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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协商民主的内在悖论

来源:中英文核心期刊咨询网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点击:次 时间:2019-10-08 09:58

  摘 要 生态协商民主就是运用协商民主的方法来解决生态问题。有关生态协商民主的争论揭示了生态协商民主的内在悖论,即生态主义与协商民主在程序、主体、价值、实效四个方面的矛盾之处。一方面,协商民主能够更好地运用协商程序来扩展生态主体、接受生态价值,从而推进生态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在生态问题上运用协商程序并不必然产生生态主义的后果,协商主体的扩展缺乏包容性,价值转换的方向不确定,解决问题的效率低下。对于这种内在悖论,应该在实践中探寻民主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动态均衡,并以法治和市场手段为补充,进而更好地解决生态问题。

生态协商民主的内在悖论

  关键词 生态主义 协商民主 生态主体 生态价值

  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主理论家们试图通过各种途径在民主的框架内解决严峻的生态问题,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主形式,生态协商民主日益受到关注。然而,对于生态协商民主,既有证成,亦有反驳,而相关的争议也揭示了生态协商民主的内在悖论。

  一、对生态协商民主的证成

  欲证成生态协商民主,需要解答一些重要的问题:协商民主能否认同生态价值本位而将生态伦理内化于协商过程?协商民主能否克服环境正义的难题,确立生态主体的地位?这些问题最后都会集中于生态协商民主的实践,即,生态协商民主能否在实践中有效地应对生态问题?

  生态协商民主的提出源于对自由民主生态绩效的不满。从生态政治的视角出发,自由民主制度在应对生态危机时常常捉襟见肘,而且没有更多发挥的空间。这种批评体现在多个方面:自由民主对民主主体界定的人类中心主义不利于生态主体的确立;自由民主选举的短期效应容易忽略长远的公共利益;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形成的商业利益优先的政治格局对生态环境不利;官僚制架构及常规治理程序对环境治理的延误及碎片化应对等等。

  这些批评激发了人们寻求新的民主模式以解决生态问题的兴趣,在这种情况下生态协商民主理论逐渐浮出水面。20世纪90年代生态政治思想发生协商转型,人们逐渐认识到协商民主在生态问题解决方面的价值。所谓的生态协商民主,实际上就是运用协商民主的手段来解决生态问题。与其他形式的民主相比,协商民主的程序能够为生态问题的解决提供更高的合法性,能够扩展生态主体,更容易承认生态价值本位,内化生态主义的道德观,从而更有效地应对生态问题。

  协商民主的意义主要体现于协商程序。从理想的规范意义上讲,是协商的程序为协商民主奠定了民主合法性基础,这是生态协商民主得以证成的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论据。伯纳德·马宁(BernardManin)指出:“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自由主义理论和民主思想的共同观点:合法性来源不是个人的既定意志,而是其形成过程,即协商本身。”①赛拉·本哈比(SeylaBenhabib)认为,合法性是民主社会必须提供的公共物品,通过审查民主合法性的哲学基础,他指出:“在复杂的民主社会中,合法性必须被认为来自于所有主体对共同关心问题进行的自由与不受限制的公开协商”②。由此,将协商民主用于生态问题的解决,从规范的意义上来讲,能够为生态问题的解决提供更高的合法性。

  协商民主极大地拓展了生态问题的民主主体,这成为生态协商民主得以证成的第二条论据。本哈比从协商规范获得认可与有效性的条件出发,阐释了协商主体扩展的必要性。他指出,作为协商结果的协议必须在协商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才具有合法性:主体的参与机会、质疑协商主题的权利及主体对协商程序进行反思的权利平等。“只要每一个被排除在外的人或群体都有理由表明他们受到有关拟议规范的影响,就没有任何原初的规范可限制谈话的议程或参与者的身份”③。

  罗宾·埃克斯利(RobynEckersley)则从风险规避的视角阐述了将协商主体延伸至“受潜在风险影响者”的必要性。埃克斯利指出:“所有可能受风险影响者都应该有一些机会参与或被代表地参与产生这种风险的政策或决定的制定。这一提法主要集中于以下道德论证,即未经个人与群体在自由及知情的前提下表示同意,就不应使他们遭受可避免的风险(‘可避免的风险’用以排除不涉及或较少涉及人类力量的自然环境灾难)。”④

