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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研究

来源:中英文核心期刊咨询网 所属分类:经济管理 点击:次 时间:2020-11-24 08:38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进行浅要探究。在对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等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基础上,简要阐述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认为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有利于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自由贸易港的投融资汇兑便利,能缓解避税问题,维护税收秩序。最后,为促进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认为我国自由贸易港需要宽松的配套税收政策,应选择合适的离岸金融税收管理模式,在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方面需要创新,加强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税收监管。

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研究

  关键词: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

  研究发现,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利于推动我国沿海港口建设,提升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推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升级发展;有利于创造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高端分工的优势;有利于推动我国参与制定国际规则。金融乃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对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进行探索的过程中金融作用不可小觑,离不开离岸金融税制的改革。虽然如此,目前国内关于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的研究并不多,只有李猛(2019)分别发表的《我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创新》和《构建我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的政策建议》两篇论文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其他仅少数文献零星涉及本课题的研究。为更好促进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税制改革,本文针对本课题进行研究。

  一、核心概念界定

  1.自由贸易港

  自由贸易港为中央政府在十九大召开期间提出的一种全新对外开放模式,提出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目的主要为更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发展,更好掌握全球自由贸易主导权,为新形势下我国实现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那么,究竟何谓自由贸易港呢?张释文等(2018)在《我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思考》中明确指出,自由贸易港是指设立在国家与地区境内、海关管理关卡之外的,允许境外货物、资金自由进出的港口区。自由贸易港内的大部分或全部货物进出不仅可获得免征关税的“福利”,同时亦准许其在自由贸易港内进行货物存储、改装、加工等一系列自由活动。但前提是,一切活动均需遵守自由贸易港所在国的相关法律[1]。自由贸易港建设一般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如下前提条件:(1)应当临近主要的交通枢纽;(2)需要依托并辐射经济腹地;(3)应是高素质人才的聚集地;(4)应有一套完整的国际化服务支撑体系;(5)应是全球营商环境最好的地区。

  相关期刊推荐:《经济体制改革》是经济理论刊物。探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设有:专论、农村经济发展与改革、西部大开发、产权制度改革、经济结构调整 、金融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换、市场问题研究等栏目。

  2.离岸金融

  顾名思义,离岸金融简单来说即是指:在一个国家境内实施和该国自身金融体系关系并不密切的并不受其法律约束的金融活动。换句话说,离岸金融主要是指一些非居民的金融活动。其业务范围微观上主要包括如下业务:(1)保险服务;(2)外汇黄金买卖;(3)证券交易;(4)贸易结算;(5)外币借贷或投资等。宏观上主要包括如下业务:(1)离岸资金池业务;(2)离岸金融中介服务业务;(3)离岸金融风险管理业务;等等[2]。离岸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一定差异性,它乃世界金融自由发展之结果,拥有自身鲜明特点:(1)离岸金融不受国策,交易范围、主体等因素的影响和限制;(2)仅以同业拆借利率作为离岸金融市场的交易原则;(3)离岸金融市场环境属于开放式、自由化的金融环境;(4)交易主体以体量较大的国家级别银行为主,等等[3]。除此之外,离岸金融还具有如下典型特点:“双头在外”是本质,税收优惠是惯例,国际化程度高是必然,“离岸”是关键,等等。

  二、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已有研究认为,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有利于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

  英国学者威廉•配弟(1662)在其编撰的《赋税论》中认为,节省、简便以及公平是税收管控中应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十八世纪,德国学者HeinrichGotelobVonJusti在《支出与赋税》一书中提出:征税方式应该尽量遵循节时、省费、便捷的基本原则。英国学者亚当•斯密(1768)在其所撰写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中认为,征税方式的制定应该遵循如下几点原则:(1)经济性;(2)便利性;(3)确定性;(4)平等性。他所提倡的这四点原则对于后世的征税制度的制定以及相关学者的研究均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4]。目前中国自由贸易港建立和发展的时间并不久,在离岸金融税制方面仍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为解决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进一步进行税制改革,让离岸金融税制更好适应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发展,更好促进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

  2.有利于自贸港的投融资汇兑便利

  在对国际典型自由港进行同质性比较时,我们很容易发现,但凡是自由贸易港均具有如下典型同质特征:突出的区位地缘优势,较为完备的集疏运体系,开放便利的国际贸易环境,纳税简便的低税负环境,透明清廉公正的法治环境[5]。其中,纳税简便的低税负环境显然是极为重要的。为营造纳税简便的低税负环境,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业务必须进行税制改革。研究表明,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有利于自由贸易港的投融资汇兑便利。例如,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正式颁布出台,并明确提出:未来将建立资金自由便利流动的管理体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融资汇兑便利。总而言之,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此次离岸金融税制改革已然是一次巨大进步,可进一步促进自由贸易港的投融资汇兑便利。

  3.能缓解避税问题,维护税收秩序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离岸金融由于税收优惠力度较大、税收监管宽松、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等典型特点,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世界离岸金融市场上正在流通的货币总量约占世界货币总量的50%左右[6]。正因如此,近年来中国大力发展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业务,且取得一定成效。税收政策乃离岸金融机构决定是否入驻自由贸易港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因为离岸金融天生自带避税特点,例如一些跨国企业对税负成本非常敏感,他们在选择入驻自由贸易港时,往往会第一时间考虑入驻税负较低的自由贸易港。所以,对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税制进行改革,不仅可以更好吸引外资,同时亦可缓解避税问题,维持正常税收秩序。

  三、促进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

  上文论述中提及,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有利于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自贸港的投融资汇兑便利,能缓解避税问题,维护税收秩序。基于此种情况,未来必须加强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为更好促进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特提出如下发展建议:

