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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论文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来源:中英文核心期刊咨询网 所属分类:经济管理 点击:次 时间:2016-01-12 15:59

  税收筹划既合理、合法又合情,它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本篇高级经济师论文认为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是合理的,并从税收筹划的特征及从企业内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出发,来研究其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具体运用等方面及税收筹划的方法,简单介绍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合法的节税目的。

  推荐期刊:《税务研究》刊登了许多当代中国税收理论研究领域品位高、理论性学术性强、质量高、具有权威性的文章;并注意发挥其群众性学术交流园地的作用,推动群众性税收理论研究的发展,发现、培养、扶植税收理论研究新生力量;拓宽研究领域,拓宽研究思路,从大税收、大宏观、大社会的视角来研究税收中的一些问题。

税务研究

  关键词:税收筹划 运用

  1、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1.1 主要内容

  税收筹划也称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己有利的可供选择的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偷税是违法的,是政府所严加惩处的行为;避税是与税法精神相悖的,是政府所防范的行为;而税收筹划既不违法又符合道德规范,是国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根本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税后利润最大化。为实现该目标,有两条途径供选择: 一是扩大销售收入;二是降低成本,在收入不能提高的情况下,降低成本能增加利润,而税收支出作为毛利润的一部分,完全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加以延缓或减轻,从而增加税后利润,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和竞争力。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几乎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本文从会计核算方面、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方面及税收筹划的方法方面来谈其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运用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来加以论述。

  1.2 税收筹划的特点

  1.2.1 合法性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表现在其活动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依法征税及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根据税收法规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定的依据,纳税人也需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当纳税人依据税法作出多种纳税方案时,根据资本市场中人的自利行为原则,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来实施是无可指责的,因为法定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也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无需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在不同境况下进行税务筹划,只要不违背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每一位理性的纳税人都会寻求节约税收成本,追求经济实体财富最大化。

  1.2.2 筹划性

  由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如实现或分配净收益后才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不动产后才缴纳营业税,其滞后性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可能。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有权通过对纳税义务人、纳税对象、税基、税率作出不同的规定,引导纳税人采取符合政府导向的行为。纳税人则可以在其作出决策之前,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并比较各种纳税方案的不同税负,挑选出能使企业整体利益达到最大话的方案来实施。

  1.2.3 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是可以选择低税负,二是可以延迟纳税时间。不管选择哪种方法,其结果都是节约税收成本,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这就有助于企业取得成本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与发展,从而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

  2、税收筹划的方法

  2.1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筹划

  2.1.1 新办法基本概念的引入

  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引入了两组概念: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新办法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首次引入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从而使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有了科学、合理的分类。如此分类既方便税务机关按资产损失项目类别建立不同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同时又有利于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政策清晰,操作简便、规范。

  同时,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新办法将其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即实行清单和专项相结合的申报管理制度。

  2.1.2 新办法基本概念的解读以及纳税筹划

  例题1:企业存货盘亏算不算实际资产损失?答:不算。请问,企业处置了吗?转让了吗?企业既没有处置,也没有转让,那就不叫实际。存货盘亏,无论采用实地盘存法,还是永续盘存法,都是按照账实不符推算出来的损失,是一种推定损失,这种损失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所以,存货盘亏是典型的法定资产损失。另举一个例子读者更好理解,例题3、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100万元,三年都没有收到,乙公司仍然存在,请问,对于甲公司而言,这笔坏账损失实际上发生了吗?没有!理论上讲,乙公司以后年度经营情况好转以后,甲公司还有可能收到这笔账款。但截至今年三年过去了,甲公司依然没有收到,时间确实太长了,理论上可以认定企业已经发生了损失,所以称其为法定损失。总而言之,法定损失认定的,是推定的,而不是实际发生的。

  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必须自己先在会计上做损失处理。反过来讲,如果企业自己都不认为是损失,税务机关就很难认为企业已经发生了损失。新办法将“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前置条件,一方面缩小了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另一方面,促使企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存货转让发生损失,今年转让今年确认,去年转让去年确认,即实际损失要在实际发生年度确认损失。坏账损失的确认,应收账款是前年发生的,今年认为是坏账,就在今年申报、今年扣除,明年申报、明年扣除,后年申报、后年扣除,不申报,不扣除。

  例题2:法定损失应当在申报年度扣除。例题5,某公司2006年发生的应收账款,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无法收回,2009年已经有3年账龄了,企业没有确认坏账损失。直到2011企业要求确认坏账损失。如此,企业可以在2011年度确认为坏账损失并申报扣除,不再追溯到2009年度。所以,法定损失,何时申报、何时扣除,不存在追补确认的问题,这就给企业提供了一个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由此可以操纵利润。如果企业今年盈利高,就在今年申报扣除;如果今年亏损,企业可以不申报扣除,以后盈利时再申报扣除。所以,法定资产损失的处理,企业有一定的灵活处理的机会。

  总结:法定资产损失,在哪个年度申报,就在哪个年度扣除。实际资产损失在那个哪度发生,就在哪个年度扣除。

  2.2 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

  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税收收益。如某综合性经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的同时可提供装修服务,这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提供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若这两项业务不分开核算,将合并征收17%的增值税,而由于劳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使得企业的税负加重;如果经过税收筹划,将装修施工队变成独立的子公司,则按照现行营业税征收规定,装修业务的税率将由原来的17%降为3%,税负明显降低。又如,在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由于采用的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最高达到35%,这样使得同样是一元钱的所得,由于所处的收入区间不同而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同。所以,若能在高利润的年份,通过延期纳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绝对值,则可有效地降低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3 其他税收筹划形式

  2.3.1 新技术开发避税。例如现有一企业需应用一项新技术,该企业没有足够的能力独立开发这项技术,此时有一家高校正在研究此技术。于是该企业与高校合作。这种合作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为以高校的名义开发新技术,如果新技术开发成功后,企业购回该技术花费200万元,需按国家规定交纳20元每年的税钱费用。第二种方法为企业与高校签订协议,由企业委托高校开新这项技术,新技术开发成功后,国家现行的规定,企业不仅可以将税收费用直接在当年的所得税缴纳中扣出,还可以新技术开发增值的比例10%来抵消当年支付的开发费用,实际上该企业可抵消100万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国家的规定是为了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这种政策可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种形式。

  2.3.2 对劳动力构成的避税。国家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或其它国家鼓励安置的工作人员,如果企业应用这些劳动力,可规避一定的税收。

  2.3.3 对特殊地域开办企业的避税。国家为了重点发展部分地区的经济,会鼓励企业在开发地开办企业,如果此时利用地域的优势,可规避一定的税收费用。

  参考资料:

  [1]张启振,张阿芳.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发展研究.

  [2]谢贵荣.公司税收筹划方法选择,首都经贸大学学报.

  [3]陈国庆.税收筹划的理性认识.财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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