  约翰·齐泽克(JohnDryzek)从协商的交往理性出发,通过“能动性”观念将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主体从人类主体扩展至自然界。齐泽克指出:“我想给出更合理的建议以挽救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问题的关键是要把交往与交往理性延伸至具有能动性的实体身上,即使它们缺乏具有主观性的自我意识。”⑤能动性是指实体在追求某些目标时所具备的工具性的行动能力,自然因具备能动性而被扩展为交往理性主体,其主体地位通过人与自然交往关系的民主化来实现。承认自然的能动性将确保对自然实体及其生态过程的尊重。

  生态协商民主将协商主体扩展至所有受影响者,也就是说,“当道德考量的范围扩大到最大限度地包括所有可能受影响的人以及社会和生态共同体时,将生态成本外化给无辜的第三方的可能性就不存在了”⑥。因为即便从自由民主的权利逻辑来看,获得主体资格的受影响者就算不能直接参与协商,其代表也无法再坦然地从成本效益分析的功利主义视角出发,只对部分群体的利益进行考虑,从而遏止了将风险肆无忌惮地向第三方转移的做法。

  协商民主更容易承认生态价值本位,这是生态协商民主得以证成的第三条证据。一般认为,自由民主是私人利益的聚合政治,遵循“中立”决策原则的结果是私人利益的聚合,而不是就公共利益达成共识,由此,自由民主容易忽略长期的公共利益,特别是那些未被纳入商业利益集团视野的公共利益。与自由民主的工具理性不同,协商民主强调不受约束的对话,倡导交往理性,提倡主体间的相互作用为 “平等的、无约束的与充分的,不受妄想、欺骗、权力和策略的影响”⑦。而生态理论家相信这种交往理性下的辩论有助于理性地对自然价值予以承认及保护,因为对整个人类来说,最理性的决定就是尽量减少对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的压力。协商民主涉及的程序条件,比如公平、包容、公开对话等会带来反思和道德责任。

  如果协商民主仅仅是在程序和规则上有利于生态价值,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道德问题,那么它的价值还是要打折扣的。为此,生态协商民主论者进一步论证了生态协商民主的价值转向作用。具体而言,协商民主的公众讨论具有内化生态道德的效应。首先,协商民主的辩论环节可以消除部分不道德与自私的偏好。戴维·米勒(DavidMiller)强调:“毋庸说那些不道德的偏好,就是狭隘的自我考虑都往往会被公开辩论的过程所消除。为了被视为参与政治辩论,我们必须用其他所有参与者都会接受的措辞来论 证,而 ‘这 对 我 有 好 处’的 说 法 并 不 在 此列。”①其次,协商民主的公共讨论具有教育功能。埃克斯利高度认可充满公益精神的协商对内化生态道德的重要性,认为这种协商“寻求通过对话进行教育,通过理性的辩论改变政治观点,而不是简单地把不受挑战的个人愿望进行加总”②。最后,协商中 “扩大的思想”有助于生态道德的内化。追寻汉娜· 阿伦特对代表性思考的要求,格雷厄姆·史密斯(GrahamSmith)指 出,“扩 大 的 思 想”(enlargingthinking)是价值多元化现状下培养包括生态道德在内的各种公民属性的条件,“扩大的思想的发展需要一定程度的道德勇气来理解和承认我们不认同的论点的力量。对于在某一特定政策上的多数派来说,它会培养公民敏感性的美德,即倾听和重新考虑少数群体观点的意愿;而对于少数派来说,它会培养公民的忍耐性,即坚持不懈地使他人相信自身观点的真实性及其意义”③。继而,基于生态系统生命支撑性及环境质量公共产品的特性,在协商民主程序下“扩大的 思 想”必然会生发出生态道德内化的效果。

  生态协商民主能够证成自身的第四条也是最重要的论据当然还是这种民主模式能够有效应对生态问题。在生态协商民主的支持者看来,协商民主存在着有效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诸多优势:第一,协商有利于环境风险与生态危机等信息的阐述与表达。如格雷厄姆·史密斯所言,“从理论上讲,民主的协商可通过积极参与的许多声音来完善信息,包括那些直接受到环境变化影响的个人和团体的声音。在自由民主国家,决策者往往远离他们所做出的决定的影响,而那些在生态系统变化中感同身受的人却被疏远,他们的经验、知识和观点却没有被表达出来”④。也就是说,通过协商,更多主体的意见表达可起到促进信息交流的作用。

