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寄递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一部分,维护寄递安全,打击与治理寄递犯罪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当前寄递犯罪对国家政治安全、人民安全、社会安全、信息安全均构成现实威胁。树立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的寄递安全理念,成立“专业+合成”的寄递安全执法队伍,建立多维度、立体化的协作机制,对寄递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构建有效的寄递犯罪预警模型,主动发现潜在的寄递犯罪行为,依法合理使用控制下交付措施,围绕各寄递环节全面构建寄递犯罪证据体系,以此构建公安机关打击与治理寄递犯罪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 寄递安全 寄递犯罪 主动侦查 犯罪治理
1引言
国家的邮政体系犹如人体血管网络,承载着政治、经济、文化在国内外传输的重要使命。我国邮政服务体系的建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邮驿”制度。在早期的邮政业务中,“邮”与“政”紧密相连,“邮”的首要功能是“通政”,驿站、邮局的主要功能是承担公文和军情的传递,可见寄递安全自古以来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寄递服务已经融入到人们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寄递业在推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为了滋生各类犯罪活动的温床。目前针对寄递犯罪的相关学术研究大多聚焦寄递生产安全及治安管理方面。本文将从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视角,探讨当前寄递犯罪对国家安全构成的现实威胁及公安机关的应对之策。
2寄递安全概述
2.1 寄递安全的概念
狭义的寄递安全是指寄递渠道生产安全,即经营邮政、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提供寄递服务的过程中,通过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等方式,保障邮件、快件在寄递各环节安全的活动,其核心是保障邮政、快递服务的安全性[1]。广义的寄递安全是指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免受寄递业务相关因素威胁和侵犯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其核心是保障政治安全、人民安全、社会安全、信息安全等构成总体国家安全体系的相关安全要素。公安机关所承担的维护寄递安全的责任主要是指广义的寄递安全。
2.2 当前我国寄递服务的主要类型及安全隐患
2.2.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我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不是以追求市场利益为目的,而是以保障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系统正常运行为己任。例如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尤其针对部分高风险地区“封城”的情况,国家邮政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双方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充分展现“国家队”的政治担当,各级邮政企业全力保障邮政服务和政务、便民、公益服务,有力支撑了疫情防控、物资运转、经济秩序恢复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国企背景及其服务方式(如大多业务需在邮政网点柜台办理)使普遍邮政服务在落实安全监管制度方面比较严格,寄递安全相对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2.2.2快递服务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与邮政普遍服务由政府制定并执行全国统一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低价固定资费标准相比,快递服务遵从市场竞争原则,由企业根据相关定价法规自主制定价格标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实行自负盈亏、优胜劣汰。近年来,我国快递行业发展迅猛,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2020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我国全年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完成833.6亿件,同比增长31.2%;快递业务收入完成8795.4亿元,同比增长17.3%。经营国内快递业务的寄递企业按照企业性质不同可分为国有快递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按照运作模式不同可分为自营模式和加盟模式。国有和自营模式的民营快递企业由于仓储、运输、配送体系相对完备,各分公司及网点实施统一管理,寄递安全漏洞相对较少;而采取加盟模式的民营快递企业,由于企业总部对点多面广的加盟公司(主要负责派件、收件)的监管能力有限,其寄递安全漏洞相对较多,安全风险较大。
2.2.3即时物流业务
