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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国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不断加大对基层民生领域的项目资金投入,特别是原先经济落后、地域偏远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在交通、水利、生活环境等基础设施方面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造福基层群众的同时,也引领这些地区在发展经济、保障生态方面取得巨大成就。但在建设过程中,各种腐败问题也不断滋生,“小官大贪”、“苍蝇式”腐败的报导不绉于耳,必须切实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国家的民生政策和扶持资金落到实处。
关键词 职务犯罪 打击 预防
近年来,国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不断加大对基层民生领域的项目资金投入,主要集中在水利、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涉农的生产生活领域,特别是原先经济落后、地域偏远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在交通、水利、生活环境等基础设施方面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着资金投放量的加大,各种“苍蝇式”腐败也相应的不断滋生漫延。有鉴于此,近年来笔者所在地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紧盯民生领域的国家资金投放流向,在农村通达公路、饮用水、农村低保救助、粮食综合直补、灾后重建补助等民生领域,查办了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本文中,笔者围绕此类案件的发案特点、原因和打击对策管窥一番。
一、此类案件存在的共性特点
1.作案时间长,案值较小。这与资金的投放方式、分配格局有密切关系,因为这些惠及民生的资金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资金拨付到基层需要进行相对均衡的分配,类似于“撒胡椒面”,如贪污农村低保救助金、粮食综合直补案,国家每次发放的金额较小,罪犯通过获取多本存折后连续数年冒领,至案发时累计贪污2-3万余元。
2.案件类型多,涉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罪,因为这些不法分子眼中始终盯着国家资金这块“唐僧肉”,总是采取不同方式、从不同方向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因此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也就不尽相同。
3.“村官”犯罪突出,查处的村干部占总数的65%,职务有村支书、村主任、村文书等。这主要与其在国家投资项目中履行的职责有关,村级组织成员作为国家民生项目的直接工作环节,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上级机关和普通群众不容易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详细的监督,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4.作案手段相似,贪污案主要是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如虚报低保户、种粮户,获取专项资金发放存折后冒领低保金、种粮补贴;受贿案主要是利用工程管理的职务便利,直接收受工程承包商的贿赂;挪用公款犯罪主要是利用经手管理相关国家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挪用等手段将国家资金拿来归个人使用。
二、此类案件的发案原因
1.政策观念、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基层组织人员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在基层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加上待遇不高,存在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思想,在执行国家民生政策的过程中,认为自己只是虚报名额骗点上级的钱来用,没有侵害本村人的利益,对犯罪行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事情自己一手操办,上级不知情、村民不知道,不会出事情。
2.相关制度的执行不规范。按照实施相关政策的规定,对村民享受相关补助的情况由个人申报、集体研究,最终结果应在村中公示,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相关的申报均是由村主干说了算,申报结果不公示或公示时间地点都不利于村民查看,从而出现公示盲点,使村民的监督有名无实。相关的补助以“一卡通”形式发放,但存折往往由村主干代领,无法监督存折是否最终发放到户。
3.对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管。相关政策资金的受惠群体大多文化水平不高,他们往往关注的是自己是否有拿到钱,对于政策具体如何执行、是否有人“做手脚”等情况并不关心,从而失去了群众监督的基础,相关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因工作量大、时间紧,大多只是进行资料审查,致使审核环节流于形式,对资金投放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机制也没有同步跟进,或仅限于账面审查,没有触及深层次的问题,从而形成了监督的空白。
三、打击、防范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1.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执法思想。检察机关身负查办职务犯罪、保障民生资金安全的神圣使命,战斗在反腐第一线的检察官更是应当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每一条案件线索,认识查办该类案件,国家加大对民生领域的资金投入,目的在于改善民生、促进生产、实现社会和谐,特别是低保、社保等资金更是群众的救命钱,有些案件金额虽小,但它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割裂了干群关系,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甚至会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安定因素,全体检察干警一定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不因案件小、案值少、工作量大而有畏难、懈怠情绪,要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原则,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当办案遇到阻力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为基层院排除干扰,做他们的坚强后盾,增强办案人员的信心,保证案件顺利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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