  第二,在主体间关系方面,协商制度的安排有助于克服协调难题。由于辩论的开放性,主张具有说服力的主要依据在于其公益性,而且协商参与者都怀有在更充分的论证下改变偏好并尽可能达成共识的准备,这可以有效克服集体行动的难题。齐泽克通过博弈论的分析发现,协商有助于参与者在决策前选择“合作”,而“合作”恰是应对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诸多公共产品供应不足问题的关键⑤。

  第三,在对非公益主张与做法的批判及监督方面,协商可增强对生态公益的倡导,以促进生态问题有效解决。埃克斯利认为,协商模式具备不受限制的对话、包容性和社会学习三方面的核心理想与诉求,这使协商民主特别适合处理复杂多变的生态问题和关切。特别是,“这种模式可使普遍利益享有超越个人、部门或既得利益的地位,从而使环境公共利益倡导成为一种美德,而不是一种反常行为。…… 对规范性主张及科学主张的持续批判和公开测试也使人们能够揭露技术官僚、政策专业人员、政治家和企业领导人的假设、利益和世界观,并对其进行审查”⑥,这无疑有助于生态问题的解决。

  第四,从协商的流动边界特性来看,协商民主具备处理与政治边界不相符的生态问题的能力。埃克斯利指出:“协商民主特别适合就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长期的、普遍的利益作出集体决定。此外,由于它不局限于某一特定政治体的公民和领土,它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能够处理具有‘流动边界’(fluidboundaries)的问题的跨国民主形式。”这与生态民主思想将道德共同体扩展至“命运共同体”的要求相契合。生态民主“主张就任何涉及潜在风险的政策或决定的制定而言,相关的道德共同体必须被理解为相关的‘命运共同体’……这类共同体的边界很少是确定或固定的,而是具有更多的‘时空地带’(spa-tial-temporalzones)特性,具有模糊不清和/或逐渐消失的边缘”①。这些受特定环境问题影响的具有不特定边界的命运共同体的利益维护,使得以政治领土为界的自由民主面临着促进区域合作及协调的巨大挑战,而具有流动边界特性的协商民主则可以更好地应对。

  此外,从宏观来看,协商民主还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环境风险。埃克斯利指出:“在风险评估领域,协商模式可能指向一个更长远、更包容和更避险的方向,而不局限于仅仅对损害进行事后补偿。”②因为除了自由平等主体间的理性讨论发挥作用外,参与协商的受影响者或其代表被充分告知潜在的影响后,他们也不会同意这些风险决策的冒险实践。

  二、对生态协商民主的反驳

  在反对者看来,协商民主的程序并不一定带来对生态价值的认可,而生态主体的扩展也会因为包容性不足带来一系列问题。尤其重要的是,反对者认为,生态协商民主的实践并未有效解决生态问题,甚至明显缺乏相关的实践。

  协商民主的程序是证成生态协商民主的基础,却也成为反对者提出反驳第一条理由。基于对协商性公民的认知能力与道德潜能的期盼与信任,生态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协商民主程序下的交往理性可导致对生态价值的承认及保护,但反对者认为这在很多时候可能只是一种一厢情愿的假设。罗伯特· 古丁(RobertGoodin)指出:“提倡民主是倡导程序主义;提倡环境主义则是追求实质性结果。”③即民主程序与生态价值之间可能存在紧张关系。对此哈兰·威尔逊(HarlanWilson)指出,民主程序与生态价值之间可能出现错位,因为如果民主被理解为程序,那么,它就必须“中立”地调解冲突,并允许“公平”的结果出现,由此,民主“便不能代表一个实质性的绿色视野”④。

  反对者们总体上认为协商只是给了政治生态学家更多的发言权和更多进入决策过程的机会,但它并不一定能确保将生态价值带入最终决策。协商论坛主张价值自由,生态价值获得的是与其他价值平等的地位。事实上,协商民主的支持者也认识到这方面的问题,比如,埃克斯利认为,“协商政治本质上是包容性的,在辩论中每个声音都有机会发表意见,因此,各种方法和观点都会倍增,结果可能是每一项论点和要求(包括生态方面的要求)都具有同等的分量。但是,必须注意到,听取是不重要的,协商政治的包容性并不保证生态 理 性 的 决 定 会 被 采 用”⑤。维 森 伯 格(Wissenburg)认为,协商民主进程确实可能是解放性的,能够导致更明智的选择,增加政策的合法性,但是,没有理由相信它会自动导向可持续发展,因为环境方面的公共利益往往被我们排在更私人的利益之后,因此,“更多的民主并不是绿色决策的保证”⑥。

