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作为货物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除办理进出境联检等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来华作业且作业完毕后出境的外籍工程船舶作为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兼具进出境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双重属性,除办理联检手续外,一般以租赁贸易或暂时进出口等贸易方式进行报关申报,具体要根据其合同等实际情况来判定。
1.合同方面
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需要对服务内容、费用计算、进口义务及税费承担、海关要求等进行明确,使甲乙双方均清晰明白各自责任和义务。对于明确为干租的用船关系,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租赁价格中应明确租金单价或租金总额。对于非干租的用船关系,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服务费用可以是费率或总包费用形式。无论是租赁合同还是服务合同,可考虑对费用组成进行细化(在没有细化费用结构的情况下,以合同总额计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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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申报方面
第一,若进口外籍船属于驳船等具有运输性质的船舶,且需在国内从事水路运输或拖航工作,需提前向国家交通运输部申办批件并进行公示,批件批准其在国内从事水路运输或拖航工作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需提前规划好办理时间。所需申办材料包含:申请(要重点阐述使用外籍船或船组进行国内水路运输的原因、必要性,外籍船或船组有否特殊性,所承运物件有否特殊性、为何不使用国内船舶资源进行运输)、船舶合同、船舶证书、相关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如所承运物件的装船方案图纸等)。
第二,提前办理银行保函开立/保证金缴纳、海关行政审批、运抵报告等手续。提前准备如下资料:船舶进境申请报告(包含项目介绍、施工工作情况描述及作业海域坐标、施工工期、通关地点等信息)、船舶有效保险单、船舶合同(中英文各一份)、船舶现值发票(与保单中的船值一致,带船舶全称)、船舶装箱单(带船舶全称)、随船设备清单(带船舶全称)及随船设备清单情况说明、船舶情况说明(包含船舶操作原理、功能介绍、配置明细表等)、船舶彩色图片(带船舶全称)、船舶的有效国籍证书、吨位证书、入级证书、随船进口物资清单(若有,指需单独申报的物资/不再随船复运出境的物资,且要单独提供其发票、箱单、提单等)、船舶提单、船舶租金发票(带船舶全称,租赁贸易下使用)。若须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及其他与进出口申报相关的许可证,外籍船舶进境前,须按有关规定办结才可入境。外籍工程船舶不要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设备器材里含有危险化学品入境,因涉及的进口许可证的办理需要特定资质条件。
第三,联检手续需要提前准备船舶有效证书(船舶在中国期间,原件证书要一直保持有效)及资料,如国际吨位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安全稳性手册、破损控制手册、最低安全配员文件、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等级证书、国际防止油类污染证书(IOPP)、油类记录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记录薄、货物系固手册、符合证明(DOC)、危险品适运证书、入级证书、构造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无线电安全证书、船舶安全证书、免除证书、免予除鼠证书、安全管理证书(SMC)、燃油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明或金融担保、救生筏及静水压力释放器检验证书、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其他灭火器材检验证书、船舶保安员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PSC)、船舶规范表、船员名单及船员接种疫苗清单(要写船员全名,与护照严格一致,不可缩写、错写、漏写、倒写;根据国际惯例及国家检验检疫局要求,船员必须备齐有效的适任证书、健康证书、疫苗证明、黄皮本(黄热病接种疫苗)等)、预到达安全信息表、停靠港航次清单(最近停靠的后十个港口)及上一港离港证等清关文件、航海健康申报书、船用物品申报单、船员财物申报单(若有应纳税的或限制进口的财物)、船舶联系方式(包括卫星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箱、手机号码、MMSI号码等)、船方与国内有关机构签署的油污防控协议。
第四,在外籍船舶进境前办妥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及涉及到的非开放性水域作业许可、大型拖带许可和适拖证书及航行警告、外籍人员签证及工作准证和登轮证等工作的有关手续。
第五,根据海关有关规定,进口后用于国内航行的二手船舶,邮箱内剩余的油料,无论是否包含在船舶总价内,均应视为船载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审价征税。从国外航行至我国口岸时,船舶油箱内燃料油若超过油箱总容量的30%;从港澳台地区航行至内地口岸的船舶,油箱内燃料油若超过油箱总容量的5%,须按规定提交成品油进口许可证件。鉴于该证件的办理需要特定资质条件,建议工程企业在进口前统筹控制燃油加注量。
3.境内作业期间申报方面
第一,联检通过及海关审批放行后,外籍船舶方可前往规定的施工作业区作业;否则,未经海关放行,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区作业及装卸物品和上下人员。
第二,外籍船舶自进境之日起至出境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其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三,外籍船舶在境期间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船舶吨税。
第四,外籍船舶境内作业期间,若在同一关区进行另一个未申报的施工项目作业,须提前向海关提出移泊申请,得到海关同意后方可进行另一个施工项目作业。
第五,若外籍船靠泊码头,须停靠开放性码头;若外籍船从一个码头移泊至另一个码头或同一码头内的移泊作业,需提前向海关及边检申报,得到其同意后方可移泊。
第六,若外籍船往来规定作业区及码头,在靠泊码头前及离开码头前,须提前向海事、边检、海关申报,得到其通知后方可移泊。
第七,若国内船舶需搭靠外籍船舶,需提前办妥搭靠证手续。无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无法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
第八,经海关核准后,外籍船舶可以申报上船的物料有:保障行驶、航行的轻油、重油等燃料;供应工作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食品;保障运输安全的备件、垫舱物料和加固、苫盖用的绳索、篷布、苫网等;海关核准的其他物品。供船物料上下船,须按照海关要求,在海关的全程监管下进行。申报上船的物料或备件只能用于本船。
第九,根据海关规定,除下列情况外,进出境运输工具使用过的废弃物料应当复运出境:(1)运输工具负责人声明废弃的物料属于《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列明,且接收单位已经办理进口手续的;(2)不属于《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废物目录》目录范围内的供应物料,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产生的清舱污油水、垃圾等,且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接受单位能够自卸下进出境运输工具之日起30天内依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前款第(1)、(2)项所列物项未办理合法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海关可以责令退运。
第十,未经申报及海关、边检许可,不得私自装卸物品和上下人员。若为外籍船舶进行加油、加水及配餐事宜,须选取满足相应资质及备案要求的供应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项目完工后,外籍船舶若需转入其它关区的项目作业,须提前向两地海关申请,得到同意后办理转关手续后方可离开(若未得到同意,则须出境后重新办理入境手续);若作业水域属于非开放性水域,需提前办理非开放性水域作业许可及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办妥离关手续后至离开转出关区前,以及到达转入关区后至办妥进关手续前,外籍船舶不许从事任何工作或活动。
4.出境申报方面
办结所有海关出境手续后,出境行驶前,非经海关同意,外籍船舶不得装卸物品和上下人员。办结船舶所有海关出境或者续驶手续后的24小时未能驶离的,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故办结各手续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尽快离境。——论文作者: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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