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制度层面上的问题,这一问题也只有从制度层面才能得到顺利解决,制度层面的表现在于法律制度的能否建立与健全。针对目前困扰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问题,其解决的思路应当既要对现行法规和规定进行立法完善,也要对现行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严格执行的执法理念,对衔接程序上的制度性空缺进行补充的思维。而其中主要解决的程序机制是案件的移送、受理与处理,以及证据的转化。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途径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以下称 “两法衔接”机制 )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两法衔接机制不是为了解决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的权宜之计,而应该是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种长效机制,我们当今构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型的社会,必须先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制定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法律法规立法
(一 )确定 “刑事先理原则”
所谓刑事先理,是指在某一案件既是民事或行政违法案件又可能是犯罪案件即责任竞合时,原则上应先由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再由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或行政机关依行政处罚程序解决行为人的民事或行政处罚责任。
刑事先理原则在 “两法衔接”机制法律的确立,实质上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承担将案件通报或者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的义务,从而通过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和审查功能,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进行先行确认,之后再考虑和解决行为人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及如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问题。此原则的确立,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刑。
(二 )法律要建立和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法律地位检察机关真正有效地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必须在人财物上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以法律的方式,保障检察机关的经费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拨付,彻底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分离出来,从而保证检察机关拥有独立的财政权。同时,应对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使这一机制予以制度化、法治化,有利于检察机关开展监督。
(三 )制定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
对于行政机关刑事案件的移送,要制定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案件移送标准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实体标准的制定要考虑低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积极性。在程序方面,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义务和责任,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和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法律责任,如何审查、怎样监督和依法追究等都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
定。只有在实体和程序上明确移送标准,才能真正使移送案件落到实处。
(四 )证据转化与衔接
对于刑事案件立案之前,在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中所提取的证据 (包括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和专门性证据材料 ),应视为行政执法机关提取,并赋予其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明地位,对于专门性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司法机关只做对审查检验、鉴定主体的专业资格和法律资格进行程序审查后,即可认定专门性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
关于言词证据,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制作的案件调查笔录、了解现场情况的谈话记录以及询问证人的言辞笔录等证据材料,司法人员应重新制作,因为上述证据属于言词证据,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非法收集的言辞证据的排除规则,而且言词证据目前仍然是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应该对其合法性的要求提高。
(五 )允许地方适时制定两法衔接机制的地方法规
地方立法可以对案件移送机制作如下立法完善:第一,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妥善保存并固定所收集的证据,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第二,明确公安机关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对于移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履行相应手续并妥善保管,对不予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要说明理由并报检察机关备案。第三,明确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职责和程序,及时跟踪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公安机关做出不立案决定的进行立案监督,对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案件进行督促。
二、完善 “两法衔接”制度和机制设计
(一 )树立部门间协同理念
首先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要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统揽全局,加强对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其次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推动作用。最后还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
(二 )构建两法衔接机制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
一 是要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基本目标,以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统一实施,促进规范公正严格执法,提升执法透明度与执法公信力为基本目标。二是要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总体思路,要立足长远,立足全局。三是要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协作部门的范围。四是要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协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与工作程序。五是要明确信息移送的范围和移送的基本程序。六是要明确信息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及其工作职责。七是要明确监督的程序与措施。八是要明确责任追究和奖惩措施。
(三 )明确两法衔接机制的主导机构
如何确定衔接机制的主导机构?我们认为,只有检察机关才适合做统揽 “两法衔接”机制全局的主导机构。首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能统揽全局的权利,有全局性。其次检察权在整个机制运行过程中处于重要的中枢联结点,联结司法和行政权的中枢性权力是公诉权,而公诉职能是检察权的主要职能之一。最后,检察权在整个 “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中积极且主动。
(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衔接机制执法主体一体化构思
1.在人民检察院系统内构建 “两法衔接事务局”。两法衔接事务局的设置:把两法衔接处理局纳人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办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的问题,它可以利用各级行政机关设置的信息平台发现、分析并处理行政执法遇到的刑事案件,给予业务指导、提供法律监督。
2.健全完善 “两法衔接事务局”的职能部门。 “两法衔接事务局”设职能部门应按照检察机关编制的三定原则定岗定编定则,设立两法衔接机制的处室。
(1)建立 “两法衔接事务局”提前介入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制度。这一制度建立旨在扭转检察监督的被动性和事后性的不利局面,在行政执法机关自身无法主动打开衔接窗口的现实情形下,通过两法衔接事务局所具有的法律监督职能,强制打开衔接渠道,构建衔接桥梁,有效保障依法衔接。
(2)构建责任追究体系。具体而言,可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两法衔接事务局有权以司法建议的形式要求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或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启动行政处分调查处理程序,对于其中已经达到涉嫌职务犯罪的,两法衔接事务局依法直接启动刑事追诉程序:①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代替刑事追究而不移送案件的;②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案件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法定期限的;③没有妥善保存与涉嫌犯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④拒绝移交涉案物品或者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⑤在处理涉嫌犯罪案件中,有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⑥在处理涉嫌犯罪案件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于违反制度,阻滞衔接机制运行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权力。
司法方向论文范文阅读:司法透明指数与司法公开如何研究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lunwencheng.com/lunwen/zfa/14160.html