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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论文发表唐代的婚姻状况

来源:中英文核心期刊咨询网 所属分类:文史艺术 点击:次 时间:2016-02-1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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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今天我所选定的例子是中国的唐代社会,这不仅仅是因为唐朝是中国乃至世界在封建时代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而且因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当时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推测出决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

  【关键词】唐代;妇女;婚姻 ;社会地位

  目 录

  1 引言

  一、唐以前社会正统思想的力量变化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

  二、民族融合而带来的新气息

  三、战争的影响 

  四、唐以后儒学伦理及缠足对妇女的影响 

  男女两性的地位问题,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是最经常被讨论的问题之一,众所周知自从母系社会结束父系社会开始以来,整个古代社会之中女性的地位一直是低于男性的,这种地位差异甚至在今天的现代社会中还有很强的表现。但是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一直以来众说纷纭,中国人把对女性的压迫全部解释成封建文化的毒害,这种说法未免有些片面;一些女权主义者把女性的社会地位现状全部归罪于男人的卑鄙圈套,这种解释也实在太过极端。实际上影响女性社会地位的因素很多,有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等多方面的影响而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的客观要求,要逐一分析各种因素,无疑需要长篇累牍的繁长论述,好在正如中国古话所说“一叶落而知天下秋”我们只需要具体的分析一个有代表性的社会中影响女性地位的原因,就可以从一斑而知全豹,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了。

  说唐代的妇女地位较高,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比如从婚恋问题上来讲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薄,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张生和莺莺们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其次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可见唐代的婚姻法律虽然仍然是以男性权威为主导,但是对女性的利益也做了相应的保护,不仅要求男方不得无故休妻,而且对于为男方做出了贡献的妻子也通过法律保护他们的利益,从而杜绝了陈世美现象。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社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但是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另外,对妇女离婚后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另外,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实际上,唐代妇女较高的社会地位不仅仅表现在婚姻与家庭领域,在社会活动中她们同样享有较高的行动自由,我们以社会活动中最重要的政治领域为例,自汉武帝以来,中国人一直以来反对女性参与政治,认为女性对政治的影响是为乱政。但是在唐代,对于女性投身政治活动这种行为,社会是相当宽容的。早在初唐时期,太宗的诸位公主以及他们的驸马就是政坛中一股十分活跃的力量;而在之后的时期里作为女性的武则天有长期掌握了政权,我们看到虽然她日后的公然称帝和对历史家族的打击使她备受舆论的诟病,但是对于她早期二圣临朝,或是作为太后把持朝政甚至废立皇帝等行为社会大众并没有太大的反对。再之后唐代的诸位公主,后妃以至对于朝政保持着较大的影响。虽然在之前的中国与出现过杰出的女性政治家但她们大多是作为太后以皇帝母亲的身份参与政治,依靠中国人对孝的推崇对母亲的尊重而为自己的政治影响力找到合理的名分,向唐朝这样皇帝的女儿,妻子甚至是皇族中女性成员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参政议政的现象,不仅空前,更加绝后了。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可见一般。

  从婚姻关系上看,休妻是男权的体现之一,一纸休收就可以让妇女尽受社会的歧视,而且终身难以再嫁。在封建社会鼎盛时代的大唐,丈夫在三种情况之下是不能休妻的,妇女却可以在夫妇关系破裂的时候主动提出的离婚,而离婚再嫁甚至三嫁并不为怪,无关贞节。不要说夫死而嫁,就是夫久别未归且不知存亡者,女方皆可以离异再婚。从宫廷到民间莫不如是。据唐史记载可考证的公主有93人,其中二嫁者28人,三嫁者4人。民间婚姻上对妇女的束缚就更小了。大家都知道武氏为唐太宗之才人后又成为太宗儿子的皇后,太宗杀弟元吉,收其妻为妃的旧事。这倒不是淫乱宫闱,人们对于妇女这种认同恰恰反映的有唐一代妇女拥有地位较高,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的权力。某些唐代传奇如:《聂隐娘传》、《红拂女》等所表现出来的妇女自主择夫的精神并为人们津津乐道引为千古美谈,正是这种独立自主权力的体现。