即时物流是Just-In-Time思想应用到互联网时代O2O业态后的物流形式,通常表现为同城1-5公里的地域范围,0.5-3小时的配送时间,不经过仓储和中转,直接从门到门的送达服务。例如2013年成立的即时物流公司“闪送”,目前其业务已经覆盖到222个城市,累计服务用户数量达1.39亿人[2]。“闪送”为用户提供专人直送、限时送达的同城递送服务。作为一种互联网新业态,即时物流“高效、高速”的背后是省掉了传统快递的中转、分拣、配送等多个环节,但同时被省掉还有安全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快递行业的寄递安全由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但即时物流行业目前尚未纳入到快递行业管理体系,其寄递安全并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3],寄递安全尚处于“裸奔”状态。而犯罪嫌疑人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使其成为实施犯罪活动的“绿色通道”,其中毒品犯罪表现尤为突出,近年毒贩利用即时物流平台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显著增多。虽然即时物流解决了现代人“难、忙、急、懒”的痛点,但即时物流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其安全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问题亟需解决。
2.3 公安机关维护寄递安全的权力与责任
2.3.1公安机关有权对危害国家安全的邮件依法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36条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根据以上相关法律,公安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和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为获取犯罪线索或犯罪证据,有权对涉案邮件依法进行检查和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刑诉法对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扣押嫌疑邮件的法律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制。综上所述,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涉及刑事犯罪的邮件依法进行扣留、检查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专门权力。与此同时,由于通信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进行。
2.3.2公安机关有权开展寄递领域的情报信息工作
一是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搜集危害国家安全的寄递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研判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5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第53条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寄递业务催生了海量的寄递信息,同时寄递领域也隐藏着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围绕“人、地、物、时”等寄递信息进行搜集、研判、分析是公安情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是寄递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有义务为公安机关提供维护国家安全和打击犯罪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28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邮政法第36条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快递暂行条例》第38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当前寄递业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于现代网络技术为其提供的强大技术支撑,海量的寄递数据在寄递网络中被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寄递数据中往往隐藏着重要的涉案情报信息,在反恐及打击各类犯罪过程中,寄递企业有义务依法为公安机关提供所需的寄递数据。
2.3.3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公民的通信安全和寄递网络安全
一是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个人信息安全①。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邮政法第7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寄递业务中产生的客户个人信息是公民隐私权的重要体现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合法权利一旦被侵犯且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有义务依据刑法以“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对相关案件依法进行侦查。
二是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寄递网络安全。当前寄递业务是建立在安全可靠、运行顺畅的寄递网络之上的,寄递网络一旦因被非法侵入或破坏,将导致寄递业务瘫痪,进而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寄递网络应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严加保护,对于非法侵入、破坏寄递网络的犯罪,公安机关有义务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3当前寄递犯罪对国家安全的现实威胁与挑战
3.1 政治安全
国家政治安全是指国家主权、政权、政治制度及意识形态等方面免受各种侵袭、干扰、威胁和危害的状态。国家政治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居于最高层次和核心地位,决定和影响其他各领域的安全。政治安全的核心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当前我国政治安全面临着“颜色革命”的现实威胁和意识形态领域的严峻挑战。
3.1.1颜色革命
