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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法理如何研究

来源:中英文核心期刊咨询网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点击:次 时间:2017-08-04 16:37

  司法裁判一般是指对具体法律上的纠纷,以当事人起诉为前提,依一定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借由法的适用,宣示以裁判此纠纷的国家作用。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的司法裁判期刊《中国司法鉴定》创刊于2001年,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理论刊物,也是我国唯一的一份全面反映司法鉴定领域科学技术和制度建设等综合内容的国家级刊物。

中国司法鉴定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的迅猛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当下社会发展现状中出现了日益增多的各种问题纠纷,为了化解这一社会不安现状,司法界提出了和谐司法、司法为民等政策。然而结合实际司法裁判现状而言,在法理与民意两者关系差别中还存在有一定的矛盾性,本文就基于对这两者的相关理论概述以及关系进行说明和分析。

  关键词:司法裁判;法理;民意;裁判规范

  一、司法裁判中法理与民意概述

  结合当下司法裁判施行现状来说,有些司法法院为了顺应民意要求,而采用并不太规范的法理以及直接采取政治化手段强行解决本应该由司法处理的矛盾纠纷,这使得民意得不到体现或者体现的效果并不理想。法理是确保司法裁判在法治框架内回应民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司法裁判需要在基于法理的层次基础上考虑民意,而又有一些民意会高过法理,毕竟规矩是人定的,我们也不能认定民意或者法理这两者的准确性。正常的司法裁判步骤是法官依据法理通过疏导、说服和鉴别、吸纳民意,以及通过寻找、解释或创制方法形成体现民意,这类规范化的司法裁判形式能使刚性的法律得以柔化,使司法真正发挥社会调节器的作用。然而,法理自身又具有专业性、主观性和争议性等有限性,对此我们应当通过修辞方法予以弥补。

  二、司法裁判中法理与民意的重要性

  (一)保障司法公正若在实际司法裁判中缺少了法理或者民意两者的其中之一,那么有可能会造成实际司法裁判的不公正,民意需要体现一定法理规定内容。缺少了法理的司法裁判与直接采用政治性强化判决没什么区别,而未能基于一定法理裁判结果其公正度很低,可行性也较差。(二)保证司法裁判正确此外,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与民意还有利于保证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实际司法裁判中严格规范司法各个操作,依据各个司法正规步骤进行,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以及在司法裁判有关部门做好了相关事件调查前提上,能够尽可能还原事情真相,最大化体现出判决的准确性。且有了民意作为法理的另一种体现可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结果的被接受度,能够强化相关司法过程的可信度,若未能按照法理寻找或者使用的裁判范围,导致错误裁判的可能性将极大。(三)依据法理阐明理由,使得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最后,司法裁判中法理和民意还有利于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在实际司法裁判结果中有出现很多在裁判文书上所给出的处罚结果较轻或者较重,这类问题出现都是由于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未能规范法理相关要求,未能真正依照相关民意请诉,不能做到对事件的深入调查使得有关判决不够合理恰当。因此切合实际且按照规定依据法理阐明理由,能够保证最终判决结构的准确性,使得当事人能够接受判决结果,减少矛盾纠纷重复循环产生,最大化的降低矛盾困难度,增强判决有效性。

  三、司法裁判中依据法理回应民意的方式

  (一)在审判程序中,依据法的形式以及正义理念疏导、说服民意

  在司法裁判中依据法理回应民意的正确方式有首先要参照法的形式,来通过正义的理念去疏导和说服民意。总的来说,依法是增强司法裁判有效性的最直接也是最有保障的方式,其次,说服民意提高对民意重要性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公平,民意收集对完善有关裁判结果宣判和参照依据也能起到重要作用。

  (二)在法律适用中,依据法的实质正义理念鉴别、吸纳正当民意

  司法裁判中依据法理回应民意的方式还有依据法律的实质正义理念去鉴别与吸纳正当民意,对有关民意正确或合理与否相关判断中参照法理具体规范内容,要能在法理限定的有关对正义内容理念的概述与定义规划而做出恰当选择,进而确保民意收集采纳的合理性,防止超出一定正常法理准则外的民意影响整个司法裁判结果,干扰司法裁判过程。

  (三)在裁判说理中,依据法理进行法律论证使当

  事人和一般社会公众接受体现民意的司法裁判最后,司法裁判中依据法理回应民意的方式还有要能够依据法理进行法律论证,进而使得当事人和一般社会公众接受并自发体现出对民意司法裁判结果的认同。在司法裁判说理过程中,要依照民意以及法理两者结合的有关规定,最大化还原司法裁判事件真相。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与民意,这两者是相互影响且对整个司法裁判都有着重要意义的两个理论体系,民意的收取与调查离不开法理规定的范围,司法裁判正规步骤中有要在基于一定法理内容上进行相关的民意意见收取,这可使得硬性刻板的法理变得更加合理化,能够提升法理的人性度,以便法理规定内容更易被群众所接受与容纳。今后,我们还将继续深入探究有关司法裁判中法理与民意两者关系内容,用以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司法裁判方式,以促进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决效率提高,以及强化我国司法行业。

  [参考文献]

  [1]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C].北京论坛(2004)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法治文明的承继与融合”法律分论坛论文或提要集,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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