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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期刊发表

来源:中英文核心期刊咨询网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点击:次 时间:2014-09-12 11:22

  摘要:对于“人道主义干涉”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早期,现在的国际法条款虽然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某些方面达成了一致,但是至今仍然存在许多分歧。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思想发展与演变的历史及其困境加以分析和研究,探讨维护“人道主义干涉”的正义性和合法性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 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产生和发展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早期,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这样指出: 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致于无人能在这种迫害中受到保障,那么在此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用那被天然地赋予的权利。”这是对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第一次阐述,他的论述是以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思想为基础,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主义制度奠定了法理上的依据,虽然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但却具有历史性的开拓意义。

  在实践层面上,“人道主义干涉”虽然存在广泛争议,但是到20世纪末期,仍然有大量的例子可以引用。比如: 1827 年英、俄、法三国对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干涉:当革命的希腊和土耳其之间进行战争所发生的残暴行为使舆论为之震骇时,英、法、俄三国进行了干涉,19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或以人道主义为名的干涉是十分普遍的。进入20 世纪以后,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发生了一些变化。特别是一战结束和国联诞生后,国家诉诸武力的权利开始受到特别的限制。二战后,《联合国宪章》更是完全禁止国家单方面使用武力。但是,在国际实践中,以人道主义为名的军事行动仍大量存在。例如, 1948 年阿拉伯国家对以色列的军事行动, 1960 年比利时对刚果的干涉, 1965年美国对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干涉,1971年印度对巴基斯坦的干涉, 1975 年印度尼西亚对东帝汶的干涉, 1975 年南非对安哥拉的干涉, 1978年越南对柬埔寨的干涉, 1979年德国干涉中非共和国以及1983年美国干涉格林尼达等等。这些军事行动或者基于一般的人道主义理由,或者公开标榜为人道主义干涉,有的尽管没有冠以人道主义干涉之名,但包含所谓的“人道主义”因素。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组织和国家,经常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名进行各种活动,甚至推行霸权主义政策。

  现代的“人道主义干涉”可以从《联合国宪章》和一些其它相关的国际法文献中找到理论渊源,《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第2 条第7项又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在联合国的体制之下,只有通过安理会采取集体安全措施,才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可能性。而区域组织尽管被《宪章》第8章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之中,但它们只有在争端被提交安理会之前力求和平解决争端、在安理会的授权之下协助安理会实施强制行动的权力。所以说,只有安理会才是联合国中唯一的一个有权力使用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机构,而其法律依据来源于《联合国宪章》。除了《联合国宪章》以外,还有许多相关的国际法文献,比如:

  1965年的《不干涉宣言》、1970 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81 年的《不干涉宣言》等。不过,要指出的是,许多国际法学家还认为人道主义干涉还有另外一个来源, 那就是国际习惯。

  在“人道主义干涉”的思想渊源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论,一些国际法学家坚持认为国际习惯是人道主义干涉的一个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其代表性的国际法学家主要有美国学者方庭尼和特森提等人。方庭尼认为,到一战之前,仅有少数学者反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虽然对于在何种条件下能够诉诸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应该采取何种手段存在明显分歧,但人道主义干涉原则本身已被广泛地接受为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仍然存在的争议仅仅是对它的限制以及这种限制是否存在。特森提出,当且仅当人道主义干涉与保护国际人权相一致的时候,人道主义干涉才是合法的。

  总之,在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渊源问题上,国际法学家们经常出现争论。但是无论如何,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国内外学者还是达成了某些共识。国际法学家们的共识是最低限度的一致, 它主要是基于《联合国宪章》。

  在实践中,每当涉及到有关的问题时,国际社会一直以来都倾向于求诸于以《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条约,而搁置在习惯国际法语境中的争论。这样做是有其巨大现实因素的: 首先,联合国是国际社会中最大且最具有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安理会是《宪章》授权下的唯一一个有权力行使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机构,这一点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除此之外,其它国际组织或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行为都会被国际社会视为非法。其次,随着新的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各国的利益关联越发错综复杂,国际社会愈发呈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趋势;人道主义冲破了国界,被上升到国际法的层面,这一切都要求国际法作出相应回应。而国际习惯虽然有它的积极作用,但是全球化更加要求国际法要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法律制度,这推动着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各种国际法文件和条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困境

  在具体的“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上,经常出现一些困境,这主要存在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

  首先,在法理上,说明自身的合法性是采取“人道主义干涉”的基本前提,而“人道主义干涉”就面临着如何说明自身的合法性问题:

  一是能否用干预行为的“有效性”来确认干预主体的“合法性”,以及联合国之外的干预主体的合法性如何确立;二是干预行为的“有效性”如何界定,是否会出现“多数暴政”的情况而背离“人道主义”的初衷。同时,国际法自身对人道主义干涉的阐述也存在着矛盾: 在《联合国宪章》中,一方面它规定了各国主权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它又规定了由联合国授权的、维护人权的干涉行动是合法且各国应给予支持。联合国宪章的模糊性和它的某些条款之间的矛盾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国际人权法执行中的困难。

  其次在实践层面上,“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面对各国对国家利益的认同问题。“社会契约论”使政府的职能在于保护和维护本国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保卫“遥远的陌生人”,除非政府是运用人道主义干涉来维护与本国有关海外利益。因此,干涉中原本具有的某些道义因素进一步被干涉国对本国国家利益的强调削弱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人道主义灾难发生国的国家利益往往为人所忽视,人道主义干涉演变成了保卫干涉者安全的行动,它有时甚至在被干涉国引起了更大的灾难,不但使人们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效果难以评估,更使干涉与其最初的目的越行越远。同时,人道主义干涉也可能成为大国利益的实现工具。美国在冷战后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的行动很好地说明了大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工具性运用。这样,“人道主义干涉”的正义性和有效性被大大降低,加剧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

