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法令是一种社会规范,要学好法令必需先领会它所来自的社会,包罗其文化保守、当前的处境及未来成长的标的目的,所以进修法令的人要具备很多人文、社会科学的学问。然后去探究法之精义,认清法的社会功能,才能作为一个优良的“法令人”为社会的公安然平静谐作出严重的贡献。
【中文环节字】法;规范;;法令教育;法匠;法令人
【全文】
一、媒介
2006年5月我到西安拜候西北大学,见到了广漠绚丽的校区,感觉学生们在此,该当能够培育出恢宏的胸襟和志向,所以和法令系的本科生谈如何进修法令的时候,激励他们力求进步,将法令学好,当前可认为国度社会作出严重的贡献。由于我覊旅海外甚久,对国内的法令教育所知无限,只能将本人进修法令的经验和想到的一些问题说出来,以供参考。
二、小我的经验
日寇侵华期间我随父母出亡于姑苏乡下,跟班塾师识字读书,经史,历十余年。十四岁迁台,入中学,1954年结业。其时分开第二次世界大战竣事还欠好久,很多人想律,出格是国际法,但愿能参与世界和平的工作。考上大律系的学生更抱着去海牙担任国际法庭的大志,我也是此中之一[1]。
(一)台律系
其时只要一所大学,本来是日本的“台北帝国大学”,没有法科。规复后傅斯年先生自国内礼聘了很多出名的学者来台创设了大学院,此中包罗萨孟武、陈顾远、梅仲协、林纪东、王伯琦、林彬等界的泰斗,为的教育奠基了优良的根本。
台律系开设的绝大大都是狭义的法令课目,如、民法、刑法、诉讼法、行等等。可是一二年级的学生还须学、社会学、经济学、理则学、国文、中国通史、中国近代史及外语,大约与此刻国内的景象类似。一般学生的留意之点当然在法令课程,成日捧着“六法全书”和各科目标教材、书刊,像绕口令似的将很多法令术语搬弄着,感觉很是新颖风趣。可是稍久之后,我发觉所学的工具似乎与现实社会没有很大的关系。在人们的日常糊口里明显有别的一套原则在指点他们的行为,处理他们的问题,很少有人谈法令,用法令。当我提到法令里的若干如“夫妻别离财富制”,亲朋邻人们听了都感觉匪夷所思。其时社会比力安靖,严重的刑案较少。人们有了民事的胶葛大多经由亲邻和社区内的人士补救,很少诉诸于法,几乎没有传闻闹到法院去的事。既然如斯,法令事实有几多感化?对于这个问题我百思不得其解,后来想起“思而不学则殆”这话,便决定去找些书来看。传闻有一种学问叫做“法令社会学”,可是不晓得能否由于这是一门比力新兴的工具,台大藏书楼还没有这方面的书刊,只要一些日文翻译的Weber, Durkheim等人会商法令与社会关系的著作。我因已经目睹日本侵略者的而拒学日文,无法阅读那些书,所以对于为什么法令会与社会现实脱节这个问题没有找到谜底。
别的使我对于其时台大的讲授感应迷惑的有两点:一是那时风行的“正文方式”将法令条则一词一句地加以正文。虽然这是研读任何专业性文书材料必需做的第一步根基工作,可是这一步只能使人懂律的文义,而无法使人大白为什么法令该当有如许的,特别是在法令的似乎与现实社会糊口脱节的景象,这种研讨文义的工作就更少实益了。幸亏在三、四年级时我感觉这种正文已没有太大需要,但那时候又有了另一个迷惑:教员们对于法令的条则往往援用了很多外国的学说加以阐述,甲乙丙丁诸说纷繁,但与中国的国情常常风马不接。其说愈精,愈显得那些条则不是为中国而制定的。这一迷惑在四年级时进修中史和中理之后更为加深了。很多极为博学的教员们如陈顾远、萨孟武等对此也有良多感伤。
(二)台大政研所
我的法令系结业论文写的是一些关于国际公约的问题,内容已记不清晰,由于在三、四年级时我的乐趣已不在狭义的法令了,在对付课业的要求之外,化了比力多的时间找了一些学、社会学、心理学、文化人类学的书来看。其时的出书业已渐苏醒,重印了很多旧书,也刊行了一些新着。我读到了不少在台学者的著作(其时国内学者的作品在都列为),很喜好看萨孟武教员的书,出格是若干概念新鲜,阐发精妙的,如《西纪行与中国》,使我极为钦佩他对中国文化全盘、深切的悟解,所以1958年结业后考进了台大研究所,主修中国和的思惟史。入学不久便经萨教员的引见认识了文学院的很多教员,听了不少汗青系和哲学系的课,此中以毛子水教员的、沈刚伯教员的史学和殷海光教员的理则学给我的启迪最深。殷教员有很多哲学的书,很地借给学生们看,我也借阅了不少[2],最喜好的是罗素(Bertrand Russell)的著作,看了六七本[3],后来就以他的思惟为题写了我的硕士论文,内容十分肤浅,回忆起来仍汗颜不已。但在这段时间里简直读了不少书,虽然博古通今,但对法令以外的学问添加了一些,仿佛为一间密屋打开了一些窗子,使我看到了比力广漠的世界。
(三)南卫理大学
1962年研究所结业并服过兵役后,我考取了Fulbright学金,被派到美国的南卫理大学(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学“比力法”。此校不大,也没有什么名气,并且并没有开设什么出格的比力法课程。我和美国当地的学生一样,美国、刑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等课,所以开初不免有些失望,后来才发觉此校有很多长处,次要的是学生不多,师生的关系比力亲近,校方对于像我那样来自三十个分歧国度的外籍学生照应得很殷勤,所以大约在一年之后,我们的英语都大有前进,对美国的社会也添加了很多认识。在学业上则有二项收成,一是学得了不少美法律王法公法,天然地与本法律王法公法作比力看出两方面的若干问题,二是由于该校所用的通俗法系教与国内用的法系教差别极大(大致而言,前者自判例出发,阐发很多案件的判决要旨,找出一个准绳,供给司法者处置同类案件时作为参考;后者自准绳出发,根据逻辑推出能够合用于具体案件的细则作为判决的根据),使我学会了对归纳和演绎两种研究方式的分析使用。
(四)耶鲁
1964年在南卫理大学取得比力硕士后,感觉所获无限,便申请耽误居留继续就学,获得了耶鲁和哈佛二校的入学许可。因为两个缘由我选择了耶鲁:一则由于Harold Lasswell在那里。我在时已经读过一些他的著作,对于他从、经济、社会等角度去察看、阐发法令的方式很感乐趣。二则由于我仍记忆犹新要去海牙,该当学国际法,而其时美国一位出名的国际者Myres MacDougal也在耶鲁执教。
在耶鲁两年了不少为研究生开的课程,此中最为特殊的即是这两位教员的国际法及学。因为他们认为法令是一种具有价值导向、政策导向的规范,所以他们的学说被称为“value oriented”或“policy oriented”的jurisprudence,也称为“policy science”。这种学说指出法令并非一种中性的、纯的规范,对我的协助不小,由于在台大时虽然曾经知习法令还该当留意它与社会的关系,但不断认为法令是的产品,有它本人的内在理则和外在的目标,几乎能够说有它本人的生命,能够具有,对于与它不合的社会情事能够加以匡正,而不是仅仅反映社会现实罢了。这种设法当然是受了教员们的影响,而他们似乎是受了正文派和附近的“形式”(legal formalism)及“实定”(legal positivism)的影响。记适当时曾读过一本与这种设法相关的主要著作:Hans Kelsen的Pure Theory of Law,但没有看懂。耶鲁的policy science似乎使我茅塞顿开,见到了法令的非的一面。然而这种见地其时并没有在美国遍及风行。哈佛院似乎仍有不少传授采纳比力保守的立场,注重法令的内在理则。所以耶鲁的学生常常说:“We start at where Harvard stops”,很引以自傲。
