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咨询网政法论文》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完善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完善

来源: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咨询网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点击:次 时间:2021-07-12 08:18

  摘 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则,也是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点。民商法作为立法者意志体现,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是立法原则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发挥民商法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其中,能够促使信用体系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故此,文章将分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两大表现,研究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足,分析具体完善方法,旨在加快我国诚信社会脚步建设,推动国家法治发展。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完善

  关键词 民商法 法律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主体遵循法律要求、社会公益、他人利益进行相关活动,也是我国民商法重要原则之一,属于一般性条款,无确定性内涵与外延。此外,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指导我国经济发展的道德标准,对于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西欧,法国、瑞典等国家明文规定相关条款[1]。我国民商法中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如《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但整体来看,我国信用体系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在民商法中体现并不充分,仍然需要对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完善,推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的应用,对于国家诚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文章研究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表现

  (一)债权法

  1.事情变革。在债权法中,事情变更主要包括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因此在过程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保障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后双方的利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

  2.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债权法扩张了合同义务,让市场经济中的实际债权关系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运用也是合同理念发展的新变化,能够满足新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是传统合同法中的内容延伸与细化。

  3.合同撤销。合同具有法律依据,一旦双方签订合同后就会产生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对合同双方均有效,单方不得随意撤销合同内容。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得随意撤销,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4.规则规定。我国债权法中主要采用三元并立规则,尤其在侵权责任法中,针对规则问题运用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中各方的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将责任进行公平分配。

  (二)物权法

  1.公示公信。在物权法中明确指出,物权需要公示公信,才能够确保其法律属性。尤其在物权转移过程中,必须将转移行为、转移事实向社会公开,将转移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告知社会,才能够避免损伤他人合法利益,也可以确保交易的可靠性、安全性[3]。

  2.善意取得。在物权交易过程中,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并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其所获得的财产应该给予保护,不能要求其返还。如果在此过程中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由财产所有人对第三人进行赔偿,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相邻关系。在物权法中,对相邻关系中与不动产利益相关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当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对相邻人造成影响,相邻人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合法诉求,要求不动产所有人进行如数赔偿,相邻权是对相邻关系中双方的约束,只要诉求合理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相邻权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物权法所有权的进一步延伸与实际约束。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不足

  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民商法内容不断完善,运用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但仍然存在应用不足问题,具体比表现在概念界定争议、法律地位序位滞后以及缺乏保障,导致我国民商法应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影响其实际实施效果。

  (一)概念界定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界定上仍然有所争议,其内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界定与内涵研究成果,主要可分为四类,在界定上各有不同,影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实际应用效果,也给立法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困难。

  (二)序位滞后

  从客观情况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是民商法中的最高准则,也是司法领域立法根本。我国物权法、债权法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并不总是在第一位,甚至滞后于其他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序位需求不相符,限制了诚实信用原则作用发挥。

  (三)缺乏保障

  民商法中诸多法律条款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地方性法律、法规中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地位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该以下位原则被法律所明确。现有的民商法中虽然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但缺乏具体的实施条例,无法给予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保障。

  相关知识推荐:怎么筛选论文发表合适的期刊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方法

  针对民商法在诚实信用原则中所体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该对其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进行完善,也有助于其法律序列位优化,能够满足当今社会需求,让民商法在应用过程中更具实践意义以及适用性。

  (一)概念界定

  明确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内容,能够指导立法工作顺利开展,减少了模糊地带的出现,也是法律体系构建的重要原则与基本要素。在界定诚实信用原则概念及内涵时,可以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将高频率利用部分进行总结,并用专业法律术语进行高度概括,赋予其法律意义。在确切的诚实信用原则概念下立法者能够明确相关立法方向,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公民通过确切的概念,能够更好地理解相关知识,有助于实际社会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民商法法律研究者,也可以借助准确的概念对相关学法律问题进行描述。民商法中主要包括《民法总则》《继承法》《企业法》《公司法》《民典法》等,其中《民法总则》的法律意义非常重要,如果能够将诚实信用原则加入其中,可以让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与实际需求相符合[4]。

  (二)诚信社会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上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在近四十年飞速发展,取得了较大成果,但也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信用难题是诸多问题的源头,如食品安全问题、融资骗局等均是因为社会信用缺乏。社会缺乏信用最终损伤的是市场诚信度,也不利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将会恶化市场环境。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中国市场也是国际核心市场,需要有良好的城市信用体系才能够推动其顺利发展。因此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真正走入成熟阶段,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为市场秩序稳定提供必要的基础。政府应该主导相关法律的制定,为诚信体现建设提供法律依据,约束市场主体行为,从而创造规范化市场。

