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文章首先简单介绍了农业价格保险与期货,对于农业价格保险新模式可行性进行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农业价格风险,保障农业稳定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促使农业及金融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期货,新模式,农产品
一、农业价格保险与期货简介
1.农业价格保险
农业价格保险是以农户生产的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为风险责任,当农户收获或出栏的农产品上市时,市场价格低于保险合同事先约定的保障价格,由保险人赔偿市场价格与保障价格差价损失的保险。农业价格保险最早产生于美国,在中国近两年才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逐渐兴起,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但是,农产品价格保险的普及和推广程度还不高,而且缺乏政府的财政补贴以及相应的完善的法律法规的保护。
2.期货
期货与现货相对,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由于期货交易是多个主体在自己认为合理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可以反映出一定的供求,所以具有发现价格的作用;此外,期货是一种套期保值的金融工具,可以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上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商品,使两个市场交易的损益相互抵补,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但是我国期货市场和农产品价格保险市场相似,也是不完善的,表现为期货交易所较少,主要在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而且还表现在上市交易的农产品种类有限,一般为玉米、大豆等经济作物。
3.新模式的产生
农业价格保险是一种容易受自然灾害、市场供需变动等因素影響的风险性很大而且难以进行控制的保险。很多保险公司由于其风险大保费少都很少在此做文章;农业生产者由于经济和思想的局限性,一般都很少投保农业价格保险。但由于参加“农业价格保险+期货”的试点公司会在经费和交易中享受到政策的支持,所以,传统的保险公司在运用期货化解风险的同时,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承保,所以新模式应运而生。
二、新模式可行性分析
1.实际运用的理论依据
农业期货价格保险,是以能上市交易的农产品期货为保险标的,当农产品价格发生波动的时候,通过期货期权交易实现风险对冲。这其中有三个主要主体,分别是投保农户或者是合作社、保险公司以及期货公司或者是其具有风险管理职能的子公司。
当第一主体即大型农户或者合作社购买农产品价格保险后,第二主体即保险公司与第三主体期货公司进行合作,通过购买第三主体的看跌期货产品来实现对农产品价格下跌可能带来的风险损失的对冲,接着期货公司也要为了相同的目的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同样的购买下跌期权的操作,随后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运用在期货市场得到的保障来对农产品价格保险的投保者进行结算和理赔。
2.政策大力支持
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是发展农业保险以及农业保险创新的新方向,丰富了我国的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体系;2015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积极发展及创新“三农”保险,不断健全保险制度,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中央“一号文件”都首次指出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李克强总理又提出今年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部分县市,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实施大灾保险,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理赔标准,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以持续稳健的农业保险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可见,国家政策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创新方面的重视和支持是连续不断的。
3.实际试点应用
2015年,大商所和新湖期货联合推出的“人保财险玉米期货价格指数”意味着“保险+期货”这一新模式在中国首次落地。随后越来越多的“保险+期货”试点不断在多个省份展开,2016年,大商所又主要在以东北三省辽宁、黑龙江、吉林为代表的农业产区进行试点推广,投保的农作物以大豆、玉米以及棉花等经济作物为主,全国12个试点共实现2648万人民币的保费总额。截止到目前,郑州商品交易所也已经展开试点工作,而上海商品交易所也正在筹划此事,这意味着“保险+期货”的试点应用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三、重要性分析
1.传统之弊
传统的农业保险只是对农产品价格进行保险,而保险公司面对风险的分散,也主要集中在再保险这一传统的途径上。但是,由于农业保险往往会受到不确定的自然因素的很大影响,所以,保险公司本身面对着承保方面的高风险,加之大多数农民对于保险功能认识的落后性,使得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数量少,保费收入低,造成一种“高风险,低保费的情况”。进而由于在农业保险这方面的短板,也造成整个保险业、金融业的资金流通缺少了一份活力。当然,以广大农民为代表的受益者的农业生产者也失去了那一份本可以多的可靠保障。
2.新模式之益
“保险+期货”这一新模式有了期货作为纽带之后,就很好地实现了风险的对冲问题。对于农业生产者来说,可以更加放心大胆的把自己的风险交给保险公司,从而为本已是薄利的生产经营多了一份保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转移市场价格风险,有利于避免巨大的赔付风险;对于期货公司来说,保险也作为一种纽带,帮助其实现期货与“三农”等实体经济的最后一公里的对接。所以,“保险+期货”这一新模式带动了整个农村金融资金的融通,当然也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响应了创新农业发展模式的国家政策。
四、完善对策
1.借鉴美国、日本、原欧盟经验,完善我国“保险+期货”试点
美国是世界上在分散农业生产风险方面做的最系统最成熟的国家,其中一点在于美国农业保险承保的险种比较多,不仅仅在粮食生产方面,在农副产品和畜产品方面也有多个保险品种可供选择,而且期货起源于美国,所以美国的期货交易市场比较健全。所以我国可以适当的扩大“保险+期货”的试点范围和试点规模,进行农业保险险种的开发和应用,丰富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市场。
日本和原欧盟的共同特点之一在于他们对于部分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但是同时却会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这样即可以解决部分农业生产者投保意识差的问题,又可以不打击他们的生产积极性。针对我国部分落后的农业生产地区,在未来也可以在一些险种上适时发展强制性农业价格保险,但是政府需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2.加大”保险+期货”试点政策和资金支持
通过对农业生产大省的号召与政策支持,引导他们主动进行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探索,农业部可以拨下专项资金帮助其扩大规模,提升试点效果。这样还可以让更多的主体参与其中,因为与农业专家组相比,这些农业生产省份更加了解本省农业生产的的实际情况,因此更容易因地制宜、对症下药。
3.扩大宣传推广,增强投保意愿
一是要加大对于财政部、农业部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普及和培训,为其详细的介绍期货和保险的知识和理论,从而对新模式有更好的认识。二是要针对广大农业生产者,尤其是接受文化教育水平有限的农民生产者,用简单通俗的语言使其感受到这一新模式可以为其带来的益处,从而使其主动乐意接受,而不是一味地硬塞。
五、结束语
“保险+期货”这一新模式的创新,积极的响应了国家对于“三农”等的政策,又在实际试点中得到了很好的反响,很多业内人士又对此十分关注,不断对其研究和推广,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保险+期货”这种新的农业期货价格保险的发展会蒸蒸日上。
参考文献:
[1]安毅,方蕊;我国农业价格保险与农产品期货的结合模式和政策建议;经济纵横;2016-7-10.
[2]李北新时岩祝捷;“期货+保險”探索农产品风险管理新模式;期货日报;2015-12-09.
[3]亢铁莹;美国巨灾保险期货期权的定价及其借鉴意义的研究;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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