(五)哈佛
虽然在耶鲁学到不少,我的硕士论文仍在国际法范畴,切磋一些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问题。1966年结业,又得了个硕士学位,旋即进入了国际法的博士班。开学前的暑假里我去看在哈佛读国际法的台大同窗丘宏达。他引见我认识了Jerome A . Cohen传授。那时Cohen才起头研究中法律王法公法,感觉要领会当今中国的法令,必需对保守的中法律王法公法制有一些认识。他能够的白话文,但不克不及读保守材料所用的文言文,必要有人协助。丘宏达保举了我,说我的中文比力好。Cohen感觉很奇异,由于一个美国人不会说另一个美国人英文比力好。丘宏达花了一点时间才向他注释清晰由于我幼时读私塾,熟悉古文典范之故。Cohen此后每次引见我时都提起此事,认为很风趣。暑假三个多月Cohen和我常常在一路读大清律例和相关的材料,除了读通文义外,他常常会问为什么会有某种的或理论。对于他的很多问题,我都瞠目不知所对,感应十分惭愧。
另一件使我惭愧的事发生于Derk Bodde的一次之时。Bodde是宾州大学的传授,以研究中国保守文化享有盛名。那年暑假到哈佛来“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谈清代的司法。讲到“勾决”,他说那是用硃笔在人犯的名单上画一个大圈,名字被硃笔扫到之人便该处死[4]。讲到这里,他问道:清代刑事法式从、初审、覆审,一步一步十分严密,为什么到了最初竟由如儿戏似的决定了罪犯的?在座的听众约四五十人,面面相觑,此中有些认识我的,回头看我,由于我是听众里独一的一个中国人。然而我也答不上来,被大师这么一看,使我涨红了脸,不知所措。Bodde接着又问中国人真是奥秘莫测(inscrutable)吗[5]?然后又自行作了一番注释,似乎说公允准确的判决是极为罕见的,最初的决定常常含有一些偶尔的成分在内。这话听来很是,但大师都感觉有点奇异。我则羞惭得,不只由于答不出他的问题,更由于对于他所说的清代刑事法式也不甚了了。作为一个中国人对于本人的文化如斯膧朦,贻笑于外邦,其实!
因为上述两事,我发奋去探究中国保守法制,天天去哈佛燕京藏书楼静心苦读清律和相关的典籍,但愿能尽快填补本人的阙佚。本来想到访友渡假的,成果却做了三个月的稠密进修。Cohen对我的勤奋印象很深,所以在暑假竣事前问我要不要留在哈佛继续研究中国保守法制。我说我仍想学国际法。他说学国际法的人良多,而懂得中国保守法制的人少少,若是能将这部门中国文化播扬于世,比去海牙审理几个案件的贡献大得多。他这些话加上我由于对于中国保守文化的而感应强烈的羞惭,使我承诺了他。后来哈佛院的副院长David Smith与博士生谈话时对我说:“啊!你终究来了!”我听了感觉莫明其妙,愣了一会才想起来,昔时决定去耶鲁时忘了写信辞谢哈佛的入学许可,很是失礼。哈佛大约也很少如许获得它的入学许可而不去入学的先例,可是明显还保留着我的记实,由于哈佛与耶鲁不断在合作,所以Smith说那句话,大约有点欢快吧。
在哈佛时一方面继续研读中国保守法制的典章,将一部门大清律例和成案译成英文给Cohen作为教材,并和他一路上堂为学生注释;一方面了若干课目,包罗Samuel Thorne的英法律王法公法史、Arthur von Mehren的欧洲法史、Lon Fuller的学、John Fairbank的东亚文化史等。Thorne花了一个多学期讲英国的feudal system,von Mehren也对欧陆诸国的、经济、社会环境作了精要的阐发。明显他们都认为要领会一国的法制必需深切地领会其布景。Fairbank以的目光文化,并将它与四周诸国的文化比力,显出我以前没有见到的很多中国文化的利益和错误谬误。上Fuller的课获益最多,由于那时他才竣事和英国大学的学传授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频频辩说关于天然法与实定法之间的各种问题。他们的文章使我对其时这两个主要的派添加了一些认识[6]。此外我也看了若干成长史的书,对于各学派若何构成和演变有了较深的领会。
(六)中研院史语所
1967年时地方研究院汗青言语研究所的许倬云先生到哈佛来,传闻我在学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告诉我史语所藏有清代的“三法司”档案,是研究清代法制的原始材料。我听了十分欢快,便经他的保举于次年冬返台进入了史语所。
返台后去拜访了几位教员,他们都接待我回来工作,由于其时很多出国读书的人都千方百计设法留在国外,回国的人少少。他们都对我讲述了不少干事的事理,此中令我印象最深的是林纪东教员的话。那天我才在他研究室坐定,他劈脸问道:你在美国粹到了些什么?对于中国有什么用吗?我一时答不出来,他便提到很多在国外留学三五年,对于专修的科目只学得了一点外相,对于其背后的社会文化所知更少,但在回国之后便在学校里及社会上矫饰那一点点洋货,冒名行骗,误人误国,但愿我万万不成蹈此覆辙,要好好地将所学的一点工具,放在本人的社会文化里,细心比力研究,激发出一些本人的看法[7]。他这番话犹如当头一棒,使我的骄妄之气消减不少;又如醍醐,让我见到了一条此后该走的。
史语所有一个极好的研究工作的。初到之时,所长李济先生和汗青组主任陈槃先生都教我多读书、多思虑,不要吃紧乎写作、颁发。我其时已很清晰本人的陋劣,晓得要花良多时间去札根,听了他们的话,便如服了一颗定心丸,就安心地去各个藏书楼寻找相关中国保守法制的书刊来看,随手将写在卡片上。后经所长屈万里先生的激励录出了2352种册本的根基材料,出书了《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乘目》三册[8]。在此期间我也起头看“三法司档案”。据前辈李光涛先生说那是原存于清代内阁大库的文件,清末被盗卖给纸厂去做“还魂纸”,经其时中研院院长蔡元培先生和史语所所长傅斯年先生筹款买还,共八千麻袋,经初步拾掇后,因日寇入侵,将比力完整的三十一万件随史语所播迁至四川,战后又运到,由李光涛先生继续拾掇。在他的指点下我选出了若干与清代法制相关的文件,起头了我的研究工作。1980年后我又接下了全盘拾掇那三十一万件档案的担子,将残缺芜杂的文件逐步修复、分类、摘要、保留,前后花了二十多年[9]。其间还协助台律系戴炎辉教员拾掇了一些的淡新档案,又协助文献馆的王世庆先生汇集了三千六百多件公私藏自明清到日据时代的古文书[10]。