  从家庭关系上来看,较唐与前后世最大的不同在于女子拥有了财产继承权。吕思勉《隋唐五代史》中有记载“唐时所谓户绝,不必无近亲……虽有近亲,为之处分财产,所余财产,仍传亲女,而远亲不能争产”在封建社会中,继承权关系到在家族中的血缘与地位,在父权至上的社会体制下,继承集中体现了宗法关系,从来都是以子为准。唐代女子取得了继承权,这在封建社会都是独一无二的,说明女子不但经济地位有一定的提高,政治地位也有相应的增长。

  还有极富特色的一点就是唐代盛行女子体育运动,流行女子踢毽子,女子足球,甚至还有女子马球,与那些妇女养在深闺无人识,平时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时代形成强烈的反差。唐人还作了《内人踢球赋》来赞誉女子足球之兴盛。以上几点只不过是唐代妇女地位提高而反映出来比较明显的特点,然而纵观历史可以发现唐代妇女地位是由汉至清这一阶段中最高的时候,同是封建社会为什么妇女地位会在这时达到高峰呢?那么它的历史根源在哪里?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决定政治。其政治地位的高低是由于其经济地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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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决定仅仅是一种基础,在客观历史发展变迁中社会地位在民间反映出来的变化通常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影响,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这种影响还相当巨大,就如同矛盾的次要方面在某种条件之下极大的影响事物的性质一样。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就来自各方面强大影响的结果。

  1 唐以前社会正统思想的力量变化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要也就是儒家伦理道德取得正统地位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改造儒学。董仲舒正式确立了三纲五常六纪的体系并将之纳入了政治体系之中,并以空前的力度来加以推广即为儒学伦理的社会化,此社会化简言之为社会教化,道德评价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社会风俗。董夫子的儒学为封建的等级特权,具体在此处即为男尊女卑的统治提供理论依据与思想指导。专制统治是一种尊卑的统治,而汉儒学给以道德上的认同又为其合理性作大量论证并极力使之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与道德观。然而这仅仅是封建伦理纲常系统化与制度化的开始,对妇女地位的束缚也只是刚刚走上制度化系统化的道路。接着谶纬学的泛滥,汉王朝的崩溃,随着佛教的中国化进程加快,道家玄学的兴起,以及国家的分裂,这种刚刚迈出的脚步似乎又停顿下来,妇女地位反而上升的趋势。

  长期的政治分裂,三国时期不说,从曹丕称帝到隋统一的三百六十九年的时间,只有三十五年是统一的。这是秦以后中国政治分裂持续时间最长的一个阶段。伴随着政治的分裂,创造了一个可以容纳异说的客观环境。儒学在走向神化的过程中,自己削弱了自己。而东汉时期传入中国的佛教,在分裂战乱的环境下中国化的进程大为加快,形成了中国化的宗教——禅宗。宗教这种精神鸦片对于统治者欺骗百姓,安抚被压迫人民安于现状有着天然的优势大受统治者的推崇。尽管佛教不事君父,不顾人伦,不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基本立足点使其无法取代封建的宗法伦理而成为统治者维护的基石,但其“众身平等”“万物皆有佛性”等在成佛道路上的平等性思想对儒学的等级尊卑构成极大的冲击。富有时代特征的魏晋玄学以老庄玄理为本,不强尊卑贵贱,讳言君臣上下,士族大都崇尚清谈,藐视礼法,如稽康阮籍等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人生若朝露,天道邈悠悠”“愿登太华山,上与松子游”认为礼法等皆是束缚,只有无拘无束的天道才是解脱。他们敢于痛斥儒经、仁义、名分,不能不说是对儒学的重大冲击,其独尊地位名存实亡,以至后来实际地位还排在佛道之后。这样的局面中礼法对于妇女地位的束缚相当小,更为唐时妇女地位的进一步提高提供更大的空间。

