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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可诉性缺陷及弥补

来源:中英文核心期刊咨询网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点击:次 时间:2017-04-15 16:22

  经济法的可诉性是其本质属性之一,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可诉性的缺失问题就会得到很好的解决,这样广大的经济主体的权利也会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要想更好的去实现经济法的可诉性,完善程序法规是必须迈出的一步。《经济法论丛》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经济法论丛

  摘要: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缺陷主要是经济法的诉讼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经济法的可诉性难以实现。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实现经济法可诉性的现状,就必须要健全我国的经济法诉讼制度。针对这一现象,本文从实体、程序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来完善经济诉讼制度。

  关键词:可诉性;缺陷;弥补

  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诉讼权,当今社会分配不平等严重,要想在这种情况下保护经济法的可诉性,就要利用救济的手段。公共救济是社会主义形式的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最有效的救济手段。我国的经济法可诉性的缺陷越来越严重,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损害到公民的经济权利。

  一、经济法可诉性基本含义和意义

  就我国对经济法权利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经济法的权利,和经济法主体的实有权存在差异,这样才造成经济法的可诉性存在缺陷。经济法把社会公共利益摆在了首位,包括了所有种类的利益形式,同时追求社会公平和维护各阶层基本利益的绝对公平和相对公平。但在实际中,市场经济运作中,市场和政府都存在着缺陷。因此我们要明确经济法的诉讼权,从而有依据的去规范市场和政府的行为,保护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存在的缺陷

  (一)经济司法的权利不够

  我国大多数的司法机关都要受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司法审查制度还不健全。司法和政府是两个系统,司法工作的进行常常受到政府的干预,导致政府的一些经济行为与司法相矛盾,妨碍了经济法的可诉性的进行。经济法虽然有审判执行的权利,但政府却是执行部门,两者不能和谐统一,所以导致经济司法权的权威不高。

  (二)经济诉讼权规定不明确

  当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或者权利和义务产生矛盾时,公民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权的完整上诉程序包括两方面: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程序含义是指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公民有权利请求法院同意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笔者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了解到,针对经济法的公共救济只有在违反刑法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宪法》中规定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就是检察院,这不难看出,不仅公民的经济权益得不到保障,经济法的可诉性也被削弱了。

  (三)经济司法制度不完善

  实行经济法是来解决经济纠纷和其他经济案件的,可以最大限度的去发挥法律的作用,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经济法虽然已经对相关的规定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对于一些小的民事纠纷确没有明确规定。当前我国的经济法,其中关于诉讼方面的规定不仅少还很模糊,导致在处理经济纠纷时缺少可依据的法律条例。如果案件是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或者案件涉及的范围超出了法院的执法范围,这个时候问题就暴露出来了,法院只好采用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的办法,这样就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了。我国应该完善经济制度,还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诉讼法。

  三、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弥补

  经济法可诉性的缺陷是由于我国法制环境的影响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引起的,要想充分的体现经济法的可诉性,笔者认为应该完善法律法规,我们主要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建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诉讼是对社会冲突进行本质上的司法控制的手段。在社会中,诉讼就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法律,当社会中产生大量的社会冲突时,需要解决手段时,一定的诉讼形式便应运而生了。经济公益诉讼是指:突破传统的诉讼理论,而是针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允许与案件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行为人的诉讼制度。这种诉讼制度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和社会经济制度,在经济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使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二)明确派生诉讼制度

  提起经济诉讼,有很多人认为经济诉讼等同于经济公益诉讼。但笔者认为,经济公益诉讼就是经济诉讼的一种主要类型。此外,经济诉讼还包括派生诉讼,就是当团队利益受到侵害时,而团体怠于行动时,允许团队成员代表团体提起诉讼,例如股东的派生诉讼,就是当公司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特别是受到大股东、董事长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时,公司怠于行动或提起诉讼时,少数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三)要在法律的规定中明确经济主体享有诉讼的权利

  在今后制定新的经济法和修改原有的经济法时,在法律责任规定中明确经济主体要享有诉讼的权利,要将经济法的可诉性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来体现,这样明确的规定才能让诉讼制度在现实中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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