  协商甚至会产生反生态价值的结果。批评者指出,在符合协商基本规范要求的多元价值自由平等地进行自我呈现时,很难确定偏好转移会朝向生态价值的方向。在复杂的实践中,特别是可能对参与者公共意识给予了高估的背景下更是如此。恰如迈克·米尔斯(MikeMills)与弗雷泽(Fraser)所指出的,“我们不怀疑在某些情况下偏好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对话来改变;但是,对改变会扩展到什么程度及改变会持续多久,我们并不确定。基本的假设似乎是,在聚合系统中,人们在投票时不会放弃主观偏好,但在协商过程中,人们可能会这么做。我们认为,至少公众主观偏好冲突的可能性仍然存在”①。

  目前较普遍的观点不是否定协商本身,而是主张通过宪法的相关规定使协商结构走向生态转型。迈克·米尔斯与弗雷泽认为协商有效处理环境风险的能力有限,需要在自由民主框架内用宪政机制解决协商模式的一些问题,同时需对协商划定界限以使环境风险的处理免受协商结果随意性的影响。在具体做法上,学者们认为应将环境权写入宪法,以此确保生态利益基本的、不可商榷的地位。

  主体扩展成为反驳生态协商民主的第二条理由。如迈克尔·沃尔泽所言,“协商不是演习活动。其含义不是说普通的男性和女性没有推理能力,而是说他们中的一亿,甚至一百万或十万都无法合理地进行‘共同推理’”②。协商实践并不能产出理论上界定的合法性;同时,主体的扩展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将参与协商的主体进行扩展是协商民主的一个趋向。反对者认同协商民主对主体扩展的效果,并认为这可能有助于扩大道德共同体和理性形式的道德权重,有助于促进生态价值观的形成。但是,协商民主扩展主体范围,由此而来的交往能力较低的参与者的集合也可能会产生危害生态的结果。与协商民主对公民认知能力及道德潜能的认可不同,批评者是从主体构成及其能力水平层面对其生态问题应对效能提出了质疑。

  为了解决生态主体扩展带来不利影响的问题,生态协商民主理论家遵循代议制民主的逻辑,考虑到自然无法自我组织、自我赋权并自我表达的现状,提出自然利益的代理问题。埃克斯利提出通过托管对受潜在风险影响者的利益进行代表的方案。她指出,对生态民主的理解应是“为了受影响者的民主”。因为在民主协商中有权获得道德关照的群体(无论是婴儿、体弱多病的人、尚未出生的人还是非人类物种)总是比那些实际活着的、身体和智力上有能力进行民主协商的主体(即道德胜任的公民)更广泛;因此,“政治代表问题成了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关键问题”③,为了实现这种民主模式,民主必须包含代表元素,也包括对后代与非人类物种的代表。关于托管实现的形式,埃克斯利推崇通过将权利赋予非人类(nonhuman)主体的方式实现,这“同时还能提供一种话语,可以论证对非人类物种自主权的承认和尊重,且这里的非人类主体是以它们‘自身权利’ 为名义的主体”④。多布森提倡由支持可持续发展的院外游说集团对自然的利益进行代表。虽然这样的代表不可能接受自然给予的指示或得到特定选民的授权,但代表们将会对自然本质形成合理的认知。立法机构会为自然的代表保留席位⑤。

  协商民主期望在协商程序道德化的效应下,公民能够实现角色转型,即国民从关注自我利益的消费者向负责任公民的角色转变,这恰成为生态协商民主遭到反驳的第三条理由。伊娃·勒夫布兰德等人指出:“市场环境主义建立在将个人作为维护自我利益的消费者的观念基础上,消费者是要试图最大化个人偏好而不是给出其偏好的理由。由此,市场的结果是在不允许个人道德判断进入选择标准的前提下对个人需要的满足。市场遵循经济理性,不需要对话就能做出决定。”⑥由此而言,作为维护自我利益的消费者,国民很难转变为协商领域中负责任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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