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目前我国人口发展的新形势,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这对推动制度人口学的研究将有很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的人口形势是什么?这就是: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1000万人;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就为制度人口学研究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是要有“问题”意识,通过扎实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同时,建立在制度人口学基础上的研究不应该是就事论事式的分析,而要有系统性认识。
2007年,一些具有人口学、经济学和社会学背景的学者从不同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这里择要概述。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研究
由于出生人口性别比最为严重的是农村地区,所以农村地区人口出生性别比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学者们的研究主要着眼于两个方面:解释现象和解决问题。
郭志刚对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因素进行了定量分析。[1]他利用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1‰数据和1999年的地区级生育政策数据,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影响因素加以探讨。从分析结果来看,我国实行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不仅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有直接影响,还通过与育龄妇女个人的生育数量及子女性别结构之间的交互效应,以及与个人的户口性质、教育程度之间的交互效应影响出生性别比。此外,育龄妇女以往生育结果和某些社会特征对出生性别比存在单独影响。所以要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单纯靠改变计划生育政策是无法达到目的的。提高妇女地位和受教育程度,也对降低出生性别比有重大意义。
邱红从社会性别视角解释了农村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1]她认为,农村社会中现实存在的男女不平等,在于人们对男女两性预期社会价值判断不同,普遍认为男孩比女孩回报大,进而形成男孩偏好,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衡。要解决此问题,核心是消除农村社会存在的男女不平等,采取的措施包括:将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到各级教育中去;完善土地承包分配制度,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提高妇女家庭地位;调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取消以性别决定生育子女数量的政策规定。
顾宝昌阐发了自己对出生性别比问题的看法,指出了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两个重要原因。[2]一是重男轻女的社会文化环境,女性(女婴和女孩)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权益不平等,因其性别而遭受虐待、遗弃、夭折或溺杀;二是生育政策带来生育率急剧下降,激化了人们生育行为中生育数量和生育性别之间的矛盾,结果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
周长洪做了大量实地调研工作,试图从微观层面对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有所认识。[3]他通过对湖北麻城、广水、安陆三个县级市的调研,发现这三个地区出生性别比偏高具有以下特征:一孩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或略有高些,但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超高;政策内二孩生育存在严重男孩性别选择行为;贫困农民家庭是选择性男孩生育的主要群体;性别选择最容易在农村流出育龄人群中实现。至于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他认为农村家庭存在男孩偏好和对男孩的现实需求,胎儿性别鉴定与人工终止妊娠的可得性,以及农村生育政策的“挤压”,使二孩及以上胎次出生性别比偏高,导致整个社会出生性别比偏高。
对于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解决,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对策,这里仅介绍宋健和穆光宗的观点。宋健指出,[4]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大范围偏高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人口在21世纪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也成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隐患。他提出的解决药方是协调社会政策,改善女性地位。穆光宗等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5]他们在比较了重庆彭水、云南会泽两个国家级贫困县和东部发达地区浙江绍兴男女出生性别比历年变动情况后,提出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的三阶段假说:第一阶段为遏制阶段(也是全国目前的阶段特征),统计正常反映的实质是外生正常>内生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还处于对B超等行为的外部约束,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是社会控制与强烈的男孩偏好驱动下的反控制行为间的对峙与冲突;第二阶段为缓冲阶段,统计正常反映的实质是内生正常>外生正常(表面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统计数据开始表现出向正常值域回归的趋向,这一阶段的特征是一方面对超生意愿和B超行为有强有力的抑制,另一方面在观念和态度层面还没有消除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人口性别比存在反弹潜势;第三阶段为正常阶段,统计正常反映的是无性别歧视条件下的“内生正常”,即(内生正常≈100)>(外生正常≈0),这一阶段的特征是无歧视性性别偏好、观念自觉下的稳定与和谐。以三段论做支撑,他们提出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治理思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区域合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综合治理。贯穿其中的主线是“行为约束”和“观念引导”,通过外控内引,达到标本兼治。他们指出“赋权”差异是导致男女不平等的根源,要实现男女平等,不仅是性别平等,更重要的是权利平等,要充分保障女孩的出生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合法权益。
相关期刊推荐:《人口与发展》(双月刊)是由教育部主管、北京大学主办的理论与实践结合、学术性、知识性、实用性和可读性兼有的综合性人口学刊物。重点刊发:人口和发展领域(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健康、管理、劳动、教育、老龄、统计、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学术研究论文、研究的方法介绍和评述以及调查研究报告;以及上述范围的研究综述、会议综述和学术动态。读者对象:以人口、老龄、健康、劳动、统计、计划生育的理论与实际工作者为主。
从学者们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常主要是由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引起的,而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则是因为:农村地区“重男轻女”、“养儿防老”观念沉重;农村地区存在男女现实的不平等;农村地区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农村地区生育政策存在性别差异;B超性别鉴别技术控制不严。要降低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须采取标本兼治策略,既要发展经济,健全完善制度,更要提高人口素质,转变思想观念。
二、老龄化问题研究
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情况下的老龄化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制度人口学关注的是现行生育政策与老龄化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从制度视角解决老龄化带给社会的挑战。