史语所的“三法司档案”其实不只是“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文书,而包罗了京师各衙门及处所大员呈给的题本、衙门间的移会和的谕旨等等材料,内容涉及清代、经济、军事、法制各方面,与法制相关的大多是处置重案的记载。因为它们残破太甚,无法用来全盘地做各类实体法的研究,可是由于很多文件都细致陈述结案件若何发生以及处所、省、地方各级讼事和处置该案的办法,所以是研究法式法的极佳素材[11]。这一发觉使我很欢快,由于我感觉法式法的研究比力主要,来由有二:1.虽然实体法了、权利和奖惩,但必需有法式法才能使这些付诸实现,并且妥帖的法式还能够保障人们根基的权益,使其免于不妥的实体法的[12];2.实体法能够说只是静态的,法式当事人、律师、查察官、司之间的互动,所以研究法式法有助于对整个司法轨制的组织和运作,取得一种全盘的认识。基于这种见地,我阐发了数千个史语所保留的文件,探究清代民刑案件当事人若何呈诉、上控;下层司法人员(州县官、幕友、代书、书吏、衙役、保甲等)若何受词、勘查、查验、传拘、审理、拟判、呈详;中层人员(知府、道员)若何、审转;省级人员(藩司、臬司、总督、巡抚)若何覆审,题奏;刑部若何议罪;三法司、九卿、王公大臣若何复核;省及地方法司若何秋审;若何定夺,若何勾决人犯;各类科罚若何施行等等问题。
在这一个探究的过程中见到了很多以前没有人谈过的细节,例如“勾决”一事,档案中有不少题本对“勾”前的法式有细致的论述[13],而“勾”这一动作并非以硃笔在死刑人犯名单上画一个大圈,而是将每个应予处死之人的姓名上个体地作一“勾”号[14],然后又在勾到本的首幅以硃笔写明“这所勾的某某某、某某某〔将被勾之名逐个出来〕著即,余著安稳监候”[15]。这些步调当然是为了切当防止误行勾决而设想的,十分隆重精密,绝非儿戏。看到了这些文书之后又想起Bodde的话,不由哑然发笑。孔子说“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胡适强调“有一分说一分话”,可是很多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的人,不克不及满足于如许隆重的做法,而喜好推论(extrapolate),从一个有据之点推到一些相关之点。如许的做法可能流于过份,推论会变成臆想(speculation)以至幻想(imagination),犹如盲人摸象,所得的结论不免见笑于人。
除了找到这类细节问题的谜底之外,更主要的是在全盘探究清代法制的动、静两面之后,我冲破了自清季至今的一种风行的(受了工具及中国崇洋之人影响的)见地——清代,以至整个中国保守的法制短处重重,几乎没有什么可取之处。我发觉现实的景象并非如斯一片。虽然清代法制在设想上及实践中确有很多缺陷,可是其咎并不全在法制本身。它的很多实系其时、经济、教育、种族、战乱等等外在要素形成的。此外更引我瞩目的是:在此恶劣的里仍有很多人,自书役、幕友、处所以致地方大员,以至几个,都曾在司法法式中勤奋寻求社会的公安然平静谐。在清代很多档案、成案汇编及官员的判牍里出格能够看出他们的这种奋斗,可惜那些中国保守法制的人似乎都无见于此。
基于研究清代法制档案的,我在1983年出书了《清代法制研究辑一:盗案之初步处置及疏防文武之参劾》[16]。本来的打算是继续写以下数辑,逐渐将清代司法轨制及实践细心析述出来,后出处于两个目标,决定先写一本概论性的书:一、描画出一幅虽然不很精细,可是能呈显出清代法制轮廓的鸟瞰图,供给想要进一步研究中国保守法制的人作为参考,让他们晓得本人想要研究的问题在这图中处于那一个部位,以及它与其它问题的关系。二、改正人们因为而对中国保守法制的与。由于促使我研究中国保守法制的是Cohen和Bodde,此后又有很多欧美的伴侣、学生提出无数相关的问题,为了回覆他们并改正他们的若干成见,我决定将此概论先用英文写出来,名之为Struggle for Justice in Late Imperial China[17]。我这么做,几多是为了一雪其时的羞惭,然而也能够算是对 Cohen多年前劝我将文化播扬于世的一点小小的回应吧。
(七)讲授、研究
自美回台之初,戴炎辉教员晓得我要去中研院工作,问我要不要到台大兼课。我感觉本人预备得不敷,直到1980才起头去教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由于的法制是成立后订立的,与保守的法制差别极著,一般学生对于以往某一朝代曾有某一法令乐趣不大,所以我决定将课程的重点放在保守的法令思惟上,强调法条和轨制虽然容易改订,新的法制很难使一般人的行为模式在短期内发生严重的变化。行为模式是由保守思惟塑形成的,要领会现代人的行为,特别是涉及法制的行为,必需对保守的法令思惟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基于此一设法,我节录了若干前人的著作作为教材,此中当然以先秦的比力多,由于那时恰是思惟最创始、最兴旺的期间。我发觉除了《商君书》、《韩非子》等一般认为是法家的著作外,《诗经》、《书经》、《周礼》、《仪礼》、《礼记》、《左传》、《论语》、《》、《墨子》、《庄子》、《孟子》、《荀子》等书中也有很多比狭义的“法令思惟”更宽广、高深的理论 ——例如社会上具有着很多规范,包罗、礼俗、各类血缘、地区和职业集体的规章等等,为什么还要有“法”?什么是“法”?“法”与其它社会规范有什么区别,什么关系?“法”来自何处?若是它是人制定的,什么人能够有立法的权势巨子?谁有司法的权势巨子?权势巨子的合理性根本安在? “法”有良窳吗?若是“法”与其它规范发生冲突该怎样办?若是立法者或司法者其权势巨子该怎样办?这些都是极主要的(特别是法史学和学)的问题。它们又必然地与更根基的很多问题,如社会的发源、人道、生命的价值与意义等等相关。中国历代都有很多思惟家加以思索,提出了他们的见地,但未必都用今人易懂的言语表达出来,因此一般人不易看出。对我而言这个坚苦并不大,缘由可能有二:一是我对的法史学和学略知一二,很熟悉上列的那些问题;二是我自幼经史,其时对其内涵虽然博古通今,可是后来再读诸子之书,常常看到一段便想起统一书或其它书内相关之处,众端参观,互比拟较,其意义便容易领会了。
总之,我感觉在那些著作里看到了很多前人似乎没有看到并会商过的工具,很是欢快,就将那些材料录出,以上列那些问题为题目加以分类,编成了一部教材,在台律系试用。后来修订过多次,并全数译成英文,用作在美国UCLA、NYU、哈佛、康乃尔等校及法法律王法公法兰院(College de France)讲述“Chinese Legal Thought”的材料。为了顺应美国院风行的问答教(Socratic Method),又在材料后加上了很多学的问题,促使学生去思虑并在教材中去摸索中国古代思惟家对那些问题的谜底。1999-2000年在及北大讲课时又将材料再拾掇一番,将问题译成中文。2003年重庆西南大学的陈金全传授来信说我对那些材料的分类编排“富有新意”,问我能否能够由他加以正文后出书,以便学生阅读。我最后的反映是那些材料的原著俱在,不必再灾加梨枣;可是想到如他所说此刻的学生大多不易阅读古文,所以就同意了。颠末他多年的勤奋,那些材料终究以《先秦理论》为名,于2006年蒲月由人民出书社出书。
“讲授相长”,诚非虚言。由于我问了很多问题,学生们除了作答之外,也提出了很多他们的问题。国内的学生常常问先秦诸子的思惟对中国后世的法制有什么影响,使我必需去覆按历代若干法制及其现实运作的理论根本;外国的学生比力喜好追查某些理论的逻辑和社会布景,使我必需细究诸子的生安然平静著作,出格留意我所选某书的材料以及我对这些材料的注释与全书其它部门之间有无矛盾。此外学生们常常本人或要求我将中国保守的思惟与的比拟较。外国粹生这么做很是天然,中国粹生也这么做使我有点诧异,后来才大白其缘由:清末以来中国人对本人的文化得到了决心,学生们很少读中国古籍,大多只看一些白话文翻译的外国书文,所以他们大约和外国粹生一样,想颠末“比力”多晓得一些中国的工具。这一现象使我感伤良深。