  其实关于“人道主义干涉”问题最终触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的关系的问题。这里,除了解释“人道主义干涉”的行为主体法律来源的有效性和国际法的规范性之外,还要研究“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西方国家往往借用“人道主义干涉”之名对发展中国家内政进行干涉,认为人道主义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主权至上原则反对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干涉。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结合“人道主义干涉”的时代背景和具体原因正视人道主义干涉现象。

  对此,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应当加以研究和考虑:

  1. 全球化时代国家相互依赖的加强导致国家主权的削弱经济的全球化制约着国家管理本国经济的方法和经济主权的边界,冷战后60 多个国家选择建立市场经济,我们国家也不例外,并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行了15 年的艰难谈判。经济的全球化是最根本的制约力量,并逐渐导致政治的全球化,比如:政治自由主义、政治多元化、非国家行为体等也不断削弱着国家主权。仅就非国家行为体一项,据统计,国际非政府组织数量已经由1914 年的1083 个增加为2000年的37000多个,其中将近1 /5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成立于1990 年以后。现在,全世界总共有2万多个跨国的非政府组织网络。

  对于全球化所导致的国家主权被削弱,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当给予客观认识。

  2. 发展国家主权理论,深化对国家主权的认识主权理论本身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对此应当突破传统的主权观念,打破主权绝对不可分的观念同时又要维护好国家的基本权力。在这里,应当注意区分绝对主权和相对主权把握好二者的辩证关系,主权具有相对性,这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接受国际、国际习惯等的约束,国际社会并不是没有秩序的杂乱社会,另外,国际合作的不断增加也要求国家让度出部分主权以取得长远的合作与发展。不过,也不能只强调主权的相对性而忽视主权的绝对性,关乎国家根本利益和生存前途的绝对主权是不可以让度的,特别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只有维护好国家的根本权力才能为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

  3. 区分不同类型的“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的效力只有联合国安理会才能作出,这里主要是看“人道主义干涉”

  是否拥有合法性,并将它与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区别开来。其合法性主要有三: 第一,行为主体的合法性,它主要是指“人道主义干涉”

  应该并且只能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下进行,其它国际组织和国家都没有权力进行各种名义的“人道主义干涉”;第二,干涉过程的合法性,这主要是指所进行的干涉应当有充足的和准确的国际法依据,并严格按照国际法具体原则和精神办事;第三,要有强有力的国际监督,保证国际监督的合法性。对联合国机构进行相应的改革,协调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关系以加强联合国这方面的作用。

  三、逾越困境加强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监管

  “人道主义干涉”能否科学和及时的实施的确存在一些困难,对于如何逾越“人道主义干涉”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并加强对它的实施过程有效监管,一直为广大国际法学者关注,对此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 深入法理研究对于法理研究,目前的困境是国际法学家还不能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上达成广泛的一致,这主要是由于《联合国宪章》

  等一些列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文件缺少一致性,因而使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这一问题的争论空间被大大扩展,国际法的普遍约束力被大大降低。特别是在“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重大分歧,对此如何在法理空间上解决这一问题,寻求一个能够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能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是法理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这一方面,笔者认为其困难关键在于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立法和法律解释方面的发言权。

  2. 推进联合国机构改革联合国虽然不是世界政府,但是作为国际社会中的准政府组织,联合国拥有仍然拥有一定权威性,推进联合国机构改革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把是否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看作是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并判断其是否合法的必要条件,因此,联合国改革的成败关系着“人道主义干涉”的进行。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首先要坚持好“大国一致原则”,这是因为联合国安理会决策中的“大国一致”的原则能够有效防止大国关系破裂而直接威胁世界和平,使干预行动在联合国的监督之下进行,避免个别国家滥用权力或擅自行动,这是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有力保障。

  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安理会的改革,其中首要一点是增加亚非拉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的席位,这样可以使安理会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更加公开化和民主化,避免少数国家滥用联合国名义推行霸权政策。其次,还有处理好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的关系,联大作为联合国中的权力机构应该有权力规范安理会的行动,在立法和监督两个方面,加强对安理会“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监督和管理。

  3. 打击霸权主义,维护“人道主义干涉”

  正义性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经常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号对发展中国家的内政指手画脚甚至横加干涉,以“人道主义干涉”之名行霸权主义之实。对此,我们应当认真区分二者的性质。“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具有正义性、合法性并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接受,“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和新的国际秩序的逐步建立,而霸权主义则刚好相反,它虽然打着“人道主义干涉”之名,但无法掩盖它的本质特性---霸权主义。他们往往以某一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利益为出发点,干涉他国内部事务,破坏国际秩序,践踏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并推行强权政治。在这一问题上,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努力建立国际社会的新秩序,使广大发展中国家摆脱被动地位,拥有与发达国家平等的权力, 是维护“人道主义干涉”正义性和合法性的关键。

  四、结语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广大国际法学家争论由来已久,但是由于国际法学家们的政治立场不同,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往往大相径庭。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一个正在谋求和平发展的大国,有义务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在这一问题上提出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并能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为构建和谐世界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 1 ] H. Lauterpacht,“The Grotian Tradition inInternational Law, ”in Richard Falk et al.eds. , International law: A ContemporaryPerspective ( Boulder, Colo. : WestviewPress, 1985 p.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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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罗国强.“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理论及其新发展[ J ]. 法学, 2006年第11期

  [ 4 ]姚文. 人道主义干涉的困境[ J ]法制与社会, 2006年第11期

  [ 5 ]何增科. 全球化对国家权力的冲击与回应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J ] (双月刊) 2003

  [ 6 ]管丽萍. “人道主义干预”: 一个法理学的思考[ J ]学术探索, 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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