邬沧萍撰文力图澄清计划生育与人口老龄化的关系。[1]她指出,人口老龄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任何国家都不例外,只是出现时间早晚、进展快慢、程度高低有差异。我国即使没有生育政策的干预,人口老龄化也照样会出现。再次,现在出现的老龄化是由过去高出生率和人类寿命延长的结构使然,不是计划生育的结果。最后,过低的生育水平会加重人口老龄化的程度,造成中老年抚养比过大,不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以计划生育和人口老龄化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她建议稳定较低生育水平,既要控制人口规模,又要防止人口过度老龄化。用提高生育率来应对老龄化是下策,后患无穷。
杨菊华探讨了人口转变(即生育率的下降、人口分布、年龄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与老年贫困两者之间的关系。[2]她指出,人口转变与社会制度的改革在一起,会影响到人们的经济和社会福利,这种影响对老年人是负面的。在流动频繁、家庭结构变迁的环境下,子女难以身体力行地照顾老年父母;同时子女数量减少,使家庭重心下移,从而可能忽视老人的利益,提高老年群体贫困发生率。要有效预防、妥善解决老年贫困,一方面要关切现在的老年人口,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要关注即将步入老龄行列的人群,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姚从容、李建民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把中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当的国家进行了比较。[1]结果发现,中国在公共福利支出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和滞后。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公平、合理、有效的国家制度安排和社会应对机制,这是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最大挑战,可能会影响到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他们认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不仅在于加快经济发展,弘扬传统文化,关键还在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公共福利支出。要摈弃以往按照户籍制度基础的社会身份分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覆盖全民的国民社会保障制度,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公共服务制度,保障所有老年人的权益。
赵德余、梁鸿利用比较分析法讨论了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险的解决。[2]他们比较了中国发达地区江苏阜宁、北京大兴、上海、中山四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验,指出这4个地区的试验对解决当地农民养老问题大有帮助,但是不具有普遍性,尤其不适合于欠发达地区。他们建议在全国层面构建一个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负责的统一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以面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对象以外的所有非工资收入从业者,包括职业留地农民、流动人口、乡村企业职工等。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出,社会变革和人口转变加剧了人口老龄化,而二元分隔的、水平低下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我国人口老龄化最大的挑战;要解决此问题,除了保持经济增长,完善家庭养老外,最重要的是建立覆盖全国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保障所有老年人的权益。
三、人口流动与迁移问题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农村人口在乡城间的流动与迁移。如何认识这一现象?如何从制度上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如何引导流动人口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转变等问题?这些有待于制度人口学做出回答。
王春光从职业流动、就业的制度路径和就业非正规化3个方面分析了城市就业制度对农村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阻碍。[3]他认为这种阻碍主要表现在:1.职业的变动并没有带来社会地位的变迁,农村流动人口难以实现稳定向上的社会流动;2.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就业市场上,不但被技术壁垒分割在边远地区,更重要的是被现行的就业制度排斥在主流就业市场之外;3.就业的非正规化进一步削弱了现行就业制度对农村流动人口权益的保护,使农村流动人口不能通过在城市的就业实现在城市的社会融合,实现向市民的转变。
刘金如讨论了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问题。[4]他认为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歧视性就业制度、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制度是流动人口权益无法有效维护的根源。他建议对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保制度等进行改革,以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唐家龙、马忠东对制约人口迁移的因素进行了量化分析。[1]他们利用五普数据考察了中国迁移人口的选择性问题,指出迁移人口呈现的较强的年龄和教育选择性以及逆向性别选择是迁移者个体特征、现行制度和市场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户籍制度起很重要作用。户口状态作为一个人口学特征和制度因素,对人口迁移有着决定性作用,是影响迁移决策和迁移类型的关键因素,所以非农业户口者发生户口迁移的风险较高,农业户口者发生临时迁移的风险较高。
黄乾也把农村劳动力就业难问题归因于社会保障政策不完善。[2]他认为,新时期“农民工回流”、“民工荒”现象说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面临着新的困境,而困境的产生与低下的社会保障政策密切相关,体现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政策不完整、不完善与待遇普遍缺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社会政策具有区域性和不平衡性;农村转移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的社会政策差异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政策不稳定等几个方面。要解决此困境,他建议完善农村劳动力社会政策的基本内容,充实就业政策、社保政策、住房政策、社会融合政策等;构建农村转移劳动力社会政策的公共支出制度;加快农村转移劳动力社会政策法制化步伐。
彭希哲、郭秀云从户籍制度历史发展的角度对城市和流动人口问题提出了客观评价。[3]他们回顾了户籍制度的演变历程以及当前存在的尴尬境地和改革需求,指出户籍制度是我国计划体制下特殊的工业化发展战略选择的结果,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至今天,它仍然是我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最主要载体,是城市政府能够用以调控城市人口规模、保证城市的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为数不多的工作手段,在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城市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户籍改革不是完全取消户口,而是要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通过政策体系的透明化以及管理与服务手段的不断完善,使流动人口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公平地享用权利。他们最后指出,户籍改革进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对接程度。
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具有明显的非居住性,这种迁移模式不利于城市化的健康发展,不利于三农问题解决,也不利于城乡统筹的和谐发展。之所以会形成非居住性迁移模式,最主要原因是户籍制度的阻碍,其次也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城市管理政策不完善等因素有关。城市管理要逐步放开,接纳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并最终变成市民,使农村劳动力迁移最终向居住性迁移转变。——论文作者:王跃生聂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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