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政府预算既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也是国家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中国由自产国家向税收国家转变后,政府预算公开就成为无法回避的命题。由于预算公开具有很强的政治价值,因而成为公共预算改革的关键。目前,中国在政府预算公开问题上,已取得较大进展,但还存在一些缺憾和不足,如预算不完整,监督有漏洞;预算不真实,缺乏权威性;预算内容不精细,造成在执行过程中走样;预算编制时间过短,缺乏广泛民主性等,需要将预算公开纳入法制的轨道,建立民主化、法治化的预算制度,把握预算的入口,转变不适应现代经济制度的观念等。
关键词:预算;预算公开;政治价值; 政治期刊
长期以来,在国人眼中,财政预算仅是一个技术性和管理性问题,而有关政府的一切经费开支都属于保密范围,除少数人知道外,广大民众无从知晓。政府在缺乏有效监督之下,经费开支毫无顾忌,以致滋生大量浪费、贪污和腐败现象。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在经历了两次“利改税”重建税收体制后,逐步形成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税收体制雏形,由自产国家向税收国家转变。1978年国家财政收入868%来自国有经济企业缴纳,加上集体经济企业缴纳,几乎占据了整个国家财政收入。到了2003年,国家财政收入来源已成“三七开”,国有经济企业占295%,而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人缴纳所得税等占705%。这说明,中国由自产国家向税收国家转变后,政府财政支出实际上是取“众人之财”,既税收所得。而预算民主是任何一个现代税收国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对于由自产国家向税收国家转变的中国来说也是如此。近年来,广大民众越来越关注政府财政预算。要求政府财政预算公开,不仅是争取民众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更重要的是坚持和维护宪政性原则,履行约束政府权力的职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预算公开的政治价值
在近代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中,根据财政收入来源不同,主要有6种不同类型的财政国家,即领地国家(domain—state)、贡赋国家(tribute—state)、关税国家(tariff—state)、税收国家(tax—state)、贸易国家(trade—state)、自产国家(owner—state)。税收国家和自产国家是20世纪财政国家的主要类型。自产国家,由于国家控制了社会中的绝大部分财产,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自有财产所形成。税收国家,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缴纳的税收。
对于欧美税收国家来说,预算从来就不仅仅是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是公共财政运作的一种制度框架,是人们对政府行为的一种监督和约束。事实上,税收国家在征税过程中所强调的是“取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 并以此争取纳税人的合作,而这种合作可视为国家对社会的一种政治承诺。但是,政治承诺往往不可靠,只有实现预算民主,才能让纳税人或者社会有效地约束政府财政支出行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财政体制的根本性变化,预算越来越涉及到社会各阶层利益格局的划分,涉及到分配领域中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现等重大政治问题,预算公开的政治价值凸现出来,广大民众越来越关注政府预算。然而,在中国要真正贯彻预算民主的原则,关键在于政府预算是否全公开,而不仅仅只是预、决算报告的公开。所谓预算公开,是指预算的编制、审议、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绩效等整个过程都必须依法通过相应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果预算按此规程进行公开,那么在整个公共财政体系中,预算过程不仅承担着十分重要的政治责任,而且也构成了实现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
预算公开的政治价值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其一,预算公开,落实主权在民的理念。所谓主权在民,即人民基于自由意愿而订立社会契约,制定法律,把归属于个人的权力转让给集体,以此换取集体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由此,国家权力诞生,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拥有者。政府的公共权力由人民赋予,政府成为人民权利的受托者。在法律关系中,人民是享有权利的一方,政府是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用其他方式和途径行使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因此,政府做任何一件事情都必须如实地向人民报告,征得人民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共财政预算是关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涉及各阶层利益格局划分以及人民生活改善与福祉的大事,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向社会公众公开财政预算,在征得社会公众同意之后才能实施。何况,中国由自产国家向税收国家转变后,财政汲取绝大部分源自于税收收入,这就更应该让民众比较明白地知道政府拿钱打算做什么、正在做什么、已经做了什么,将来还要做些什么,以及预算支出所产生的绩效评价。所以,财政预算公开不仅是在实践中落实主权在民的理念,而且也是预算民主的本质要求和应有之义。
其二,预算公开,维护宪政原则,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我国是一个宪政性国家,而宪政的核心思想是“民主政治”,其表现形式是“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据此,人们在理解宪政时,也是从“权力”与“权利”这两个维度来解读和认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知情权,是宪政原则的核心内容。而预算公开是公民享有宪法上的知情权在预算法中的具体表现。不仅如此,知情权作为一项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是建立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性权利,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没有知情权,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制。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知情权的落实,就包括了预算在内的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
其三,预算公开,实现预算分配中的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或公正)是制度的基础价值取向,而正义则是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公平正义体现在预算分配中,就意味着由谁来分配社会资源?根据何种原则来分配?经由何种方式来分配?哪些阶层和群体在分配中获利?进行此种分配的政治目的是什么?等等。所以,要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就必须在各领域实现公平正义原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预算分配中要实现公平正义原则,首先要做到预算公开。因为,公开与公平、正义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如果没有公开作为前提条件,那么做任何事情都有可能损害公平、正义原则的执行。更何况,预算分配中涉及到谁获利、谁损失、谁收益、谁支付等经济利益格局划分的政治问题。因此,在制定预算过程中必须广泛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反映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而要做到这些,预算公开是必要的。不仅如此,对某些敏感的,甚至涉及到某一部分人,或某一集团利益时,还要事先协调好,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解释,以免引发社会动荡。
其四,预算公开,拓宽民众参政议政话语权渠道。预算公开是公共财政最核心、最关键的特征。公共财政之所以强调“公开性”,源自于公共需求由社会公众的意愿和偏好所决定,其预算只是作为决定公共选择的一个过程。所以,无论公共财政的收入还是支出,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和有效率,都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而民众借助于公开的渠道,实现参政议政的权利,并从根本上规范和制约政府的财政权,迫使其符合市场要求,反映民众的意愿和偏好。与此同时,由于预算公开所产生的政治效用,使广大民众有了一个直接参与决定政府财政收支的对话平台,拓宽了民众参政议政话语权的渠道。而政府通过预算公开可以征集到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提案,对预算做出及时地调整、修改,避免盲目性、瞎指挥、挥霍浪费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预算的科学性。 其五,预算公开,监督政府行政行为,遏制权力腐败,奠定财政问责机制。预算公开对政府财政权起到了一种控制性作用。众所周知,国家政权的巩固,关键在于对权力的掌控,尤其是对财政权的掌控。如果财政权失控,整个国民经济必将陷入混乱。控制了财政预算审批权,就等于对政府财政权进行了掌控和监督,这不仅有利于遏制权力滥用,还能避免许多政治黑幕交易。
总之,只有将政府收支行为纳入社会公众的视野,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解决经济领域中的腐败问题,并将预算过程纳入法制轨道。
中国预算公开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预算公开的历程,既曲折又艰难。过去政府预算是作为“国家机密”来对待(自产国家所遗留下来的产物),政府和部门机关在对待社会公众要求预算公开时大都敷衍搪塞。直到2000年以后,预算公开才有所松动,各级地方政府以自己不同的方式着手此项工作。到目前为止,虽然与完全的预算公开还有很大差距,但已取得可喜进步。选择几个事例,说明中国预算公开的现状。
(一)民主参与式
预算公开是为了落实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从而有效地监督政府,使政府能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将每一笔财政支出用于公共事业和服务民众。2006年,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首创民主参与式,其做法如下:1.制定预算民主恳谈实施方案,具体规定预算民主恳谈和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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