在国外的另一点益处是能够结识很多来自分歧文化布景的伴侣,特别是纽约大学院的全球(Global Law Program)的传授们、法法律王法公法兰院和美国高档研究院(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的学者们[18],都是的博洽之士,和他们,获益良多。此中来自埃及、以色列、印度等国的,使我对、及印度的法制添加了一些领会,更是罕见。
(八)协助司法
除了研究和讲授之外,我还协助最高法院处置过一些诉讼及非讼案件。英国于1842及1861别离以南京公约和天津公约篡夺了及九龙,又于1898以公约租借了新界九十九年。对于前二者英国制定了很多法令;对于后者,大约由于地广人多,英国其民事案件仍依清代的法令和本地的习惯处置。此一惹起了不少问题,由于的及大小律师(barristers,solicitors,港译为“讼务律师”、“事务律师”)所受的是英国的法令教育,对于清代的法令和习惯所知少少,碰到胶葛都要请专家证人出庭申明。以前还有些“中国通”的及受过中国保守教育的中国人能够凑数;近来能够称职的越来越少了。我于1975年起被邀出庭多次,清律及中国习俗中相关婚姻、承继、族产阐发等等问题。使我印象很深的是在我初步的陈述之后,及两边的律师城市将我所说的与他们熟悉的英法律王法公法律、习俗和观念作比力,然后诘问为什么中国有分歧的法令和习俗,不厌求详地要求我申明所据的和社会的布景,而且问我有什么判例能够我的说法。我除了对前二点极力简要申明之外,必需几回再三指出在中国(以及其它成文法系的国度),是次要的法源,判决只是合用法条的成果,并不是法源,虽可用作参考,但在上,对于其后案件的判决并无拘束力,所以中国以往并没有如英美法系国度将判例一字不漏地纂集出书的保守[19]。因此中国的司法者作判之时也没有援用判例的习惯。当然在实践中司法案件的各类文书(诉状、、判决、呈详等)都集成卷被保留起来,成为各级讼事的档案。司作判之前都由掌管档案的书吏先行查阅有无当地的成案可援,由于循例作判是一条最便利的路子。可是即便有案可援,司在其判语之中并无需要加以引述,而应根据法条作为判决的根本。因为这些来由,再加上清末之后迭年战乱,新界所属地域至今尚未发觉任何处所档案,所以要引述可用的成案是极为坚苦的;偶尔有一些出租给英国之后的判例,能否可以或许显示清律的准确合用,尚待细究。凡此诸点,都需要破费很多口舌为及律师注释。由于法庭所用的官式言语是英文,列席于法庭的当事人和事人们,绝大大都都听不懂,更不成能去领会那些微妙的上的会商了,但又不得不出席,日复一日,像木鸡一般枯坐旁观一幕幕莫明其妙的话剧,不只旷时废业,而且方法取巨额的费用给律师和法院,使我感觉作为殖民地的人民十分可怜!幸而在好几个案件里,有些年长的当事人听了我的证辞感觉与他们所领会的中国保守法令和习惯相符,两边便决定不必再缠讼,而自行息争了,成果两边言归于好,而且都将我当作了伴侣。我没想到进修中国保守法制还能有如许适用的成果,颇感欣慰。
三、 如何进修法令
以上是我本人进修法令的经验,以下是由此归结出我对于该当若何进修法令的一些见地,供给之人作为参考。
(一)预备工作
起首要说的是预备工作。由于法令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在进修法令之前该当对社会的成分(人、集体)、组织、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些初步的认识。只受过中学或相当程度教育的青年对此的认识当然很无限,所以一般大学里都开设了“通识教育”的课程,如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文学、哲学等等,大致地引见一些人文社会科学的学问。进修法令的人该当要尽量多加选修,不只上课,课外还要多读相关的书刊。读这类书刊有一个步调:不要贸贸然取一本名著来读,而要先读一本好的入门之书,由于它会对一门学问所研究的对象、范畴、旨、方式、已有及未来可能的成长描画出一幅简明的鸟瞰图。看过了如许的一本书之后,按图索骥进一步去读比力精湛的著作,才不致于像盲人摸象那样所知偏颇不全。这进一步的工作当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不是在起头进修法令之前能够完成的,要在进修法令的同时及其后不竭地去做才行。这方面的学问堆集越多,对人的行为、社会的组织和运作的领会就越深,对于研究或处置立法、司法工作就越有协助,所以强调通识教育,以培育出一种多才多艺的人(renaissance man)为其最高的方针。美国出格注重此点,所以其院只收曾经大学结业的学生。中国历代当真进修法令的人也都是先受过保守教育的锻炼,对于典范、文学具有相当的认识[28]。由于这些人对于所处的社会所知深刻,所以能对其时的立法、司法及做出庞大的贡献[29],不是仅仅瞩目于法令的人所能望其项背的。
(二)进修法令
其次要谈若何进修法令。由于一般人认为法是权势巨子者(神祇、先知、圣贤、者)订立的,人们既然接管立法者的权势巨子,便也接管了的权势巨子,进修法令就是去领会它们的意义── 在中国和欧陆等成文法的国度进修法令的第一步即是研读曾经发布的条则,在英美等不成文法的国度进修法令则需要研读判例,都重在探究所用之字与辞的定义和整句、整条的逻辑,因此在中外都与“论理学”、“语意学”、“修辞学”、“理则学”有亲近的关系。中国汉代就成长出了兴旺的“律章句学”,其后历代的“律学”也大多是对法条的注释之学[30]。唐律更将“名例”六卷列于之首,内容都是公用字和辞的注释。明清律首有“例分八字”图表,注释“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个字在条则内的逻辑功能。古代的律学也以对希腊罗马的写作注释(glossae, commentary)为主。中世纪的次要在爬梳的教义以寻求人的行为原则。教及民族国度兴起之后,强调其法令的权势巨子,十九世纪的实定(positivism)引出了阐发(analytical jurisprudence),认为国度所立之法具有高于其它规范的权势巨子,它的每个部门(章节、条则,以至一字、一辞)都有的意义,而其全体则是以严密的理则组合起来的一个无懈可击的系统,因而进修法令即是用切确的逻辑去阐发法的每一个部门,无需留意法之外的工具如伦理等等。这种学说轻忽了“”(law) 与“理则”(logic) 两者所规范的客体(前者为人,后者为物)之间的根基不同(豪情与意志之有无)而将法看作是一个在人的糊口经验之外犹如数学定律一般能够具有的工具,其遭到了稍为后起的汗青(historical jurisprudence)及(philosophical jurisprudence)严峻的。前者指出法非权势巨子者之号令(立法者所立之法及司法者所作之判决)的总和,而是人类社会经验过滤、净化、凝结而成的晶体;后者指出权势巨子者制立之法虽然能够不必自有其寄义(因此是amoral或unmoral),但不强人们遍及接管的原则。这二派于十九世纪晚年兴起,导致了广义的天然在二十世纪的回复,强调法令不成能自立自足,必需依赖其它规范的支撑和弥补[31]。这些学说必然引伸出来的结论是:进修法令不克不及只用逻辑去阐发和注释法令的条则,而该当对于法之上、之外的,影响法的构成并鉴定法的良窳的很多要素(包罗立法与司法其时的社会及人们的观念等等),进一步加以探究。