  2 民族融合而带来的新气息

  中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间的交融不断的进行着,许多少数民族在不同程度上接受汉文化的影响,也同时影响了汉文化。汉魏之际随后数百年,中原内乱不止,西北少数民族迁徙入境,据《晋书?文帝》载:迁入约为870万人,汉武帝最盛时人口也不过5000余万,大量的少数民族内迁与汉族杂居共处,“关中之人,戎狄过半”北方自晋起就出现了十六国,史称五胡乱华,匈奴、鲜卑、羯、氐、羌入主中原,至于隋代周,统一全国的272年间,少数民族一直在我国的民族融合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铁碲带来的不仅是强悍的马背民族,也带来了他们的思想与价值观念,北方少数民族多为游牧民族,而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生产力的低下,即游牧民族的生存状态下妇女可以参与到社会劳动的各个部分,在社会分工与协作中,妇女具有了与男子同等的地位,具有自食其力的能力,和独立的经济地位,使得妇女与男子在社会上无明显的高下差别,形成了在一定历史时期有稳定的风俗习惯。虽然迁入中原的少数民族的社会形态面临着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化,但是其在游牧状态下形成的男女无明显差异的胡风却长久的延续下来并且在汉族平民交错杂居的交往中极大的影响了他们的思想,使得他们对女性社会地位产生一种认同。这种情况也见于同时的北民南迁,即原来的中原人为避战乱而迁到江南、华南,甚至更南的地方与这些地方的当地民族杂居,此时期也出现了全国范围内的民族融合高潮。少数民族在逐步汉化的同时,也带来的男女无异等淳朴的民风,为当时的社会思想风气注入了一些新鲜的血液。及至唐代,唐的统治阶段本为关陇大族也是和胡人联系紧密,李唐的血缘乃出自勃初古拔氏,而母系为独孤氏、窦氏长孙氏、都是当初北魏孝文帝改姓的少数民族大姓,皆不是汉族。可以说李唐本就是胡人后裔的王朝,统治集团内部“胡风‘影响甚烈。在此情形之下,制度的政策,法律制度以及对社会生活的要求,就不得不包含一些胡人风尚,例如《唐律?户婚律》中的关于女子婚姻财产的继承问题的规定,一方面通过律令的形式来巩固和加强保障妇女的这种地位,另一方面反映了在民族融合高潮之下的妇女社会地位的空前提高。以至后来百姓接受了武则天称帝的事实,反武的人大多以恢复李唐正统为名而并不是抨击女人当政,这也反映了当时人民在胡风影响下对于妇女政治地位提高的一种认同。

  3 战争的影响

  由东汉末年开始,至于唐贞观二年(即628年)统一南北,近450年的时间里,国家除开西晋和隋的短暂统一不到七十年,余下的300多年的时间中,处于政治分裂的状态,分裂的政治局面必然导致联绵的战火。从东汉末年的农民起义,到三国争雄,到魏晋南北朝的政权更迭攻伐,再到隋末农民大起义,几百年间战火连连不熄,给人们带来沉重的灾难。首当其中的就是战祸而造成的人口锐减的问题。征召大量的男丁进行无休止的战争,并且有大量的人战死于疆场上。三百余年间有史可查大的战争就有几十次,每次伤亡人数皆在几十万以上,男丁的数量急剧减少。在杜甫的《石壕吏》中所描述的抓妇女顶差,便是男丁匮乏到极至的真实写照。而《从军行》中描写的大量男丁的悲惨遭遇和“信知生男恶,凡事生女好。生女犹得嫁比邻,生男埋没随百草。”的感叹,反映的不仅是唐代战乱的状况,而是整个社会这几百年战争对男丁摧残的真实写照。大量男丁丧生于战祸,而导致社会劳动力的不足,使得妇女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参与社会生产的力度。一家男丁全部被征为兵,其家中所余之妇女迫于生计,不得不参加各种生产劳动,负担起当初男丁在家庭中的角色,以维持基本的生存,管子云:“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一个人吃不饱也穿不暖,她也不会去遵守那些虚饰的礼数束缚,生存才是第一位的。妇女在地位上的束缚这几百年间可以说减到最小,妇女在民间为生存而可能担负起恢复延续生产的主导作用。其社会地位自然相较其他时期高得多。