  (三)加大执行

  我国现有法律中已经有诚实信用原则运用体现,但在实际运用中效果并不佳,主要与相关条款抽象化有关,难以实践运用,限制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效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以及其他参与者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清晰的认知,对于自己所从事的商业行为没有诚实信用法律意识,容易在经营过程中触犯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的应用,必须细化相关法律条款,并具体到各行各业中,才能够真正发挥其约束作用,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序位作用。从长期角度出发,国家应该继续完善民商中的相关内容;从短期角度出发,可以先根据当下需求将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其实践运应用。

  (四)主体建设

  民商法主要作用是对社会秩序进行调整、控制,维护公民的利益。其中经济秩序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实践作用的主体对象,能够实现民商法的法律管理、监督、指导价值[5]。但反之,市场主体对于民商法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方向作用。市场经济发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信用体系建立上,而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主要来源于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国家应该加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出台相应的建设指导文件,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估标准、评估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约束市场主体的不诚信行为,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为民商法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必要的市场基础与支撑条件,实现其应用价值及应用目的。

  (五)全面监督

  市场经济具有自由属性,如果不对其进行约束,容易形成“唯利是图”的营现象,出现不诚实行为,需要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调控其市场经济行为。尤其在诚实信用原则落实过程中,仅依靠市场经营主体自行落实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很难取得较好的效果,需要外界力量监督[6]。信用体系建设、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运用都需要全面监督,才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全面监督可以监督违规现象,督促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促进民商法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全面监督主要分为公民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个方面,实际作用情况如下:(1)公民监督:公民监督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弥补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中的不足,也能够更好地维护个人权益,减少错误应用现象出现;(2)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团体监督,如媒体、行业以及其他团体,能够更好地督促诚实信用原则落实,解决我国现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不足所带来的问题;(3)政府监督:政府监督具有监督权、执法权,能够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与应用提供有力支持,从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实现民商法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最终目标。

  四、结语

  民商法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民权利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高序位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根本,也是民商法立法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应该正视民商法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从概念界定、全面监督、主体建设、诚信社会等多个角度出发,推动其应用与发展,挖掘民商法的法律价值地位,构建市场诚信体系,才能够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法律基础。——论文作者:周 玮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lunwencheng.com/lunwen/zfa/20286.html

各行业核心期刊快速入口

医学类核心期刊汇总
口腔核心期刊
卫生核心期刊
药学核心期刊
眼科核心期刊
儿科核心期刊
医学核心期刊
兽医核心期刊
外科核心期刊
护理核心期刊
临床核心期刊
教育类核心期刊汇总
小学教育核心期刊
中学教育核心期刊
高等教育核心期刊
职业教育核心期刊
成人教育核心期刊
人文教育核心期刊
科学教育核心期刊
教育核心期刊
教学核心期刊
教育管理核心期刊
学科类核心期刊汇总
语文核心期刊
数学核心期刊
外语核心期刊
化学核心期刊
物理核心期刊
历史核心期刊
政治核心期刊
体育核心期刊
艺术核心期刊
法律核心期刊
经济类核心期刊汇总
市场经济核心期刊
经济核心期刊
金融核心期刊
财经核心期刊
审计核心期刊
旅游核心期刊
统计核心期刊
会计核心期刊
农业类核心期刊汇总
畜牧核心期刊
农业核心期刊
林业核心期刊
工业类核心期刊汇总
机械核心期刊
冶金核心期刊
电力核心期刊
铁路核心期刊
电气核心期刊
工业核心期刊
石油核心期刊
环境类核心期刊汇总
电力核心期刊
水利核心期刊
能源核心期刊
地质核心期刊
化工核心期刊
环境核心期刊
气象核心期刊
地理核心期刊
建筑类核心期刊汇总
测绘核心期刊
测量核心期刊
建筑核心期刊
交通类核心期刊汇总
铁路核心期刊
公路核心期刊
交通核心期刊
运输核心期刊
汽车核心期刊
轨道核心期刊
科技类核心期刊汇总
电子核心期刊
科技核心期刊
计算机核心期刊
其他类核心期刊汇总
管理核心期刊
档案核心期刊
心理核心期刊
政法核心期刊
文学核心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