中国古代法家也强调君主所颁的独尊性,主意进修法令就是纯真地认识的,不必深究[32]。幸而这种极端之说未被后世所取。历代虽然有很多人正文法令,但绝大大都的家和司法者都将法令看作是很多社会规范之一,没有过度注重法条的文释,而强调进修法令需要更进一步探究法的“精义”。
前文曾经说过的终极方针或“”、“精义”该当是寻求社会的公安然平静谐,所以进修法的“精义”即是要去领会一个如何使人们在特定的情事里去达到这个方针──第一步先要领会一个本人宣示的特定的、间接的方针(如处理契约的胶葛,弥补侵权行为的损害,厘定亲子、夫妻、劳资等特定的人际关系,保障小我和集体间相对的权利,防止与犯罪,推进社会次序等等)。其次要去探究立法其时的社会布景和立法者的意向,然后根据其时及目前的社会形式去评议该的方针能否与寻求社会公安然平静谐的终极方针相符,并审视该的能否能促使此方针之实现。若是该已被司法者援用,便该去查验其记载,看看他们(司法者)与本人(进修法令之人)的注释有无收支,然后决定能否修副本人的设法,或者司法者的做法。若是没有司法实例,便该自行假设若干环境,试验本人的注释能否能使该达到其方针。颠末这些步调终究认清了一个的“精义”,才算是将这个学好了。
可是仅仅将一个个的或一门一类的学好了,充其量不外使其人成为某一个或某一类的专家罢了。前文说过,法是社会变化过程中将某些经验合情合理化之后,用来推进并维持社会的公安然平静谐的规范。大致而言,社会的变化是渐进的,所以法的演变也有相当的持续性。可是有时社会也可能因为和平、、外来文化的冲击等缘由而发生猛烈的震盪,使得一个社会里的各类轨制以至解体,因此需要大幅度地改建。近二百年来包罗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度都有此种。该当若何对付这种形式,成为了这些国度的国民,特别是其学问,火急需要处理的难题。对于进修法令的人而言,即是该当若何成立一个可以或许顺应这形式的法制和。以中国为例,清季以来立法者和者已经引进若干外国(如欧陆、日本、英、美、苏联)曾经施行而似乎成就不错的法制和(如社会主义、本钱主义、主义),都未移植成功,在中国造出了一些像的工具,对于中国社会里需要法令去处理的问题很少协助,以至激发了很多新的问题。形成这些成果的缘由是什么?次要在于这些人轻忽了一点主要的现实:社会可能剧变,但人的思惟和行为不成能响应地剧变。
人的思惟和行为是由其的和社会演变的汗青形成的,而一切的轨制和学说都是在思惟和行为的根本上成立的上层布局。要在已有的根本上逐步地、小规模地改变原有的上层布局,大致上并不坚苦。可是即便如斯,也该当对已有的根本和想要改变的部份具有相当的领会。若是想做的改变较大而所根据的是一个外来的模式或,则必需对这模式或和已有的根本取得完全的认识,并对如斯改变的可行性作精准的评估,不成懵懵懂懂贸然处置,致使不只华侈了时间和各类资本,并且形成若干庞大永世性的损害。中国此前犯了这种错误,其后果已逐步。此后该怎样做?简单地说就是要认清本人的根本和各类可作参考的外国模式和的利益和短处,然后找出一条最恰当的法子来成立一套新的法制和。此一说法似乎是老生常谈,可是此前并没有人当真地做过。
要当真地去做上述那样的工作不是仅仅学好某些部分的法令就能胜任的,而需要深切领会中国的汗青文化,阐发目前的世界形式,推论整个国际社会的成长趋势,认清中国的能力和缺失,确定中国在此成长中的方针,然后才能设想出恰当的法制,成长出一套支撑这法制的,对于很多主要的问题(包罗以上提到的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法令等等常见的,还有更深一层的如小我的生命有何意义和价值,人与其它生物及天然之间该当有如何的关系等)作出响应。这各种问题看来虽似,其实常常潜具有很多现有的法令里,以至是某些法令的主题(例如、行厘定小我与社会权势巨子的关系,生态保维持人与天然之间的协调,数十年来连续订立的律例和近来相关堕胎、死刑存废、同性婚姻、国际移民、根细胞(stem cell)研究等等问题的法令便涉及生命的意义与价值)。所以进修这些法令之时也该当留意那各种问题。
全盘研讨那各种问题的学问有二:学和法史学。可惜二者在目前都不受注重。学者们指出了三个缘由:一、它们所涉甚广,即便想稍加探究也必要先具备相当多的人文、社会科学的学问,对一般进修法令的人而言是太坚苦了。二、一般的法令实务只讲究现有的合用,很少去追查法条背后或的问题,所以一般人感觉这两门学问功能不大。三、不少人受了风行的学科分类的影响,认为那些根基的问题与相距太远,该当由哲学和其它社会科学去研究。这三个缘由之中,第三个只是一种观念,本文前段已析述其非。第一个是现实,第二个只合适一部门现实(由于有些实务与主要的和法史有亲近关系),可是援用这两点作为不去当真进修和法史是不合错误的。冉求对孔子说“非不说子之道,力不足也”。孔子答道“力不足者,中道而废,今女画”[33]。我们认清了和法史的主要性,便应极力去学,不成畏怯不前,停滞不前。
总而言之,进修任何一门学问必然要树立一个高远的方针,勤奋以赴。所谓取法乎上,虽不得上,犹可及中。进修法令也是如斯,必然要立志学到最好的程度,毫不可将法看成一种手艺去学,背背条则,硁硁于其文义,而要尽量多学“法之外”的人文、社会科学的根本学问,控制“法之内”的精义,更进一步去思虑“法之上”的很多规范及相关的问题,不然就不克不及说是学好了法令。的大思惟家皆有此见。前文提到荀子说“不之义而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34],英国的“Law Lord”Cyril John Radcliffe说:“We cannot learn Law by learning Law”值得我们深思[35]。
以上所说若何学好法令似乎仅仅只谈了一些求知的问题。人们都晓得仅有学问是不敷的,在现实糊口中有学问的人未必能好好地干事,所以人不只仅要有智育并且还需要德育。我此前没有谈到这一点,并不是由于德育不主要,而是由于所谓“德育”,乍然听来似乎只是教育,其实该说是“规范教育”,教人进修律己处世的各类规范,包罗及法令等等。教人进修规范可用身教,可用言教,目前一般法令学校大约都当前者为重。可是如前所述,进修法令不应仅条而要兼之上、之外的学问,而这些学问都与相关,所以法令教育看来只是智育,现实上也包含了德育。这个事理已在前文再三申明,可是还有几点需要在此稍加阐述。起首要说的是一种所有之人都该当接管的德育:由于法令与社会各方面有亲近的关系,所以之人无论将往来来往处置制定或合用法令的工作,城市遭到各方面的压力,促使他们采纳某一个导向,而他们对于某些导向也可能有一些本人的见地,因而法令教育该当协助学生养成一种学问的包涵心和的评议习惯,对于社会各方面来的压力厚此薄彼,将它们背后的主意和理论众端参观,而且与本人可能已有的见地并立,不偏不倚地从社会全体的立场加以评议。有了如许包涵的德性,之人才不会受一方压力的挤迫,成为某一种主意的推手或某一家理论的信徒,而能思虑,为社会找出一个较为准确的导向。
