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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浅析澳大利亚环境法律

来源: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咨询网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点击:次 时间:2014-11-15 10:25

  摘要:所谓环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人与环境的关系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保护自然资源、限制自然资源的使用。环境立法是针对环境保护制订的法律,并不是包含环境的法律都是环境立法。

  关键词:环境立法 立法机关 论文发表

  一、澳大利亚环境刑事处罚制度

  (一)澳大利亚环境刑事处罚制度概况

  根据澳大利亚《环境违法和处罚法》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故意或过失以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的方式实施的违反环境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所说的“危害环境”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改变环境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的行为,包括任何故意或失职导致违反《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而改变空气和水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的行为②。这使得《环境违法和处罚法》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对于环境刑事犯罪的标准定的十分低。这就要求在澳大利亚你必须十分小心,因为一个不留神你就可能触犯了《环境违法和处罚法》,而《环境违法和处罚法》作为一部刑法,其中大部分的惩罚措施都非常的严厉。这就导致了在澳大利亚,凡是涉及和环境有关的事务,人们在行事时都会小心谨慎。在《环境违法和处罚法》的约束下,澳大利亚的自然资源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二)我国环境刑事处罚制度可以借鉴澳大利亚之处

  首先,在对环境刑事犯罪的定义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属于环境犯罪的行为的标准明显高于澳大利亚《环境违法和处罚法》所规定的标准:对属于“严重环境污染”和“严重破坏环境”的范围规定的过窄过死。这就导致有许多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第二,在有关提起环境刑事诉讼的主体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远远小于澳大利亚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在我国,有权提起环境刑事诉讼的只有人民检察院,这样的规定有一些缺点:第一,人民检察院并不是环境领域的专业机构,不具有专业的技术和设备;第二,人民法院只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刑事诉讼,这不利于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来。建议学习澳大利亚的先进经验,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违法公诉部门,吸收环境领域的专业人士加人该部门,同时增设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刑事诉讼的情况。

  二、以保护野生生物的法律规范为例介绍澳大利亚环境法

  澳大利亚的环境法包括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种类繁多、各种部门法齐全,其涉及到有关保护自然资源的方方面面。鉴于篇幅有限,现无法一一详细介绍,本文仅详细介绍其中一类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即保护野生生物的法律规范,并以此为例介绍澳大利亚环境法。

  (一)澳大利亚关于保护野生生物的法律法规

  1974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法》,规定禁止采集和持有野生生物,除非得到有权机关的许可③。1992年,澳大利亚颁布《濒危物种法》该法将濒危生态系统的调查、指定、公告及保护列为重要立法目标,并设置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负责研究濒绝生态群落;他们根据uICN的保护等级分类,经修改后将受威胁的生态系统区分为假定灭绝、严重濒危、濒危、易受伤害性、资料不足与危害性较低六种保护等级。澳大利亚的《濒危物种法》不仅以生态系统界限与范围来定义或指定濒危生态系统,还包括群聚结构及其与环境间的相互关系,对生态系统有明确科学性定义并能持续评估生态系统的状态,对于濒危生态系统的保护有莫大的助益④。为了减低物种灭绝的速度,保持物种的多样性,澳大利亚政府于1999年通过了《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根据该法,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由环境与遗产部负责)州及地方政府、非政府机构、慈善机构以及社区团体共同工作,对本国的原产物种进行保护。

  (二)我国需要借鉴的地方

  第一,我国法律对于需要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的范围划定的过窄。我国把需要保护的野生生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级和地方重点保护级,其中国家重点保护又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和国家二级保护,进人重点保护目录的大都是具有很高经济价值的生物,这样的分级使具有生态价值的生物得不到保护。建议再建立一个级别,把有较高生态价值的生物归人这个级别中。第二,我国有关保护野生生物的条文多见于“条例”、“规定”、“通知”中,这些往往只能处理局部问题,并且高位阶的法律比那些“条例”、“规定”、“通知”更有震慑力,人们会更加自觉的遵守。我国目前还缺少关于保护野生生物的高位阶的法律,对一些情况缺少统一的规定,导致对野生生物的保护和管理有一些混乱,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法》整理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生物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结语“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澳大利亚环境法为鉴可以反思我国环境立法的一些不足之处。我们要发挥“拿来主义”的精神,把澳大利亚环境法的可取之处拿到我国来,通过取长补短来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笔者坚信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会越来越完善、我们生活的环境会越来越美好、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也会取得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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