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则,也是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点。民商法作为立法者意志体现,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是立法原则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发挥民商法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其中,能够促使信用体系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故此,文章将分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两大表现,研究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足,分析具体完善方法,旨在加快我国诚信社会脚步建设,推动国家法治发展。
关键词 民商法 法律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主体遵循法律要求、社会公益、他人利益进行相关活动,也是我国民商法重要原则之一,属于一般性条款,无确定性内涵与外延。此外,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指导我国经济发展的道德标准,对于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西欧,法国、瑞典等国家明文规定相关条款[1]。我国民商法中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如《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但整体来看,我国信用体系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在民商法中体现并不充分,仍然需要对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完善,推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的应用,对于国家诚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文章研究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表现
(一)债权法
1.事情变革。在债权法中,事情变更主要包括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因此在过程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保障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后双方的利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
2.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债权法扩张了合同义务,让市场经济中的实际债权关系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运用也是合同理念发展的新变化,能够满足新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是传统合同法中的内容延伸与细化。
3.合同撤销。合同具有法律依据,一旦双方签订合同后就会产生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对合同双方均有效,单方不得随意撤销合同内容。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得随意撤销,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4.规则规定。我国债权法中主要采用三元并立规则,尤其在侵权责任法中,针对规则问题运用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中各方的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将责任进行公平分配。
(二)物权法
1.公示公信。在物权法中明确指出,物权需要公示公信,才能够确保其法律属性。尤其在物权转移过程中,必须将转移行为、转移事实向社会公开,将转移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告知社会,才能够避免损伤他人合法利益,也可以确保交易的可靠性、安全性[3]。
2.善意取得。在物权交易过程中,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并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其所获得的财产应该给予保护,不能要求其返还。如果在此过程中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由财产所有人对第三人进行赔偿,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相邻关系。在物权法中,对相邻关系中与不动产利益相关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当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对相邻人造成影响,相邻人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合法诉求,要求不动产所有人进行如数赔偿,相邻权是对相邻关系中双方的约束,只要诉求合理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相邻权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物权法所有权的进一步延伸与实际约束。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不足
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民商法内容不断完善,运用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但仍然存在应用不足问题,具体比表现在概念界定争议、法律地位序位滞后以及缺乏保障,导致我国民商法应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影响其实际实施效果。
(一)概念界定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界定上仍然有所争议,其内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界定与内涵研究成果,主要可分为四类,在界定上各有不同,影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实际应用效果,也给立法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困难。
(二)序位滞后
从客观情况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是民商法中的最高准则,也是司法领域立法根本。我国物权法、债权法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并不总是在第一位,甚至滞后于其他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序位需求不相符,限制了诚实信用原则作用发挥。
(三)缺乏保障
民商法中诸多法律条款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地方性法律、法规中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地位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该以下位原则被法律所明确。现有的民商法中虽然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但缺乏具体的实施条例,无法给予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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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方法
针对民商法在诚实信用原则中所体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该对其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进行完善,也有助于其法律序列位优化,能够满足当今社会需求,让民商法在应用过程中更具实践意义以及适用性。
(一)概念界定
明确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内容,能够指导立法工作顺利开展,减少了模糊地带的出现,也是法律体系构建的重要原则与基本要素。在界定诚实信用原则概念及内涵时,可以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将高频率利用部分进行总结,并用专业法律术语进行高度概括,赋予其法律意义。在确切的诚实信用原则概念下立法者能够明确相关立法方向,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公民通过确切的概念,能够更好地理解相关知识,有助于实际社会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民商法法律研究者,也可以借助准确的概念对相关学法律问题进行描述。民商法中主要包括《民法总则》《继承法》《企业法》《公司法》《民典法》等,其中《民法总则》的法律意义非常重要,如果能够将诚实信用原则加入其中,可以让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与实际需求相符合[4]。
(二)诚信社会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上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在近四十年飞速发展,取得了较大成果,但也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信用难题是诸多问题的源头,如食品安全问题、融资骗局等均是因为社会信用缺乏。社会缺乏信用最终损伤的是市场诚信度,也不利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将会恶化市场环境。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中国市场也是国际核心市场,需要有良好的城市信用体系才能够推动其顺利发展。因此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真正走入成熟阶段,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为市场秩序稳定提供必要的基础。政府应该主导相关法律的制定,为诚信体现建设提供法律依据,约束市场主体行为,从而创造规范化市场。
(三)加大执行
我国现有法律中已经有诚实信用原则运用体现,但在实际运用中效果并不佳,主要与相关条款抽象化有关,难以实践运用,限制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效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以及其他参与者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清晰的认知,对于自己所从事的商业行为没有诚实信用法律意识,容易在经营过程中触犯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的应用,必须细化相关法律条款,并具体到各行各业中,才能够真正发挥其约束作用,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序位作用。从长期角度出发,国家应该继续完善民商中的相关内容;从短期角度出发,可以先根据当下需求将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其实践运应用。
(四)主体建设
民商法主要作用是对社会秩序进行调整、控制,维护公民的利益。其中经济秩序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实践作用的主体对象,能够实现民商法的法律管理、监督、指导价值[5]。但反之,市场主体对于民商法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方向作用。市场经济发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信用体系建立上,而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主要来源于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国家应该加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出台相应的建设指导文件,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估标准、评估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约束市场主体的不诚信行为,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为民商法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必要的市场基础与支撑条件,实现其应用价值及应用目的。
(五)全面监督
市场经济具有自由属性,如果不对其进行约束,容易形成“唯利是图”的营现象,出现不诚实行为,需要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调控其市场经济行为。尤其在诚实信用原则落实过程中,仅依靠市场经营主体自行落实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很难取得较好的效果,需要外界力量监督[6]。信用体系建设、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运用都需要全面监督,才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全面监督可以监督违规现象,督促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促进民商法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全面监督主要分为公民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个方面,实际作用情况如下:(1)公民监督:公民监督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弥补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中的不足,也能够更好地维护个人权益,减少错误应用现象出现;(2)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团体监督,如媒体、行业以及其他团体,能够更好地督促诚实信用原则落实,解决我国现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不足所带来的问题;(3)政府监督:政府监督具有监督权、执法权,能够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与应用提供有力支持,从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实现民商法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最终目标。
四、结语
民商法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民权利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高序位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根本,也是民商法立法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应该正视民商法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从概念界定、全面监督、主体建设、诚信社会等多个角度出发,推动其应用与发展,挖掘民商法的法律价值地位,构建市场诚信体系,才能够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法律基础。——论文作者:周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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