其次要提到一项与司法实务出格相关的德育。此点甚有需要,一则由于之后处置司法及相关工作的人(包罗各类公私机构的法务人员及侦查、查察、、仲裁、审讯等等人员)与处置立法工作的人比拟,为数较多,不免良莠不齐;二则由于立法是为一般人制定行为原则,司法是为特定之人处理具体的问题,相对而言,司法及相关工作所涉及的人际关系较为间接并且复杂,身在此中之人不免会有迷惑,以至犯错。因为这两个缘由,处置司法及相关工作之人需要一套比力精密的行为规范。这套规范的内容很广,此处只能简单地谈一谈与查察、和审讯三项工作之人相关的部门,由于他们与涉案人之间的关系最为间接并且复杂。这种关系在分歧的司法轨制里有显著的差别。中外常见的司法轨制有两种:一是司法人员侦审制(inquisitorial system),一是当事人制(adversary system),二者各有好坏。前者之弊在侦查者兼裁判者,被侦审之多处于晦气之地。此点极易领会,毋庸赘述。后者之弊在两边各自,可能置社会公益于掉臂,诉讼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者的机智和对法式法细节的控制,轻忽了本色的公安然平静社会协调。这一弊病在近代本钱主义的社会里显得出格严峻,由于几乎一切工作的报偿全以计之,敷裕之人能够用重金聘用高超的律师为其,这种 “雇来的槍击手”(hired guns)的诉讼技巧和可以或许的资本和机制,往往不是一般对方当事人(包罗检调单元)的律师们所能控制的,所以两边在法庭内交际锋之余,很多案件都得不到的成果。
由于此刻我国兼行此二轨制,也兼受它们的弊害,所以我们的教育该当强调一种司法实务的,使学生大白:第一、担任侦审工作之人,该当认清他虽然是为国度办事,但其职责毫不只在的政策和执政者的好处,而该当寻求公安然平静社会的协调,因此也该当顾及当事人两边实体法及法式法上的,不成其司法权势巨子。第二、担任当事人工作之人该当认清两点:(一)他办事的对象虽然是特定之人,可是他工作的目标是寻求公安然平静社会的协调,所以他虽然该当极力己方的,拒斥对方的主意,但不成盲目地沦为当事人的同党,不择手段以告竣其目标,而该当以诚笃的立场看待,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攻防,以的立场权衡当事人的和社会的短长。若是不克不及做到这三点,便该辞去其人的职务。(二)由于法令涉及小我及社会的短长,他的工作不只是为小我营利谋生,而该当为社会寻求公安然平静谐,所以他不克不及只将其学问和技术出售给付得起高价之人或机构,而该当供给一部份时间和精神,无价地为社会上贫苦无告之人争取并保障其,防止并者对他们的侵害。
上述合用于司法及相关工作者的规范与合用于一般人的规范根基上并无收支,但因前者涉及的社会短长较为严重,所以目前很多国度的法令学校已将它列为必修课程,称之为“法令伦理"(legal ethics),并设想了一些法子(例如对于情愿在结业后处置若干权利性法令办事工作 [pro bono work] 的学生减免膏火)促使学生遵照。我虽然认为法令教育本来就包罗了德育,可是因为上述目前社会里的两个现象 ── (一)代表各类特殊好处的游说集团愈来愈多,其压力愈来愈大,其主意和理论愈来愈、诡谲,一般人多受其、挤迫,或者不盲目地受此中某些集团的驱使,或者茫茫然不知何去何从;(二)物质文明的强大诱引使人们,特别是被重金雇用的法令工作的实务人员,,罔顾,形成很多不妥的后果 ── 使我也感觉上述两种德性与伦理,该当出格在法令教育里加以强调,如晨钟暮鼓一般地来之人的,养成他们一种比一般遵照之人更为奇特的,入污不染、持正不阿的人格和行为。
(三)“法令人”的工作
最初要来谈一个现实的问题:学了法令之后能够做些什么?一般人可能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由于大师都晓得之人能够做律师、查察官、等等。然而他们说的是之人能够处置的职业,我要问的是之人能够有什么作为,什么成绩。目前有些人倡导“法令人之治”。什么是“法令人”?学过法令的人即是“法令人”吗?或者只是守法的人?或者必需是通过律师、查察官、测验的人?或者该当是通晓法令的人?“法令人”要“治”什么?治事??[36]治事未必需律。者应备之前提极多,守法只是其最根基的一项,此外还必要很多其它的学问、智能、勇气、毅力,而且遵照一套极高的礼节规范。“法令人”是指如许的人吗?荀子将他那时候的人分为俗人、陋儒、雅儒、大儒四等[37](儒效),我们也能够将学过法令之人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学得很无限的人,结业后并不以所学为专业,当然不克不及算是“法令人”,可是有一点法令的学问几多对他们在处置工作和人际关系时有些协助。第二类是只学了一些现有之法,记得很多条则,而固执于其文义之人,虽然能够处置各类法令工作,但因其所见者小,对于社会及法令的终极目标不甚了了,对于本人作为一个法令工作者的功能和应有的义务也不很在意,将所学的法令只看作是个谋生牟利的东西,怎样利用都能够。此中谨愿者能够机械地根据条则文义处置一些例行的法令事务和琐细的诉讼,狡黠者可能舞文弄墨成为词讼吏,风致更为低下者可能以法令为掩蔽盗名欺世,滥权,也都不配“法令人”之称,只能别离名之为“法匠”、“法棍”、“法贼”[38]。第三类是学得了法之精义的人,对于法的方针和本人的义务认识较清,在处置法令事务时能够对现有的提出合乎情理、足以推进社会公安然平静谐的看法,在法无的景象也能根据提出恰当的处置法子。第四类是可以或许深究法令之内、之外、之上的各类问题的人,他们不只对于现有的法制和有清晰的领会,晓得其功能和缺失;并且能远瞩,回首社会过去的轨迹,瞻望其未来的演变,因此设想出因应之道,批改现有的法制和相关的。这两类都能够被称为“法令人”,前者能够成为优良的律师、司和立法者;后者若是努力于学术能够成为家,若是将其学问和智能用于实务,并且能身体力行,恪守法令及法之上的高层规范,为他人作则,便能够做上好的社会带领人,若是他们能取得这种地位,又能慎选包罗第三类“法令人”在内的各类专业人士为其辅佐,便能够“”。所以进修法令之用可大可小,全凭小我的勤奋,可是事先必需认清方针,晓得法令是什么,为什么要进修法令,其次要讲究方式和步调,才不至于不得其门径,徒劳无功。
四、结语
以上是我本人五十年来进修法令所得的一些经验和见地,琐琐言之,能够说是野人献曝。说:“上士闻道,勤而行之;中士闻道,若存若亡;下士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认为道”[39]。我不敢自诩所说为“道”,也不敢奢望很多人会勤而行之,但愿有志进修法令之人读了不要大笑,而肯花一点时间,将我这番话检核一番,细心地想一想本人但愿能成为哪一类的“法令人”,然后选择一条本人的进修法令之。
【作者简介】
仁, 地方研究院汗青言语研究所兼任研究员。
【正文】
[1] 此文大致以2006年5月17日作者的为据。初稿写成后承大学院张骐传授指出此中若干错误。特此称谢。作者此前曾在中研院史语所退休时以“进修法史三十年”为题谈过其经验(见史语所及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学会主编《法制史研究》创刊号 [2000] 页153-164)。但较此处所述简单。