  1.我国自贸港需要宽松的配套税收政策

  中国自由贸易港在拓展离岸金融业务之时,很可能会受到税收的不利因素制约。之所以出现此种情况,主要缘于中国当前无论是个人税负抑或是企业税负均相对较好,无法适应国际资本的利润驱动。不仅很难吸引非居民性资本流入,同时亦很难刺激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基于此种情况,中国自由贸易港在拓展离岸金融业务之时,必须在配套税收政策方面进行创新[7]。在笔者看来,中国自由贸易港在开展离岸金融税制改革时,不应完全照搬国外部分避税型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之所以这样说,主要缘于:当中国自由贸易港完全以“税收天堂”的形式吸引离岸金融业务的时候,不但会让税收出现大量流失,同时也会造成纳税人利用离岸金融市场实施逃税,严重扰乱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市场,对我国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也极为不利[8]。因此,建议我国自由贸易港在实施离岸金融税制改革时,不应单纯地将自身定位为“税收洼地”,而应将自身定位为“试验田”,因地制宜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施离岸金融税制改革。若改革能够成功,可将形成的有益经验再进行复制推广[9]。

  2.应选择合适的离岸金融税收管理模式

  自由贸易港的出现虽然可以为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一定促进作用,但亦有很多弊端,具体表现为:自由贸易港直接导致了许多国家正常税收的巨额流失,成为非法洗钱的重要场所,助长资本非合理性外逃并疯狂吸纳全球资产,极易破坏市场公平,容易造成财务欺诈,等等。正因如此,当下世界很多国家均对离岸金融业的外资管理进行了多年实践与探索,且形成了各异模式。结合已有研究认为,目前形成的离岸金融外资管理模式主要如下:

  (1)簿记型。该管理模式大都被应用基地避税型模式的国家或地区所采用,是指在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业务所在地进行注册,且借由注册机构的账簿实施境内外交易,在此基础上享受自由贸易港所在地的税收优惠[10]。

  (2)内外一体型。此管理模式将外资与内资一视同仁,并不会将境内外离岸金融业务区别对待。在此管理模式下,资本能够自由地流动。研究发现,该管理模式与簿记型管理模式一样,同样不适合中国境内,仅适合金融市场较为完善、发达的地区与国家。之所以这样说,主要缘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外汇管控能力均相对较强,且大都为税收协定型税制。而我国境内目前的自由贸易港建设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并未形成强有力的国际知名金融中心。与此同时,相关配套法律措施也仍不完善。

  (3)内外分离型。此管理模式的典型特点是:将境内离岸金融业和国际离岸金融业严格区分开来,采取各异的管理手段。但内外分离型管理模式在吸引外资方面表现一般,且缺乏特殊的税收优惠制度,因此目前也多被发达国家(地区)应用。目前,我国采用的也是内外分离型模式。笔者认为,为更好促进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税制改革与发展,建议将来应对此管理模式进行持续改革,应将主要目光集中于税收特别减让型模式上。

  3.在自贸港离岸金融税制方面需要创新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贸易港也应积极顺应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施各项改革。其中,在离岸金融税制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无疑尤为必要。中国在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方面需要创新。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税收政策创新力度。将已有的税收政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结合实际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全方位开放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加大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同企业实施不同税收优惠税率,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税率。三是因地制宜设计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收规制。诸如,自由贸易港欲大力鼓励开展非居民离岸存贷活动,可有针对性地设计针对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制;自由贸易港欲鼓励非居民投资者尽可能多地购买债券,可有针对性地针对债券利息收入实施税收减免措施。

  自由贸易港欲鼓励金融机构不断拓展离岸金融业务范围,可针对如下业务实施所得税与增值税减免政策:

  (1)资产管理业务;(2)基金管理业务;(3)保险业务;(4)信托业务等[11]。四是加大金融人才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五是出台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六是完善离岸金融业务税收征管体系,进行单一税种征税[12]。除此之外,还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1)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2)出台限制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避税服务的规定;(3)适度限制有关机构在自由贸易港开展离岸金融服务和避税服务;(4)取消对外资的过度优惠,实现内外资待遇平;等等。

  4.加强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税收监管

  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涉及许多国家,具体包括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税收监管、离岸金融投资者母国的税收监管、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等,监管的范围限于税收领域。监管目标主要为:防止恶意国际避税,稳定国际经济秩序等。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维护国家税收主权,推动国际资本有序流动[13]。因此,在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过程中,需实施市场准入监管、交易信息监管、交易主体监管等[14]。为进一步加强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税收监管,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立法。

  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5]:(1)确立我国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立法的基本原则。如加快金融健康发展与稳定原则、国际协调原则、税收优惠原则、适度宽松原则以及适度合理控制原则等。(2)对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收监管进行专门立法。立法可从以下几个层面推进:加快人大立法,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完善部门规章等[16]。如修改、完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离岸金融风险监管制度,构建统一的便于管理的离岸金融财务制度,完善离岸金融税收监管诉讼制度等。(3)完善离岸金融税收监管配套法律制度。诸如,可完善受控外国公司制度,完善转移定价税制,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等。(4)推动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立法国际交流与合作。如积极参与税收监管国际准则的制定,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加强税收监管立法国际合作等[17]。除完善我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立法,为加强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成效,监管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方法:(1)适度监管;(2)结合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管;(3)多样化监管。除此之外,还要求税收征管程序的高效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有利于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自由贸易港的投融资汇兑便利。为促进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认为我国自由贸易港需要宽松的配套税收政策,应选择合适的离岸金融税收管理模式,在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方面需要创新,加强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税收监管。除此之外,还可从其他很多方面入手,进一步促进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与发展。只要能切实做好上述几个方面,相信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税制改革必然可在未来取得更好成就。——论文作者:高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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