可被进一步理解为是一种有关经济法的哲理化、知识化的整体性理论。经济法法理学的概念大抵属于澳大利亚法哲学家坎贝尔所称的“应用法哲学”的范畴,〔5〕其初始表达直接发端于国内理论法学界倡导的部门法(哲)理学理论。〔6〕从应用法哲学的语境上观察,经济法法理学意味着一种以法(哲)理学的知识资源和研究方法与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机结合的研究范式。
基于域外的视角,经济法较为发达的美、德、日等国并不存在明确的经济法法理学之说,但其学者向来都极为重视对经济法、社会法等现代法域中基础性法理问题的研究。〔7〕时至今日,经济法法理作为一种理念、原则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这些国家的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等具体法律部门的研究,法(哲)理学成了它们管理经济的法律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8〕由是可见,德、日和英、美等国的经济法法理学主要是一个实质性概念,意指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过程中的法(哲)理学原理、原则或观念,并不涉及形式意义上的经济法法理的系统化问题。
相形之下,经济法法理学的提法则明显属于我国的本土话语。漆多俊先生是最早明确提出“经济法理论研究需要以法理学基本原理作指导”〔9〕的学者。之后,随着部门法(哲)理学这一基本思维范式的出现,以及为推广它而力促的各项具体研究工作的展开,我国经济法学获得了全面确立经济法理论之法理基础的发展契机,〔10〕旨在为经济法奠定基础的经济法法理学应运而生。〔11〕有研究认为,经济法法理学能够促成我国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自主发展,在为经济法理论研究找寻到基本起点、目标和路线的同时,也为经济法治实践提供终极的法理支持。从哲学或法(哲)理学层面研究经济法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对经济法法理学范畴的提炼,〔12〕以此整合经济法的各种研究进路,进一步提升经济法理论与法治实践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具体而言,这一话语体系应该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观念形态的经济法法理学,即经济法法理学应当凸显经济法的基础性法理。经济法的“基础性法理”围绕经济法主体、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核心概念和范畴展开,是贯穿经济法法理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一根红线,经济法法理学的其他论题和问题皆以这一基础性法理研究为中心和前提。例如,对经济法主体或经济法责任的关注,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关经济法主体及责任范畴的法理,就必然影响着人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目标、调整方法等命题的哲学思考。
二是现实形态的经济法法理学,即经济法法理学是一种直接面向经济法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的研究。经济法法理学的研究必须回应当前经济法治领域的前沿与热点问题,使经济法的“基础性法理”成为可以在经济法治实践中应用的原则,也就是说,经济法法理学要在关注抽象体系化的经济法法理的基础上,基于哲学或法(哲)理学立场,聚焦法治实践层面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切实推进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13〕
三是经济法法理学需要关注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等经济法各子部门法领域在哲学或法(哲)理学层面开展的相关研究。在方法论一致的基础上,经济法法理学本身强调的恰是其学说体系对于经济法各论体系所具有的指导作用,即如何在实在法的规范约束中使经济法实务工作直接获得哲学或法(哲)理学层面上的归纳和提升。
总体上言,经济法法理学是把经济法理性、规范与制度等作为一个整体性问题加以研究的学科,属于一个兼具思辨性和实证性的研究领域。
(二)经济法法理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法理学的学科地位,主要是指经济法法理学在经济法学体系乃至整个法学体系中的位置,以及由此引申的它与经济法其他相关学科——(主要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法理学的体系框架设置、经济法法理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在一定程度上都有赖于人们对经济法法理学学科属性及学科地位的界定。
第一,经济法法理学属于经济法与法(哲)理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既是经济法学科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哲)理学的分支学科。目前我国对此的研究现状是,理论法学研究者倾向于把包括经济法法理学在内的各部门法(哲)理学学科界定为法(哲)理学的分支学科,或法(哲)理学的一种特殊形态;而一些部门法学研究者则认为,部门法(哲)理学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因而经济法法理学是经济法学的子学科。依笔者所见,这两种观点皆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并不符合现代经济法整体性发展之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法日显其成熟性和系统性,经济法学与法(哲)理学之间呈现出相互交融和渗透的趋势。比如,依据法(哲)理学中的法律关系理论,经济法学确立了经济法主体、经济法行为、经济法权利(力)与义务、经济法责任等一系列基础性概念和初始化范畴。又如,为了体现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法(哲)理学从公私融合视角对传统法域理论进行了修正和拓展。基于此,经济法法理学应当同时彰显经济法学与法(哲)理学的学科特征及属性,并着力将两者间相互交叉、相互借鉴和彼此依存的内容作为研究对象。
从法(哲)理学的视角看,经济法法理学是法(哲)理学的分支学科,侧重于发展经济法领域的法(哲)理学理论;从完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目标着眼,经济法法理学是经济法学的子学科,重点在于建构哲理化的经济法知识;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观察,经济法法理学属于经济法学与法(哲)理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其主要贡献在于为重塑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奠定哲学基础。简而言之,经济法法理学吸收法(哲)理学原理、借鉴法(哲)理学方法,把经济法领域的法(哲)理学理论与哲理化的经济法知识结合起来,由此建立起自己的理论体系。