[2] 出格值得一提的是Eric Hoffer的The True Believer, Karl Popper的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Friedrich Hayek的The Road to Serfdom及George Orwell的1984, Animal Farm等。
[3] 印象最深的是他的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Wisdom of the West, Freedom and Orgnization, Human Society in Politics and Ethics, Why I am not a Christian等。
[4] Bodde在其稍后出书的一书里称此说出于十九世纪学者Ernest Alabaster。拜见Derk bodde and Clarence Morris, Law in Imperial China (Harvard, 1967)。
[5] 人这么说几多有点负面的意味,犹如我们说或人“莫明其妙”。
[6] 他们的辩说次要见于H. L. A. hart,“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1958) 71 Harv. L. Rev. 593-629 和Lon Fuller, “Positivism and Fidelity to Law—a Reply to Professor Hart” (1958) 71 Harv. L. Rev. 630-672。
[7] 由于感觉林教员给我的极有性和箴戒性,所以我写了“林纪东教员谈读书、写作和司法”一文。集在《高山仰止——林纪东传授追思留念集》,台北: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93-97页,能够供进修法令之人参考。
[8] 拜见仁:《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乘目》,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76年版。
[9] 自1985年起史语所决定将颠末拾掇的文件逐渐供学者研究,至2000年止由台北联经出书公司共出书了《地方研究院汗青言语研究所现存清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370册,共计49720件(325-370册为光盘版)。我在其序文里对档案的来历、品种及拾掇工作有相当细心的陈述。其后改以计较机处置,至今(2006年7月)已扫描成影像者约二十一万件。各件皆作摘要,便于查阅。已完成的影像与摘要集成“地方研究院汗青言语研究所藏明清史料”,逐渐置于该所电子材料收集上,利用甚为便利。
[10] 这些文书品种繁多,包罗的谕示、派令,民间的合约,番字契、诉讼的书状,州县的判决,各行业的执照,租税的契照,书院的课卷,私家的函札、诗文等等。其时因无财力出书,只影印了几份,送给赞助此一工作的几个学校藏书楼珍藏。王世庆先生编纂了《公私藏古文书汇编》目次六册,由台北全球书局自1977至1981出书。每册之前刊有我写的序及《研究材料专刊序》,申明此一工作的倡议及进展。
[11] 第一档案馆也保留着很多雷同的(昔时留在原存遍地未被窃出的)文件。台北故宫博物院则有很多原存于清宫大高殿的“军机处档案”,此中也相关于刑案的文书,记录的是比力特殊的案件,由交办经军机处打点后以奏折间接呈报给。与这些文书比拟史语所保留的是常见的,经由各级讼事逐渐处置的刑案,是研究清代一般司法法式比力好的材料。
[12]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常常以一条不合“合理法式” (due process) 而判它为违宪。所以Justice Felix Frankfurter有一次在哈佛时曾强调此点,大意说:I can live under Soviet substantive law if I am allowed to apply American procedural rules.
[13] 档案内载有“在京”、“园”、“懋勤殿”、“行在”等处之“勾到仪注”,大同小异,兹录“在京勾到仪注”于下:“每逢勾到,是日清晨将勾到本捧交奏事人等转奏,预设御览黄册于御案上,再设学士念本桌案于前恭候。召入时奏勾到本之学士将名单捧入,置桌案上。大学士、军机大臣、内阁学士、刑部堂官分摆布跪,日讲官分摆布侍立。奏勾到本之学士奏某省勾到。大学士一人将汉字本展于勾本桌案上,奏勾到本之学士念各犯姓名,恭候御览汉字黄册。大学士刑部堂官等各阅看照顾小摺。经皇上裁夺降旨,大学士遵旨勾汉字本,勾讫将本捧出,照勾过汉字本勾清字本,抄录清汉签送批本处进呈后批出清字,兼批汉字,密封交监察御史即交刑部按例打点。”拜见《地方研究院汗青言语研究所藏明清史料》(电子材料收集)155514, 059856, 095325。
[14] 勾决本成摺状,姓名直行书写,一名一行,自右至左陈列。“勾”是硃笔所画的一个符号,套在被勾者姓名之上,先自左至右,再于姓名之右转下,成“┐”状。
[15] 每一个勾到本首幅的用语可能有一些分歧,但都按照此一格局。这种勾到本在史语所所存内阁大库档案中甚多,见《地方研究院汗青言语研究所藏明清史料》(电子版)01511, 015853, 027270, 015253, 067293, 015158。
[16] 拜见仁:《清代法制研究》,中研院史语所1983年版。
[17] 此书将交哈佛大学出书社出书,当前有空再以中文重写一遍,由于此刻中国人对本人的保守领会较深的也不多了。
[18] 此院位于美国州普林斯敦镇,与Princeton University附近但没有附属关系,是一个私立的,为高档学术研究而设的机构,分数学、物理、汗青及社会科学四所。由于爱因斯坦已经持久在此工作,吸引了很多出名学者来此而名闻于世。
[19] 中国以前也有若干学者编集历代审理的故事,如宋代桂万荣的《棠阴比事》、明代余昌祚的《仁狱类编》,但与成案类编分歧。清代刑部曾将其对法条有注释性的判决“通行”全国,作为各级司法者处置同类案件的指点准绳,等于是法条的弥补,而现实上这些准绳大多会在数年后修订律例时立为新的条则。此外有些学者曾将上述那种性质的判决及地方法司的某些看法编纂成书(如李馥堂的《两歧成案新编》、祝庆祺的《刑案汇览》),以供司法者的参考。有一些司法者将其本人判决的案件刊印出来作为其著作的一部门(如汪辉祖的《病榻梦痕录》)。但这些册本都与英美法系的Law Report分歧。
[20] 先秦诸子都曾谈过人的需求、他与的关系、原始社会及社会演变等等问题,我的《先秦理论》内辑有相关的材料。谈这些问题的人极多,以Thomas Hobbes, John Locke, J.J. Rousseau等最为后人所知。George Sabine的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4th edition, The Dryden Press, 1973) 有简明的引见。
[21] Roscoe Pound, Law Finding Through Experience and Reason, (Harvard, 1960).