  4 唐以后的儒学伦理及缠足对妇女的影响

  由于唐代特殊环境影响,儒学正处于由汉学系统到宋明系统转化的过程之中,社会思想由唐代的开化在唐末战争和五代十国之后,演化成严重失控。宋王朝一开始就力图重振封建纲常,挽救和维护宗法统治秩序,宋代中央高度集权,然随宋的经济发展阶级结构和社会关系发生相应的变化,与品级性地主的衰落相对应的是非品级地主的全面崛起,作为社会底层的广大农民也获得少量土地,并以得政治上的宽松地位,重文轻武的策略。这些政治与经济的变化决定了宋王朝必然出现类似西汉初年对过去思想的一次全面总结与批判一样,但是这种总结与批判是以重建封建宗法伦理纲常为基础的。宋儒掀起伦理学讨论的高潮,虽然在三从四德等具体规范之中未越过前人。但其在强化道德功能作用方面作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一方面为了证明封建道德规范体系的神圣与永恒性,在理论上加强论证,从哲学的高度回答了道德的起源与本质;另一方面为了使封建道德内化为人们的信念,当时的儒学大师都努力于心性哲学的研究并与此直接相联系的道德修养与教育方面作了一系列的研究与编制工作,将君权、族权、夫权紧密的连接在一起,作为维系和巩固宗法制的重要手段。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旗帜一反唐代开化的风俗,严厉的执行宗法古制,将妇女打入社会的最卑微层。”三从“被严厉的执行,夫死妇必从子,并为夫守节,从一而终,此为妇之美德。而男子则一续再续,并广置妻妾,这反而被称为盛德。有人问程(颐):“婚妇于理似不可娶,如何?”程曰:“然,凡娶,以配身矣,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已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程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一个“节”字将妇女牢牢的压在了社会的底层。

  而此处不得不谈到缠足这种陋习,它既是封建礼教残酷迫害妇女的罪证,也是使得妇女地位低下的重大原因之一。据考证,缠足之风始行于五代时期后蜀宫庭,传民间,以为美,遂厉行近午千年乃止。强迫妇女缠足是使得女子双脚残疾,不但寸步难移,而且更有甚者,双脚难以支撑起自己身体的重量,“扶杖可强行百步”完全丧失了从事重型生产劳动的能力。也就完全丧失独立的能力只能依附于男子,有民谣曰:“嫁汉,嫁汉,穿家吃饭。”在这种不对等的经济状态下妇女必然处于受歧视的地位。

  纵观历史发展的脉络,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封建制度下的妇女社会地位经历了一个由上升到下降的抛物线的变迁。通过分析,对比抛物线上的的各阶段,不难看出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最高的。

  [1] 《略谈唐代公主的婚姻生活》西北大学学报 ,2004.04期冉万里

  [2] 《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 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5年9月第一版 董家遵

  [3] 《透过“胡姬”诗看唐代的民族融合》柳州师专学报,2002年第三期

  [4] 《从墓志看唐代妇女的贞节观》楚雄师专学,报2003年第二期

  阅读范文:核心文学论文征稿现代化视阈下东西方社会变迁

  摘要:在现代化的视阈下,从社会结构的变迁考察近几个世纪以来的社会发展变化,能够增强我们对社会发展变化宏观主题的把握和认识;对比分析东西方社会变迁的背景差异,得出实现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背景条件,从而更好地为非西方国家现代化提供借鉴。

  关键词:社会变迁;现代化;社会结构;背景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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