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鉴于中成药质量的严峻现实和中成药生产的特殊性,本文建议加强对中成药生产的事前监督,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
论文关键词:中成药 事前监督 驻厂监督员制度
近年来,随着《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加强,药品的总体质量水平显著提高。然而,各类药品的质量情况仍很不平衡,特别是中成药的问题突出,函待解决。
在同样的监督条件下,中成药质量为何未能与其他药品的质量同步提高?无疑是因为中成药生产具有某种特殊性。下面谨以笔者管见,就其特殊性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的对策,作一探讨。
一、中成药生产的特殊性 医学论文发表
目前,中成药生产在科学化和标准化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就是中成药生产的特殊性所在,也是中成药质量上不去的根本原因。
1.科学化方面:工艺技术比较粗糙,生产条件相对落后。这是某些剂型的部分质量指标至今难以过关的重要因素。如口服制剂的卫生学不达标问题,丸剂的重量差异及水份超限度问题,酒剂的沉淀问题,片剂、冲剂、糖浆剂易变质问题等。
2.标准化方面:现行中成药质量标准多数不够完善,产品质量的技术监督存在盲区。《中国药典》1990年版一部收载中药制剂275种,仅有24种规定了含量测定项目,鉴别项虽大半品种均有规定,但也仅能对部分有效成分加以定性。近年我们在监督检查和原药材抽验中,曾多次发现并查处将假劣药材投料生产的案例。一家颇具规模的中药厂竟以“代加工”为名,从某公司把本厂几年前生产的几十件已部分变质的中药片剂收回,洗去糖衣,准备改头换面,印上新批号重新出售,被我们及时发现查处而未得逞。
二、加强中成药生产的事前监督
在基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事后处理(假劣药品的查处)手段目前已得到了普遍高度的重视和比较充分的运用,而事前监督(假劣药品产生前的预防性监督)则尚未引起足够的注意,在监督机制中仍处于次要的地位。
事后处理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固然是十分必要的,但它有其自身的弱点。即便在有完善的检验依据和条件的前提下,它也只能有限地发现和处理已经产生了的假劣药品。因而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管理手段。只有大力加强对中成药生产的事前监督,切实在中药生产企业中推行GMP,加快中成药生产的科学化、标准化进程,逐步消除“病因”同时辅之以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严厉查处,标本兼治,才能堵住假劣中成药的源流,促进中成药质量的提高。
三、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 论文发表期刊汇总
如何加强中成药生产的事前监督?笔者认为,除了应进一步严格中药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审批外,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
1.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才能及时、全面、真实地发现并解决问题,加速GMP的推行,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而防止假劣药品产生和流入市场。
2.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可克服事后处理的局限性,消除中成药技术监督盲区。事后处理包括假劣药品的“查”和“处”两个过程,处理必须以查出为前提。但中成药不同于其他药品,后者基本可根据检验结果判定真假优劣,而中成药则因标准不完善,成分与处方不符的假劣药品多数难以通过检验发现。由于中成药所含成分的复杂性,要求在短期内使标准全面得以完善是不现实的,因而消除技术监督盲区的唯一有效办法是通过驻厂监督员实施投料监督,尤其是贵重药材的投料监督。
3.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可克服事后处理的随机性,直接把住药品质量第一关。发现假劣药品,主要靠药品质量检查和抽验,但检查不可能每个单位天天查,抽验也不可能每个品种批批抽,均有极大的随机性。某厂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卫生学自检不合格而出厂的成药竟达30余批,到发证验收时查该厂自检报告单才被发现。如果实行了驻厂监督员制度,这种违法行为是完全可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的。
驻厂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具体地说应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积极宣传贯彻药品法规,努力推行GMP;二是对进厂原料质量加以把关,对贵重药材投料进行产格的现场监督;三是对生产过程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四是监督并参与质量管理及检验;五是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六是发现重大问题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总之,无论是从中成药质量及中成药监督的现实情况来看,还是从理论上分析,加强中成药生产的事前监督都是必要的,可行的,刻不容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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