“颜色革命”是指在西方国家的策动下,通过和平非暴力手段颠覆、更替国家政权或进行的政治变革的运动[4]。当前我国在社会全面转型、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发生“颜色革命”的土壤和条件并没有完全根除,“颜色革命”对我国政治安全依然构成重大现实威胁。事实证明,“颜色革命”与街头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5],“颜色革命”往往会由初期非暴力形式的大规模街头游行或广场集会发展为后期的激烈冲突和流血事件,最终演化为街头暴动。无论是街头游行、广场集会还是街头暴动,“颜色革命”幕后策划者、组织者会提前为参与活动的人群做好“专用物资”方面的准备,例如提供颜色相同、款式相同、印有特殊标识的服装,以及用于防护、遮挡、攻击用途的各类工具。这些“专用物资”通过相关途径采购或获得外部势力支持后,通过寄递渠道运送到事发地。这些“专用物资”本身属于非违禁物品,从寄递业务角度看,属于正常寄递业务范围,但是如果被敌对势力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那么寄递渠道无疑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重要帮助。
3.1.2意识形态领域
意识形态领域是政治安全的前沿阵地,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严峻,各种敌对势力对中国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未曾改变,维护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除了利用互联网、课堂讲坛、独立媒体等途径传播西方价值观,片面宣传、放大、歪曲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制造各种谣言,煽动人民的不满情绪外,通过寄递渠道传播敌视社会主义制度、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仍是意识形态领域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重要途径之一。特别是针对互联网覆盖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及互联网应用程度不高的老年人群体,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3.2 人民安全
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和归宿,是唯物史观和党的性质宗旨在国家安全领域的必然要求和集中体现。生命权和财产权是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安全的首要内容。
3.2.1人身安全
寄递领域中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由寄递从业人员针对收件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如快递员见财、见色起意的入室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因投诉引起纠纷导致快递员对收件人实施的故意伤害、杀人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直接危害收件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例如“2012.2.6广州天河历德雅舍邮包炸弹案”和“2015.9.30广西柳城连环爆炸案”。三是寄递从业人员人身权利被寄件人侵害的犯罪行为,如因寄递过程产生的纠纷导致收寄人员对快递员实施侵害的行为偶有发生,另外,寄件人在寄递包裹中藏有危险化学品等禁寄物品的情况,对寄递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会构成严重威胁,如山东某地发生的一死九伤“夺命快递”恶性事件,上海某快递公司收寄危险化学品导致两名员工中毒的安全事故等[6]。
3.2.2财产安全
寄递领域的财产安全威胁主要来自以下两种类型犯罪:
一是针对寄递物品的盗抢类犯罪,盗窃类犯罪又可分为“内盗”与“外盗”两种类型。“内盗”主要表现为寄递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寄递包裹,实施“监守自盗”的犯罪行为;“外盗”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利用快递员上门送件间隙实施的盗窃行为,以及乘快递员不备对寄递物品进行“调包”的盗窃行为。抢夺、抢劫类犯罪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电商平台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购买价值较大商品(如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当快递员送达后,犯罪嫌疑人假借验货之际,趁快递员不备公然夺取寄递物品,从而实现对寄递物品的非法占有。
二是以寄递业务为由实施的诈骗类犯罪,典型的作案手段包括“快递理赔型”诈骗,即犯罪嫌疑人冒充快递客服人员以快递丢失、损毁理赔为由实施电信诈骗;“货到付款型”诈骗犯罪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冒充型”,即犯罪嫌疑人冒充快递员以“货到付款”为由,给被害人寄送快件包裹,从而现场骗取“到付费”的诈骗行为。二是“勾联型”,即犯罪嫌疑人与寄递企业内部人员勾联,通过正规的快递公司以“货到付款”的方式给被害人寄送伪劣商品,从而骗取到付费的诈骗行为。以上两种诈骗行为尽管单起案件案值小,但是往往量多面广,犯罪收益巨大。
3.3 社会安全
社会安全既事关每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也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寄递领域的社会安全威胁主要来自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各类犯罪活动,大多表现为“无被害人”犯罪。此类犯罪不会对寄递业务涉及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直接侵害,但是寄递环节却是整个犯罪链条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犯罪目的的重要保障。根据收寄主体、寄递频率、物流方向等特征,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寄递犯罪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3.3.1“1∶1”寄递犯罪模式
