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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制的完善路径研究

来源:中英文核心期刊咨询网 所属分类:经济管理 点击:次 时间:2021-06-04 08:19

  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税收的改革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作为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立法和征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房产税立法已经势在必行,如何确定征税对象、如何科学地设定税率等问题正是我们亟待研究和解决的。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我国房产税制的完善路径研究

  关键词:房产税立法;房产税;税率;征税范围

  一、我国房产税制度的立法检视

  (1)1993年1月1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实施,后经过多次修订。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具体的征税对象进行规定。

  (2)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该条例规定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的范围、税率以及减免税收的相关情况。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该条例的不足逐渐显现出来,为数不多的条文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3)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上海房地产税试点由此开始。同期,重庆市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启动重庆市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二、我国房产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产税立法亟待完善

  我国有关具体房产税征收的规范性文件仅有《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地方关于房产税的行政规章,内容条文简单,该文件属于行政法规,没有上升为法律的高度,文件的效力等级较低。在“税收法定”的原则下,仅仅依据一个内容不完备的行政法规,难以实现房产税征收的任务。

  2.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同时,第五条又把房产税的征税限制在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由于该条例的制定比较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规模十分小,没有必要对此进行征税。如今,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了我国的重要行业。随着农村“三权分置”的土地政策改革,个人所承包的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因此,把征收范围限定在城镇范围是不合理的。与此同时,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用房已经占据了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地位,不应当再把个人非经营性住房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3.税率设置不科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该条例已经制定了30年之久,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纳税范围和税基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继续延续这一单一的税率,与如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现实不符合。

  4.税收执法有待加强

  2018年6月中旬,自然资源部称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全面运行阶段。虽然不动产登记平台已经实现全国联网,但是房产不动产登记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并不是一时半会能够解决的。

  三、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的意义

  1.遏制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房价的暴涨,必然会带来房地产泡沫,一旦达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导致房地产供需失衡,从而使房地产泡沫破灭,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通过加征房产税,让拥有多套房屋的人承受更多的赋税压力,以此增加房产商和炒房者进行房屋建设和购买的负担,进而遏制这些不良的需求,从而使得房地产达到供需平衡,抑制房价的快速上涨,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控制贫富差距

  税收是社会再分配的重要手段,通过房产税的征收,让那些占据多套房的人支付更多的房产税;对于拥有小户型或者少量住房的人,少征或不征房产税,以此来平衡二者的收入差距,进一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从而减小贫富差距。通过税收等途径可以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3.增加财政收入,服务社会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保证。房地产已经成为居民最重要的财富之一,税源范围广泛而且稳定,通过开征房产税,必然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相关期刊推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杂志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者、财务人员、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为读者对象,及时传递财政部有关资产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资产评估指导性意见;解读相关法规制度、评估准则;研究探索公共财政和资产管理、财务运作、资产评估等方面的理论、方法;推广和介绍各地在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资产评估实践中的新经验、新特点、新做法,为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搭建一个学术阵地和信息交流平台。

  同时,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加强房产税的改革与征收,在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政府有更多的物力财力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财政收入有了提高,就有了进一步实现其社会职能的基础,例如,加强城市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方面的财政支持等。

  四、房产税制度的经验借鉴与完善路径

  1.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房产税的立法工作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种类、税率等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当前,我国的房产税征收的依据是《房产税暂行条例》,法律法规的层次还不够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开征房产税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在原有房产税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上海、重庆两市关于房产税试点的有益经验,同时也可以参考国外的房产税制度。例如,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房产税征收的法律体系,其以不动产及其建筑物统一征收为主体,税率由州、市政府根据财政预算等政策特征,其宗旨是为各地方政府提供持续可靠的财政收入,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分类指导下,可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适应于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或授权各地方,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措施。

  2.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的征收范围

  仅包括特定的经营性房产,而不包括个人自住房屋。同时,上海和重庆的试点虽然将个人自住房屋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但上海仅对个人购买的新增住房进行征收;重庆在新增住房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豪宅的征收,扩大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两城市对房产税的征收对象都偏狭窄,对于已购住房和空置的房屋不进行征收。

  从房价暴涨的根源来看,造成房价过度上涨的正是那些已购房屋的个人和房地产商。但是,对于这部分房产又不征收房产税,不但没有起到打击炒房的作用,反而增加了那些房屋刚需者的购房负担,不利于减小贫富差距,无法实现公平和正义。把已购房屋和空置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进一步扩展税收的征收范围,扩大税基,从而增加财政税收;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减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3.合理确定征税起点和税率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设置房产税起征点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个人所得税一样,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税率也要科学设定,当前的房产税税率过于单一,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设定税率要充分考虑房屋的数量、性质和价格。对于一人拥有数套房产的,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增加其税负,提高房产的持有成本,从而打击炒房者,进而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4.强化涉税信息网络建设

  随着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个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已经可以很方便地进行查阅。然而,信息网络建设依然还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不动产登记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登记制度建设,加强涉税财产的登记和监管,防止虚假登记。同时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时更新不动产的登记信息,以便不同地区能及时接收相关数据。

  另外,税务机关要加强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协作和配合,以便及时进行数据的交换和沟通,从而打击逃税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安全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掌握相关数据的机构都应当把网络安全建设作为重要任务,防止相关数据信息的泄露和篡改,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管理质量。

  五、结语

  房产税是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实施得当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实施不当可能就会带来严重的问题。对此,在制定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的时候一定要充分研究、谨慎施策,严防“一刀切”;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明纪律、严格执法,确保税收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涉税案件中要公正司法,公平解决涉税纠纷。只有彼此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才能打好房产税“组合拳”,让房产税落地生根,发挥积极的作用。——论文作者:吴昌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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