[22] 除了一些恶法(如强廹告讦及种族蔑视的条例)之外,根基上一切社会规范都以推进并社会里的公安然平静谐为目标,只是其较着程度有所分歧。目前一般人都认为法的方针是“公允、”,中国保守里说法所求的是“平”、“直”、“当”,说法所求的是justice,justitia,irness,rightness。这些名词十分常见,但细心想想其意义并不简单。先说“当”,它是一个价值判断之词。庄子举了很多例子(如“毛嫱丽姬,人之所美也;鱼见之深切,鸟见之高飞,麋鹿见之决骤。四者孰知全国之杂色哉?”《庄子内篇.齐物论》)申明一切价值观都是相对的,强调“以道观之,物无;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以俗观之,不在己"(《庄子外篇.秋水》)所以从分歧的概念来看没有绝对的“当”“可言。次说“直”,它是一个描述行为之词。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此中矣。”《论语.子》),所以“直"不克不及只指一个行为的概况现象而掉臂其后果。再说“平”,这是一个评议人际关系之词。孙中山先生指出“平”有“齐头”、“齐足”之分,社会规范该当求齐足之平而非齐头之平。对justice的内涵和外延,自古至今不断在会商。由于严酷的形式上的公允(strict, formal justice)会导致本色的不公允(unirness in reality)所以在英国发生了衡平法。欧陆国度里也插手了“诚信准绳”、“形式变化”、“无义务”、“善意第三人” 等等条目。近年来美国以及受其影响的若干国度为了改正以往社会中各类蔑视所生的,更订立出了很多辅助弱势人们的法令(affirmative action laws)。这很多中外的见地和做法都显示出人们认识到法与其它规范一样,不是仅仅追求制式化的肤浅的公允,并且还要推进人际的协调。大思惟家所描画的抱负社会——的“大同之世”(见《礼记.礼运》)的“大道风行,至德之世”(《庄子外篇.六合》)以至韩非的“至治之国”、“至安之世”(《韩非子.用人》,《韩非子.大体》);的很多作家的“乌托邦”(utopia) (见Plato的Republic,William Morris的News From Nowhere;Holbach的The Natural Politics等书)——也都不只是公允并且是协调的,在这种社会里的规范当然也应以此二者为其方针,不只是简单的“公允”罢了。
[23] 近来喜用“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作为“国"和“” 以外的各类社会合体的总称。John Locke在其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circa1681) 用以描述分歧于 state of nature 及 political society 的形态。其后很多人绍述其意 (如Adam Ferguson, 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 1767)。 此刻大都学者所说的“社会"包罗各类“非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简称NGOs)“私家意愿组织”(private voluntary organizations,简称PVOs)、小区组织,基金会、教集体、职业集体、慈善公益集体、环保集体、合作社、学术集体、企业集体、政策研究集体、消费者联盟、、说客集体(advocacy groups, lobby groups)等等不堪列举。
[24] Roscoe Pound于上列(四)、(五)二点曾三焉,见其Law and Morals (Harvard, 1923)及Law Finding Through Experience and Reason (Harvard, 1960)。
[25] <荀子>「粗略」
[26] 同上「王制」
[27] 同上「君道」
[28] 关于此点可参看我写的“清代教育”及“名幕循吏汪辉祖”二文,别离刊于《大学论丛》18卷1期1-35页,2期155页(1989)及19卷1期1-49页,2期19-32页(1990)。
[29] 近世中外如许的人物可举沈家本和美国的Oliver Holmes为代表。关于他们所受的教育和生平的事功及著作可看李贵连传授的《沈家本传》(:法令出书社,2000)和《沈家本评传》(南京大学出书社,2004),Sheldon M. Novick的Honorable Justice: The Life of Oliver Wendell Holmes(Little Brown, 1989)。
[30] 这种律学的作品甚多,唐代长孙无忌写的《唐律疏义》和清代薛允升的《读例存疑》即是出名的代表。
[31] 关于成长的著作极多,我感觉以Roscoe Pound之作最为简明,见上引Law and Morals。
[32] 商鞅说要于宫中藏设“朴足以”之。吏民欲令者便去问。记其所告于券,契约给问者,右者由自藏,当前处置事务便以券书处置,不准吏民以其它原则(礼乐、诗书、孝弟、等等“六虱”)去注释、。见《商君书》靳令、君臣、弱民、定分等章。韩非也有类似的看法,所以说“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吏所教的只是法文,不答应人们评断法之良窳。见《韩非子》五蠹、六反、诡使、问辩、、显学、外储说右上、用人、大体等章。
[33] <論語> 「雍也」。
[34] <荀子>「君道」。这句话的意义是:不领会法的精义,而只重视于法的条则,虽然晓得的条则良多。
[35] 此话强调要学好法令不克不及仅仅进修狭义的法令,其全文为:You will not mistake my meaning or suppose that I depreciate one of the great humane studies if I say that we cannot learn law by learning law. If it is to be anything more than just a technique it is to be so much more than itself: a part of history, a part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a part of ethics and a philosophy of life. (Lord Cyril J. Radcliffe, The Law and Its compass (W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60))
[36] “法令人之治”大约兼指二者。我想也许由于目前“治事”、“”之人有很多不不守法,所以有人要喊出一个标语,鞭策一种,这是鼓吹并参与某种打算之人(advocates, activists)的做法,存心良苦,并且显示出了极大的勇气,值得钦佩。可是作为一个研究和教育之人,则该当沉着地对此问题加以全盘调查,将其各类层面阐发之后,地陈述出来,让人们自行决定该当若何去处理。若是他要作些则该当是不偏不颇的,免得人们过犹不及。
[37].<荀子> 「儒效」。
[38] 要领会这些人和他们的作为能够看近来的景象——的司法者都是律的,立法者之中绝大大都亦然,行政部分的最高层则几乎满是大律系的结业生。他们多年,成果使经济阑珊、社会、国际地位下降。更的是在此期间他们之中有很多犯了诈欺、、纳贿、洗钱、内线买卖等等,其败行已由透过加以。可是他们仍鼓其如簧之舌,曲解法令为本人强辩,而且、劫持检调人员,干涉侦查。而历来未以耿直闻名的法院比来更显得暧昧。那些被控之人未来能否会遭到的审讯尚在未知之数。可见之人未必能治事、;若是沦为法匠、法棍、法贼,其败露误国,更有不成胜言者。
[39] <> 第三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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