第二,经济法法理学不同于经济法基础理论。依据哲学和法(哲)理学基本原理,并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中的新理念和新观点,笔者认为经济法法理学至少在如下三个方面与经济法基础理论存在显著区别:其一,如果采用哲学家孙正聿对理论思维方式的分类,〔14〕那么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思维方式应是建构性的,而经济法法理学的思维方式明显是反思性的。其二,经济法基础理论重在建构一种围绕现行经济法规范和制度而展开的知识体系,主要包括经济法教义学和以展现实在经济法规范和制度中所蕴涵的价值选择为根本宗旨的价值理论(即“非理想化的规范理论”)两部分;而经济法法理学则是从反思的角度切入经济法及其相关理论的研究,重点讨论现行经济法规范和制度所能够贯穿的最佳价值是什么(即“理想化的规范理论”)以及经济法的本质和性质问题(或称“后设理论”)等。〔15〕其三,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任务在于借助分析实证、社会实证等科学方法来理解和阐释实在的经济法规范及制度;而经济法法理学的使命则在于通过自觉的哲学或法(哲)理学思考,超越单向度的规范法学抑或极端化的社科法学的思维定势,遵循现代法的价值、结构及功能导向,创建具有逻辑连贯性和价值统一性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
相关期刊推荐:《法学杂志》创刊于198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确定为国家一级法学期刊。一直恪守“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制建设”的编辑方针,设有专题研究、各科专论、青年法苑、司法实践与改革、军法纵横等栏目。
需要说明的是,作如此区分仅具有相对意义,因为在研究实践中它们之间的界限实际上已经相当模糊。经济法法理学的命题一旦全面展开,必然会辐射到经济法学的规范层面和制度领域,而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一旦走向深入,必然会上升到哲学或法(哲)理学的高度。是故,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无论是根据经济法法理学的学术资源去丰富和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还是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和经济法实践的有益经验吸纳进经济法法理学之中,都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经济法法理学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所具有的超越性,表明了经济法法理学作为法(哲)理学或经济法学的一种特殊形态而独立存在的价值及必要性。
二、研究经济法法理学的理论意义
对经济法法理学的倡导与“当代中国法学领域正逐渐兴起构建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吁求”〔16〕密切相关,但从根本上说,其是出于对中国经济法及经济法学之现实境遇的考量。当下,在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学领域占据主流地位的仍然是源自西方的“以实在法为法学研究的范围”的法教义学进路和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的社科法学范式。笔者以为,就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尚欠成熟的我国经济法而言,如果一味地照搬或沿用西方法学话语体系进行论证,那么必然会削弱甚至损害其学科地位与学术形象,从而失去不断发展自己的生命力。而在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思潮的影响下,我国经济法正在遭遇主体性知识建构和身份认同的双重危机,已难满足新形势下人们对其直面中国问题并有效解决中国问题的功能期许。鉴于此,随着知识范围的扩大,如何“建构一种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17〕成为摆在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以中国的经济法治实践为依据,排除西方话语权的干扰,大力推动各个层面的经济法法理学的研究,恰恰是这一命题在经济法领域的直接回应。那么问题由此而生:倡导经济法法理学及经济法法理学研究的意义究竟是什么?部门法哲学的提出就是要法学面对实践,重构法律的规则体系和法学的理论体系,〔18〕具体到经济法领域,经济法法理学研究是围绕经济法领域的基础性法理命题展开叙事的,其理论意义就在于重塑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增强经济法理论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一)重塑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
现有的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基本上是遵从经济学的市场与政府之双重失灵理论,而实行形式上较为严格的“宏观—微观”二元结构的产物。其核心逻辑表现在:经济法立足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存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以市场与政府之双重失灵理论阐释经济法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并将其作为中国经济法学(含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的理论前提和基础。
这种基于经济学思维而建构的理论体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所蕴含的绝大多数基本原理对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已经产生并将继续产生深刻的影响。但应该注意到,作为这一理论体系的前提和基础的“双重失灵论”正日渐暴露其固有之缺陷。在21世纪前期,它就遭到了法学界尤其是经济法学界一些学者的批判和质疑。〔19〕这些批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经济法的发展有助益,也正确地否定了市场失灵理论或/和政府失灵理论在建构经济法学科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但是未能击中传统经济法学理论基础的要害。究其根由,我国经济法学者自我反思和批判的最大问题在于思维触角的偏狭,也就是说,论者们仍然只是从经济学、宪政学、生物学等法学外部视角来开展对经济法存在的社会和历史语境的经验性研究,而不是根植于抽象性的哲学思考及站在所有一般性的关于法律的智识研究的法学内部空间内去分析和阐释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即经济法的存在基础)。
现代经济法学的危机深刻地体现为学者们的研究丧失了法理学基础知识的支撑,既不能在理论层面建立若干具有统合功能的抽象概念及范畴,也无法为当前日趋复杂化的经济法治实践提供最佳的说明、证成和依据。前者要求构筑起一种以提炼和挖掘经济法的“基础性法理”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法学体系;后者涉及从哲学或法(哲)理学的角度阐释特定经济法现象及制度的问题。要解决这两个根本问题,就必须要发展出一种以经济法法律关系理论为中心的经济法法理学体系。法律关系理论是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的基本构成要素,法的价值目标、法存在和演进的时空环境,最终显现法律关系理论自身的方向、范围、目的和限度。所以说,经济法法律关系理论是理解一切经济法现象的钥匙,该理论的回归是经济法学通往哲理化之路的希望。〔20〕正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理论的缺席,成了现代经济法学危机的根源。——论文作者:张继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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