该模式是指由同一寄件人给同一收件人多次寄递物品。适用案件类型如“盗抢骗”案件中转移赃物或定向销赃等犯罪活动。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通过快递将赃物寄给原籍地固定关系人;寄往电子市场、二手回收等特种行业营业场所及相对固定的收赃人员;通过“咸鱼”“转转”等二手交易平台直接将赃物寄给买方。此外,该模式还适用于对涉案物品拆解成若干部分后分散寄出的犯罪活动,如在网络贩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枪支拆散成若干零部件后,在一段时间内通过快递公司的若干网点先后寄出。
3.3.2“1∶N”寄递犯罪模式
该模式是指同一寄件人给不同收件人多次寄递物品。此类犯罪类似电子商务中的B2C模式,即相关涉案物品通过寄递渠道由“商家”流转到“客户”后,犯罪目的才能得以实现,适用案件类型主要涉及“网络贩卖”类案件,如网络贩枪、网络贩毒、网络贩卖野生动植物、网络贩“假”等犯罪活动。涉及此类犯罪的寄递行为与电子商务中正常寄递行为的区别在于:一是多个收件人具有共同的群体性特征,如都属于枪支爱好者或吸毒群体等;二是涉案违禁品多会夹藏在其他正常物品中;三是快递面单信息反侦查特征明显,如联系电话、地址、收寄人姓名、物品名称等多为虚假信息或模糊信息。
3.3.3“N∶1”寄递犯罪模式
该模式是指不同寄件人给同一收件人寄递不同物品。此类犯罪中,寄递物品通常不属《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所列物品,每单物品都合法合规,但是如果对同一收件人从不同寄递渠道获取的物品进行综合分析,则该收件人可能具有明显的犯罪动机和目的。适用案件类型包括购买犯罪原料类及购买犯罪工具等情况。例如,爆炸犯罪中制作爆炸装置所使用的定时装置、遥控装置、导线、爆炸填充物等;制毒犯罪中所用的化学器皿、计量器具、定型包装设备等;电信诈骗犯罪中所使用的手机、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等物品。针对此类犯罪,要不断归纳总结犯罪规律,建立高危物品知识库,如果同一收件人从不同寄递渠道获取高危物品知识库中的特定物品组合,应及时进行高危预警。
相关期刊推荐:《犯罪研究》(原名《刑侦研究》)是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主办、学校协办,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专业性理论刊物,创刊于1981年华东政法学院刑事侦查学教研室,1983年成为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会刊。设有:理论研究、实践探索、检察官论坛、国外动态等栏目。
以上是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犯罪的几种基本模式,实际案件中寄递犯罪形态可能由以上几种模式叠加而成。此外,犯罪嫌疑人为了隐藏自己,割裂与寄递行为的联系,常常会委托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代其收寄涉案物品。因此,在对收寄端人员分析时,要考虑到此种特殊情况,通过对收寄人员话单等通信数据的分析,深入挖掘、拓展委托关系,寻根溯源以锁定幕后真凶。
3.4 信息安全
3.4.1寄递网络安全
当前寄递企业的订单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等核心业务管理系统的运行均依托互联网,寄递信息网络安全一旦受到来自内部或外部因素的破坏,寄递业务的正常运转就会受到极大影响,尤其在国家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战争等极端情况时,寄递系统瘫痪可能会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造成极大威胁。寄递网络安全是国家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动发现寄递网络风险,维护寄递网络安全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国家对网络安全实行等级保护制度,公安机关应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持续加强对寄递网络安全的定级备案、安全检测、监督检查、通报预警,严厉打击破坏寄递网络安全的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寄递网络安全。
3.4.2个人信息安全
寄递领域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涉及快递面单中所包含的收寄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寄递物品明细等信息。公民个人寄递信息安全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寄递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及管理漏洞,从寄递企业内部窃取客户信息,例如2019年南京警方破获一起以“货到付款”为手段的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200万。在警方抓获的13名犯罪嫌疑人中,其中有6名是某快递公司的内部员工,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公民信息高达50多万条[7]。二是犯罪嫌疑人利用黑客技术非法侵入或控制寄递业务系统盗取客户信息。例如杭州萧山警方在“净网2018”专项行动中打掉一个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对安装在物流网点手持终端中的“菜鸟驿站”APP进行破解并植入控件程序,通过相关省份“菜鸟驿站”服务商进行推广安装后,直接通过数据回传获得信息数据。截至破案,遭非法窃取的“菜鸟驿站”快递数据超过1000万条[8]。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寄递信息后,多将信息贩卖给电商、中介、网络黑市甚至电信诈骗集团,极易滋生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违法犯罪活动,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论文作者: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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